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英國最高法院:人工智慧(AI)不能在專利申請中被列為“發明人”。 該裁決是對美國技術專家史蒂芬·泰勒(Stephen Thaler)提交的兩項專利申請的回應,他為一項專利申請了專利,該專利不是他自己擁有的,而是由一台名為DABUS的人工智慧機器擁有的。 根據現行專利法,申請專利的“發明人”必須是“自然人”。
人工智慧(AI)能否成為專利的“發明人”是乙個複雜且有爭議的問題。 從多個角度來看,這個問題的答案可能因國家和地區的法律法規、專利型別和技術本身的性質而異。 以下是從不同角度說明此問題的一些觀點:
1.法律角度:在許多國家和地區,專利法規定只有自然人或法人才能成為發明人。 因此,從這個角度來看,人工智慧本身不可能是發明人,因為它不是具有法律地位的自然人或法人實體。 但是,在一些國家,例如美國,可以以特殊方式將發明權歸因於人工智慧。 例如,美國最高法院在乙個案件中裁定,乙個名為“Douglas Edent”的電腦程式可以作為發明人獲得專利。
2.技術角度:AI是一種基於演算法和資料的技術,其功能和效能取決於訓練資料和模型結構。 因此,在某種程度上,人工智慧的發明者應該是那些設計、開發和優化這些演算法和模型的人。 然而,隨著技術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人工智慧系統能夠自主學習和改進,這使得識別真正的發明者變得更加困難。
3.倫理觀點:將專利權歸於人工智慧會引發許多倫理問題。 一方面,如果人工智慧被視為發明家,那麼它可能會獲得對其創造的技術的所有權和控制權,這可能導致智財權的不公平分配。 另一方面,如果人工智慧不能成為發明家,那麼它的創造者可能會失去創新的動力,因為他們無法獲得適當的回報。
4.商業角度:從商業角度來看,將專利權歸於人工智慧可能會對相關行業產生重大影響。 例如,如果乙個人工智慧系統被確定為某項技術的發明者,那麼擁有該技術的公司可能需要向該系統支付許可費。 此外,這種歸屬還可能影響技術轉讓、合作和競爭等方面。
因此,人工智慧的“發明人”能否獲得專利的問題涉及法律、技術、倫理和商業等多個方面。 目前,各國在這方面的立場和做法並不統一,未來隨著技術的發展和國際交流的深入,可能會逐漸變得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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