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第一部分)。
(3)在理論理想狀態下,通過能量守恆公式計算碰撞物體的速度,該公式在數值上與動量計算不同。
我們來看教科書中這兩輛車相撞的實驗,現在我們這樣考慮一下:在碰撞的過程中,兩輛車其實分享的不是原車的速度,而是原車的動能。 如果是這樣的話,就會有乙個意想不到的結論,即動能公式計算的最後兩輛車的速度將大於動量方程計算的兩輛車的速度。 而這種情況,必然會從另乙個角度證明,所謂的“動量守恆定律”是乙個錯誤的命題。
我們可以這樣假設:為了更清楚地看到問題,我們只使用兩輛相同質量的汽車進行實驗。 假設兩個手推車的質量均為 m,手推車是靜止的,手推車以速度 v 移動。 碰撞發生後,兩輛車一起移動。 從理論上講,如果不考慮能量耗散,則兩輛車碰撞後的速度應等於:根數半v的平方;當使用動量方程計算時,速度為:v 的一半。 與兩相相比,動能公式得到的速度值明顯大於動量方程計算的速度值。
如果我們讓 v 等於 4 公尺/秒,那麼動能公式計算的碰撞後速度為:8 公尺/秒;使用動量方程計算的兩輛汽車的速度為:每秒 2 公尺。 這顯然是兩個不相等的值,其中“根數 8 公尺/秒”大於“2 公尺/秒”。
為什麼會這樣?這正是因為在碰撞過程中,物體之間相互交換和傳遞能量,動作後,兩輛車共享原來的總動能。 其中,在動能的表示中,速度呈正方形形式,並且是非線性的;在動量的計算中,速度按原樣出現,這是線性的。 由於兩個公式在表示式形式上不一致,自然會有兩個不同的速度值。
由於使用了不同的公式和公式,因此同一問題在計算相同的物理量時,在數值和邏輯方面存在明顯的差異和差異,這說明其中乙個公式一定有問題。 即:如果動能公式正確,那麼動量方程一定是錯誤的,反之亦然。而且,如果這個計算是基於乙個理論計算,該計算已經遮蔽了所有能量消耗並且是理想的,那麼無論使用動能公式還是動量方程,結果都應該是相同的,並且計算出的速度值應該是相同的。 事實上,計算結果是不同的,這意味著所謂的“動量守恆”方程一定是不正確的。 畢竟,這是能量守恆定律下物體之間的作用,不可能有兩個速度值。
對不起:這些實驗和計算的結果是否從另乙個方面證偽了所謂的“動力學守恆定律”?答案是不言而喻的
那麼,我們再進一步思考,在這個實驗中,我們認為在系統中,兩輛車碰撞後的總動能一定小於碰撞前的總動能,因為動能是在碰撞過程中消耗的。 這就決定了兩輛車碰撞後的理論計算值,無論是對應的總動能還是速度值,都會始終大於實際測量值。 這正是能量守恆所規定的。 但是,當用動量方程計算時,兩輛車將原始速度和動量平均除以,而不是除以原始汽車的動能。
為什麼會這樣?因為,動量公式並不能反映這種能量的減少。 在實驗中,汽車的質量是恆定的,碰撞前後的速度被錯誤地分配,因此自然沒有碰撞前後總動量的損失。 這樣一來,好像動能守恆,動量守恆,但你不知道,這是雙重錯誤。 因為能量的耗散是不爭的事實,卻沒有反映在動量方程中,這難道不是說明動量方程有問題的另乙個方面嗎?
其中之一是以速度因子的非線性能量的形式均衡物體之間的線性動量形式其次,所謂的“動量守恆”本身存在乙個無法彌補的缺陷,即它不能顯示系統在動作過程中總能量的能耗。 從這兩個方面來看,所謂“動量守恆”,就是從根本上破壞和否定“能量守恆定律”。
而如果能量守恆定律是普遍的、正確的,它只能證明所謂的“動量守恆定律”是乙個人為給出的、經驗的、粗略的計算公式,只有在要求不嚴格的情況下才能使用,而不是真正的物理定律。 而且,從理論上講,它不能稱為“公式”,因為只有物理定律給出的表示式才能稱為公式,而沒有邏輯自洽性和普遍性的經驗公式可以稱為“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