原標題:外賣平台在送餐途中受傷的行人是否要買單?
廣州**新花城記者 憲章通訊員 沈發軒.
在路上,我們不難看到外賣員高速行駛,如果外賣員在送餐途中不幸撞傷了行人,誰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外賣平台是否應該賠償?
鐘某是第三方外派人員,被派往某網路公司從事某平台的外賣配送業務。 2024年11月,鐘某在送外賣時,在非機動車道上騎著電動車走錯方向,將行人李某撞成10級殘疾。 據交警部門介紹,鐘某對事故負全部責任。
2024年,李某起訴法院,要求判令網路公司鐘某等支付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共計158719賠償金17 美元。
深圳市龍華區法院認為,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在電動自行車與行人之間,案由應為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被告鐘某受第三人委託,為被告網路公司提供勞務服務。 依法規定,應某網路公司要求,在送餐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原告李某受傷,相應的賠償責任應由用人單位即網路公司承擔。
為此,法院判決被告為網際網絡公司,應賠償原告李某的損失15503355元。 判決已經生效。
解疑:配送人員對他人造成的損害,誰來負責?
司法官員黃森平指出,配送人員對他人造成損害的侵權責任並不總是由配送平台承擔。
責任主體的問題,應當根據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 外賣工人與外賣平台之間建立勞動關係,或者外賣工人與勞務派遣公司建立勞動關係後被外賣工作平台工作的,外賣平台作為用人單位,應當對外賣工人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後果承擔賠償責任。 否則,需要查明真正的用人單位或用人單位,由相應的用人單位或用人單位承擔責任; 例如,如果沒有用人單位或用人單位,送貨員與平台的關係只是一種合作關係,送貨員作為侵權人,沒有履行其職責,需要自行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本案中,被告鐘某受第三人派遣到被告網路公司工作,被告網路公司為用人單位,被告鐘某在履行用人單位職責過程中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廣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