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於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 《意見》提到,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節嚴重的,可以逮捕。
讓我們從逮捕規則開始。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行為的,應當予以逮捕:
從《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看出,逮捕的前提是可能被判處監禁或更多刑罰。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危險駕駛罪,處拘役。 也就是說,根據這一規定,對涉嫌危險駕駛的犯罪嫌疑人,不能採取強制措施。
那麼問題來了,規定危險駕駛罪可以被逮捕的意見是錯誤的嗎?
不。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還規定,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節嚴重的,可以逮捕。
現在我們明白了這一點,其實立委早就認為,如果被判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絕對不被逮捕,必然導致其取保候審後行為無力約束,從而產生不穩定因素。 這是我們不想看到的。
因此,涉嫌危險駕駛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後,符合法定條件的,仍然可以被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