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債務人向債權人借錢,債權人要求對方提供擔保,以確保債權人的權利得以實現,而第三方以自己的財產提供抵押擔保,債權人是否覺得一切都沒問題? 擔保人是否覺得自己剛剛簽字拍胸脯提供擔保,不承擔任何風險或責任? 北京李邁律師債權債務糾紛分析如下:
債權人可能面臨的風險:
一是抵押擔保合同無效,抵押無法實現。 抵押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很多,主合同的無效會導致從屬合同的無效,即抵押合同,惡意串通、虛假表示意思等也會導致抵押合同無效。
二是抵押權未登記,導致抵押權不生效,抵押權無法行使。 抵押登記是指法定機關確認抵押的抵押權,並公示登記,從而產生法律效力。 動產抵押無需辦理抵押登記即可生效,但只能以抵押登記對抗第三人,即採用“登記對抗原則”; 不動產抵押採用“有效登記原則”,抵押權登記後,只有抵押權人才能享有抵押權。 在不動產抵押的情況下,抵押權未登記不影響抵押合同或抵押條款的效力,債權人不能對抵押權主張權利,但可以追究合同當事人的違約責任。
擔保人可能面臨的風險:
主要風險在於,一旦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義務,保證人將不得不以其為抵押物清償債務而設立的財產承擔保證責任,但在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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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條 【擔保合同】設立擔保權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 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 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的從屬合同。 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根據自己的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債務糾紛律師百人援助計畫:被執行人能否通過債權轉讓的方式抵銷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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