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erry在IPO審核過程中,銀行對賬單核查是極其重要的一環,其主要目的是查明發行人是否存在資金外流通或關聯方占用資金未備案的問題。 對於發行人的內部銀行對賬單核銷,需要對合併範圍內所有主體的所有銀行賬戶的銀行對賬單進行核銷,但對於外部銀行對賬單核銷範圍,根據證監會《監管規則適用指引 5號文》中的“5-15基金對賬單核銷”, 僅約定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管等相關人員,未明確標明相應範圍。實踐中,我們一般會核對控股股東及其控制的其他法人、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及其控制的其他法人、在發行人任職的實際控制人的主要親屬、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會計負責人等關鍵財務人員的銀行對賬單。 會計機構負責人、出納等 在不同情況下,監管機構可能會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要求擴大核查範圍,例如強邦新材料要求覆蓋主要銷售人員;立杰訊要求實控人的銷售人員、採購人員;天極科技的要求覆蓋了採購部和銷售部的關鍵人員龍江和牛的要求涵蓋關聯公司的採購經理和收銀員。 在某些情況下,甚至需要核實實際控制人的專職司機和私人助理,以及發行人的離職人員。 在實踐中,除了基本核查的範圍外,每個案例的核查範圍和重點也不同。 總的來說,需要擴容的異常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在基本範圍內對流量的核查中發現異常交易,不僅要加大對銀行賬戶異常的個人和公司的銀行對賬單的核查力度,還要考慮是否擴大樣本。 第二類是IPO審核過程中的異常風險事項。 根據證監會《監管規則適用指引 5號文》第5號《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5號文》中的“資本流動核查5-15”,明確指出,當出現一些異常風險事項時,需要考慮擴大資金流核查範圍。 這些異常情況的發現往往需要我們對發行人的財務資料保持專業的懷疑態度和專業的敏感度。 本文通過梳理近期各行業反饋問答,結合證監會指引中提到的異常情況,總結了部分監管部門對流量核查異常情況發現思路。 從總結的案例中,我們可以從監管者的思維角度得到一些啟示,進一步思考如何發現異常。 在IPO審核中,我們發現的異常往往是藤蔓中的一根小“藤”,只有沿著藤蔓不斷擴大驗證範圍,才有可能找到最終的“瓜”。 一發行人的分銷模式佔比高於同行業公司較高或明顯高於同行業公司,且分銷毛利率較為異常對於採用分派模式且佔比較高的發行人來說,對其流向的核查是監管部門重點關注的程式,如果出現財務指標異常,更需要考慮是否擴大資金流向核查範圍。 反饋問答中提到的異常指標有:1報告期內,部分經銷商的銷售規模或單價**;2.報告期內,發行人不同分銷商的單價和毛利率存在較大差異;3.經銷商在期末有大量庫存;4.報告期內,主要經銷商未同時擔任可比公司同類產品的經銷商,經銷商採購發行人產品佔同類產品採購成本的比例普遍較高5.有在成立當年與發行人合作,購買金額較大的經銷商;6.報告期內,發行人對其主要交易商客戶的授信政策進行了若干調整7.發行人主要經銷商註冊資本較低,部分經銷商員工較少;8.部分經銷商在海外,佔比比較高。 除了上述詢問中提到的問題外,對於分銷模式,我們還需要關注經銷商是否出現大規模變動、退出和加入、期末新增經銷商、經銷商註冊地在發行人註冊地的潛在隸屬關係。
第二發行人各期毛利率、期間費用率、淨銷售利潤率等指標發生顯著異常變化,或與同行業公司存在重大不一致;財務指標的分析往往基於與歷史狀況和同行業可比公司的比較。 此外,還有一些異常情況需要我們注意,如經營活動現金流與淨利潤背離、存貸款高企、投資活動現金流異常增長、超過企業淨現金流量等情況下資金存在實體外迴圈的可能性。 近期查詢案例中提到的指標異常案例如下:1銷售費用和研發費用的一些細節逐年下降,佔比不合理,如海盛鎢業;2.應收賬款周轉率明顯高於可比公司,毛利率水平遠高於同行業,如致遠電子。
第三在運營成本和採購方面存在違規行為;在申報期內,如果經營成本發生變動異常,或採購單價出現異常,且變動不符合行業法律的,則可能是存在體外支付費用。 在調查中,針對異常指標提出了以下關注案例:1主營業務成本明細項變化異常,如製造費用佔主營業務成本的比重逐年增加;2.主要原材料的採購單價與市場平均價格存在差異,部分品種差異較大;3.**業務變化較大,部分**業務在成立當年或次年成為發行人**業務;4.**該業務由發行人的一名前雇員控制;5.部分主要原材料的單位材料成本、單位消耗、單位工時逐年下降。
第四期末有大型在建專案和固定資產,出現異常情況;在許多財務欺詐案件中,許多上市公司利用在建專案、固定資產等標的物進行資金轉移,實現資金的體外流轉。 當發現以下異常指標時,應保持專業懷疑,確認在建工程和固定資產的真實性,並結合發行人固定資產和在建工程相關資金流向,確認相關專案支出金額的合理性,異常指標如下:1有在建的長期專案尚未結轉;2.報告期內,固定資產和在建專案餘額明顯增加3.工程總承包人與發行人有關聯關係,存在多起訴訟糾紛;
五發行人的資金管理存在重大違規行為。 例如,調查案件中提及的關聯方代他人支付工資、繳納社保公積金報告期內,公司存在員工代收工資的情形。
六發行關聯方有例外。如果發行人在報告期內關聯方較多或與發行人有較多關聯方交易,核實相應資金流的難度就會增加,相應的風險也會增加。 調查案例中提到的異常情況是:1由實際控制人及其親屬控制、具有重大影響力或擔任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企業很多;2.報告期內,發行人有大量關聯方登出;3.報告期內,發行人及其關聯公司與發行人及其關聯公司的多家**商戶有資金往來;4.發行人向關聯方購買資產的情況多種多樣。
七驗證線上業務流程。 對於當今日益線上銷售的經營模式,除了執行其他服務以確認銷售的真實性外,例如驗證系統上的運營資料、進行資料分析、抽樣訪談測試等,還需要對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進行核實電子商務業務出納員負責報告期內的銀行對賬單,核實交易金額大的交易背景、原因和合理性,防止向相關人員提供資金完成電商平台刷卡業務。
八報告期內有大筆股息。 如報告期內有大量分紅,保薦人應說明發行人分紅的具體用途及發行人於報告期內採取的核查措施,以及資金流向情況,以及是否存在大量流向發行人客戶及商戶的情況。 反饋答疑案例包括長春攪拌、英雙科技、新光億、環亞科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