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出現前端分類、後端混雜的情況?
說完《條例》中與大家關係最密切的規定和相應的處罰措施,再來談談大家比較關心的,也是整個垃圾分類體系建設中最容易被傳聞的環節之一——分類轉運。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聽過這樣一句話,“分類好的垃圾被扔進垃圾車”。 這種說法似乎有很多“信徒”,它迎合了一些簡單的想象。 那麼會是前端分類和後端混合嗎?我們先來看看《條例》是怎麼說的。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五章第二十九條規定:“收集運輸單位發現移交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集運單位可以拒絕受理,同時向當地鄉鎮人民**或者街道辦事處報告,鄉人民**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協調處理。 ”
不符合質量分類的判斷:《拒收運輸不符合分類質量標準的生活垃圾操作規程(試行)》規定,在待分級生活垃圾投放點可以是**、危險廢物、溼垃圾、幹垃圾等不同類別的垃圾,明顯混雜於其他類別的生活垃圾, 或與建築垃圾、工業垃圾、醫療垃圾混入分類垃圾,分類垃圾類別不符合分類質量標準。)
事實上,從2024年開始,上海就開始按照相關規定對不符合分類標準的垃圾實行“不分類、不收運”。 一方面可以保證進入處置設施的各類垃圾滿足不同處理工藝的要求另一方面,對方也可以強制管理負責人履行其職責和責任,規範經銷商的分類交付行為。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五章第三十條規定:“分類生活垃圾不得與收集、運輸混運,危險廢物、工業固體廢物、建築垃圾等不得與生活垃圾混入。 ”
這是分類生活垃圾不能“混運”的規定。
收集運輸單位不得使用未上漆或者無標識的收集運輸車輛進行收集運輸作業,不得將垃圾收集在與車輛標識不符的垃圾容器內,不得將垃圾分類為**物件、危險垃圾、溼垃圾、幹垃圾成對混合或者多種混合收集運輸。 國家對危險廢物、工業固體廢物、建築垃圾的收集、運輸有明確嚴格的規定,對違反收集、運輸要求的,從嚴處罰。 收集、運輸生活垃圾時,不得將危險廢物、工業固體廢物、建築垃圾與生活垃圾混運。
收運工作人員發現混雜現象時,應及時向轄區鄉人民**或街道辦事處報告,鄉人民**或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管理負責人進行整改,整改後再收運。
還可以觀察周圍的環境,目前上海的四大類收集和運輸車輛都是這樣的。
根據《條例》的規定,清潔車在接收和運輸時,必須依法進行分類和運輸。
另一方面,末端處理單位在接收生活垃圾時也有一定的標準,這倒逼到清潔和運輸環節無法“混混”。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五章第三十三條規定:“危險廢物、溼垃圾、幹垃圾處置單位(以下簡稱處置單位)應當按照分類標準接收生活垃圾,發現移交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絕受理,同時向市、區綠化和市容部門報告,市、區綠化、市容部應當及時協調處理。 ”
本條對處置單位按照分類標準接收生活垃圾提出了要求,即“不分類、不處置”,而《條例》第29條“不分類、不收集、不運”前後,均以拒收方式、兩頭壓,建設全市分類配送全流程, 收集運輸分類,處置分類的完整閉環系統。
按照本條規定,本市固體廢物處置單位應當將要求歸類處置納入處置服務合同,並對收集、運輸單位交付的固體廢物種類和分類質量進行確認和檢驗,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按要求收集、 交通運輸單位要做好分類、篩選、排水等整改措施,收集、運輸單位拒收的,市級處置單位應當向市綠化市容部報告,小區處置單位應當向市綠化市容部報告,市、小區綠化和市容部應當及時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