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人提出乙個問題:因為我找了酒駕的律師,還沒到開庭階段,就想解除合同,突然發現之前起草的合同是“專項法律服務合同”,不是我平時看到的“委託協議”,有什麼影響, 具體區別是什麼?
恐怕遇到這樣的困惑的人不少。
如果你有法律服務需求,就去律師事務所找律師,對方是否給你專門的法律服務合同或委託協議,並不是問題的關鍵。 這就像找個伴侶,乙個大美女就站在那裡,她的名字叫貂蟬或者呂布,名字基本不重要,看的就是性格和顏值。 性格,外表重要嗎?重要!但比這更重要的是性別,這是人的基本屬性。
判斷合同也是如此。 沒有必要混淆同名的名稱,但要好好看看合同的具體條款。 委託不符合您的意願,是否約定權利義務約定不為貴方所接受,金額和支付方式是否與您的協商一致,是否約定其他費用約定,如何終止等實質性問題是否約定。 你只需要關注實質,沒有必要太在意形式。
在確認法律關係、權利義務這件事上,我們的法院或仲裁委員會研究的是實質性協議,而不是正式名稱,這是非常令人放心的。 實踐中,不能排除存在影響法律關係認定的名稱,但根本原因在於協議本身存在問題。
這個問題讓我想起了很久以前,我為一家公司起草了乙份《高階管理人員聘用協議書》,合同起草完畢後,就發給了公司的法務,當我再次看到這份協議時,它的名字就變成了《高階管理人員聘用合同》,但內容中仍然使用了“協議”二字。 我對此有點好奇,在這個地方,合同和協議有什麼本質區別嗎?您必須將協議的所有措辭更改為合同,以保持文字一致。
於是,我問了法律顧問。
他的回答有些意思,他說我們公司的所有相關檔案都用了合同這個詞。 比如勞動合同、採購合同、借款合同,在這裡用協議感覺很尷尬。
不要說出來。 他的話讓我覺得我想讚美他。 為什麼?對於乙個單位來說,起草的一致性雖然不會改變檔案本身的性質,但確實是一種嚴格的方法。 只可惜他只是變了臉。
我們再回到專項法律服務合同和委託合同的問題。
我單位與當事人簽訂的協議也有兩種型別。 一種稱為“專門法律服務合同”,另一種稱為“委託協議”。 在日常使用中,如何區分它?
你來找我委託打官司,都用的是《委託協議》,因為我們起草的《委託協議》內容是針對訴訟案件的。 可以不直接改名為《專項法律服務合同》,內容不變?答案是肯定的。
你來找我,請我為你的企業併購出具法律意見書。 那我就跟你籤《專項法律服務合同》,你要我給你的資產做一套架構,出具法律意見書,我還是讓你籤《專項法律服務合同》。 你來找我,跟我談了如何為企業做乙個以最小股權實現最大控制權的結構性方案,我還是請你籤了《專項法律服務合同》。 這份合同不是關於第乙個問題,當事人想要的是他們具體的法律服務。 這時候,你把它的名字改成“委託協議”,可以嗎?只要內容清楚,當然可以。 它不影響您之間權利和義務的確定。 但這個名字真的不太合適。
綜上所述,我的建議是:自己處理各類書面檔案,名稱盡量與內容相對應,要客觀、科學、嚴謹。 但是,當我們面對乙份已經起草好的檔案時,我們的精力應該更多地放在研究其內容的實質上,而實質性問題並沒有錯。 當然,你也可以選擇對乙個不太合適的名字一笑置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