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不完全統計,今年以來,監管部門已至少開出44起涉及內幕交易的罰單。 自去年12月以來,短短一周時間,至少立案行政處罰或涉及內幕交易的案件10起。 內幕交易是資本市場的“毒瘤”,也成為市場監管的一大焦點和難點。 我個人認為,對於內幕交易,有必要用組合拳來應對。 其中,“聯席制”不應缺席。
縱觀監管部門歷年舉報或查處的內幕交易案件,也呈現出非常鮮明的特點。 例如,從涉及的處罰物件來看,實際控制人、大股東、董事長、董事、監事、高管、上市公司配偶或親屬等內部人士成為“打擊最嚴重領域”;此外,還有證券公司、投行相關人員因內幕交易受到處罰。 從案件型別來看,雖然也有涉及上市公司分銷、重大專案投資或合作等的內幕交易案件,但併購重組是內幕交易的另乙個“重災區”。
隨著近年來上市公司併購開始降溫,今年以來涉及內幕交易的罰單多達44起,這顯然不是乙個小數字。 這不僅表明內幕交易違規行為在市場上已經成為“常態”,也表明對內幕交易的處罰還有進一步完善的空間。
內幕交易具有隱蔽性強、發現難度大、核查難度大、識別難度大等特點。 而且,由於其不合規成本低,其背後的好處往往是巨大的。 正因為如此,內幕交易行為在市場上非常普遍。
目前,對內幕交易的處罰往往以行政處罰為主,行政處罰通常是一種“處罰”。 要麼處罰一次,要麼處罰兩次,就像12月初披露的幾起案件一樣。 比如,美諾瓦董事長的前妻通過內幕交易非法獲利1100萬元,被處以兩倍罰款,共沒收罰款3000多萬元。 顯然,“罰款”的監管模式值得商榷。
對內幕交易的行政處罰也使得《刑法》的相關規定幾乎毫無用處。 《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確立了內幕交易罪,規定“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但對何謂“情節嚴重”、何謂“特別嚴重情節”尚無原則性規定,也使司法實踐無法準確把握。
毫無疑問,對於內幕交易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僅靠行政處罰是不夠的。 最起碼不能缺席刑事處罰,否則,內幕交易罪的設立只能是一種裝飾。 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要早日出台關於內幕交易的司法解釋,另一方面也要在實踐中嚴格執行,真正認識到有法可依、法必守、執法必嚴, 違法行為必須受到起訴。
而且,由於內幕交易不僅擾亂了市場秩序,而且損害了其他投資者的利益,因此,讓違法者對利益受損的投資者進行賠償,也是維護市場“三公”原則的正當含義。 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對內幕交易作出司法解釋,才有可能這樣做。
除了對內幕交易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經濟處罰和刑事處罰外,個人認為有必要實行“聯席制”。 如果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相關股東或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進行內幕交易,或者上市公司內部人士洩露訊息,導致發生內幕交易,則上市公司應“聯席”。 可以對上市公司的再融資、併購以及實際控制人、大股東、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進行必要的限制。
在併購中,券商投行將發揮重要作用。 如果券商投行相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或因投行人員洩露資訊而發生內幕交易行為,除對違規者進行必要的處罰外,建議對相關證券公司實施“聯席”。例如,三個月內不接受其IPO檔案,或擔任併購相關檔案的財務顧問。
內幕交易“聯席制”的實施,將倒逼上市公司或投行進一步加強對內幕資訊的管理,有利於減少內幕交易的發生。 對維護市場正常交易秩序,保護投資者利益大有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