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案情:某公司是被告黃某作為法定代表人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經營物業管理服務。 某公司成立後,承包某小區的物業管理服務,聘請受害人潘某豪等人擔任保安、保潔工。 2024年6月至2024年1月,某公司共拖欠潘某豪、楊某祥等25名職工共計102196元勞動報酬。 2024年1月21日,某勞動監察局通知黃某配合調查,但黃某不予配合。 第二天,黃某換了***,逃跑了。 同年4月20日,某勞動監察局在公司辦公樓前張貼限期勞動和社會保障檢查整改指示,責令公司於2024年4月27日前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在規定期限內,公司仍未支付員工的報酬。
案件焦點:某公司與黃某是否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法院判決的要點: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公司以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的手段,金額較大,被告人黃某對單位負責人負直接責任,某公司與黃某的行為已構成拒交勞動報酬罪,應依法予以處罰。 被告人黃某被提起後如實供述了罪行,可以依法從輕處罰。 黃某自願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黃某被提起後支付了部分勞動報酬,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公訴機關向法院提出的量刑建議是適當的,應當予採納。 綜上所述,公訴人指控的罪名成立,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被告公司、某公司、黃某的刑事責任。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二款、第三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1、被告公司某公司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處罰款人民幣4萬元;(必須在判決生效之日起 30 天內付款。 )
2、被告人黃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一萬元。 (刑期自刑罰執行之日起計算。 刑罰執行前實施羈押的,每羈押一天,扣除刑期一天。 即2024年7月11日至2024年7月10日;罰金應當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繳納。
解釋:用人單位及其直接責任主管以逃避支付較大數額勞動報酬的方式逃避支付勞動報酬,構成拒交勞動報酬罪,經有關部門責令仍不繳納的。 通過梳理,犯罪主體為單位和自然人(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定罪標準為:(1)行為方式為轉移財物、隱瞞;(二)有支付能力的,不支付的;(3) ** 部門接到命令後仍不付款。 一審法院嚴格把握定罪標準,對用人單位及其直接責任主管人員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定罪判刑,充分體現了犯罪依法懲治、犯罪利益相適應的原則。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在特定時代背景下出現的刑事訴訟制度,其存在具有獨特的目的和價值。 這一制度有效緩解了司法資源有限與案件量不斷增加之間的緊張關係,充分調動了被告人認罪的積極性,使其能夠獲得更大的後果,減少了社會對抗的目的。 具體而言,本案中,一審法院明確了制度邊界,堅持認罪認罰和證據裁判的自願性,採納了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在一定程度上對優化高階司法人員配置、提高司法效率、促進訴訟中非對抗性司法結構的形成起到了法律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