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風俗變遷、高彩禮專治要求,妥善審理涉及彩禮糾紛案件,完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一)》第五條的規定, 本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規定(徵求意見稿)》, 結合審判實踐。為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更好地回應社會各界關切,現通過最高人民法院政務網、中國法院網、人民法院日報等向社會公開徵集。 歡迎社會各界提出寶貴意見,提出意見建議時請具體理由。 書面意見可送至北京市東城區董交民巷27號最高人民法院民審一庭張令若100745;電子郵件應傳送到電子郵件位址zgfmytlaw 163com,本次諮詢的截止日期為 2023 年 12 月 26 日。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 十二月 11, 23.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規定。
為正確審理涉及彩禮糾紛的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1條 [適用範圍]。
為締結婚姻,在按照習習俗支付彩禮後,因退還彩禮而產生的糾紛,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禁止以婚禮名義索取財物】。
禁止以結婚為藉口索要財物。 一方以結婚為藉口,以彩禮名義勒索財物,另一方要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3條 【彩禮的定義】。
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彩禮糾紛的案件,可以根據雙方當地民間習、支付目的、支付時間和方式、財產價值、支付人和受贈人等因素確定彩禮的範圍。
在以下情況下支付的財產不被視為彩禮:
(一)婚約一方在節假日、生日等具有特殊紀念意義的場合支付的金額不大的禮物或者現金禮物;
(二)婚約一方為表達、增進感情而發生的消費支出;
3)其他價值不大的財產。
第四條 【彩禮返還糾紛案件當事人資格】。
在離婚糾紛中,如果一方提起訴訟要求返還彩禮,雙方仍是夫妻。
在婚姻財產糾紛中,婚姻合同的一方和實際支付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共同原告;婚約的另一方及其實際收取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共同被告。
第5條【婚姻登記和同居時退還彩禮的條件】。
當事人雙方已登記結婚同居,離婚時一方要求退還按照習習俗支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援。 但是,如果共同生活的時間較短,彩禮金額過高,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彩禮的數額、共同度過的時間、彩禮的實際使用情況和嫁妝, 是否有懷孕的孩子,雙方的過錯等事實,並參照習當地習俗,確定是否退還彩禮和具體比例。
要確定彩禮金額是否過高,可以參考彩禮支付者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支付者家庭經濟狀況、當地習等事實來判斷。
第六條【未辦結婚登記同居時退還彩禮的條件】。
未登記結婚但雙方已經共同生活,一方要求返還按照習習俗支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的實際使用情況、嫁妝的實際使用情況等事實, 是否有受孕的孩子,以及雙方的過錯,並參照習當地習俗,確定是否退還彩禮及具體返還比例。
第七條 【附則】。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本規定施行後,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第一審、第二審案件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施行前已經審結的案件,或者當事人在案件生效後申請再審的案件,或者依照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