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弗勒斯王朝的居民:稅收壓力和生活條件**。
北朝時期,人民生活條件惡化,稅收壓力加大,北朝時期,酋長對人民的控制表現為佃戶關係的發展和地主的個人奴役。
增加個人依戀。
在羅馬帝國,佃戶關係主要存在於大地主的莊園中,通常有三種不同的運作方式:一種是地主自己經營莊園;二是地主將莊園交給奴隸,由奴隸管理和監督奴隸在莊園中的勞動三是地主將部分或全部土地給予佃戶耕種。 在這三種型別的業務中,第三類是最常見的。
在羅馬帝國的早期,佃戶關係發展迅速。 主要原因是地主擁有的土地量太大,地主自己耕種大片土地是不切實際的。
與此同時,奴隸數量的減少意味著繼續由奴隸主導的莊園面臨勞動力短缺。 於是,這些莊園將土地分給農民耕種,並向他們收取一定的租金,最終形成了佃戶關係。
與此同時,屋苑的租戶數量也有所增加。 正如科瓦廖夫在他的文章中指出的那樣,"在公元1世紀,羅馬帝國各省的農業以奴隸勞動的一小部分為特徵"。同時,在義大利、非洲、埃及等大莊園統治的地方,主要使用雇傭勞動。
這表明,佃租作為一種生產方式在這一時期取代了羅馬的奴隸制,並在公元 3 世紀繼續發展。
塞維亞王朝發展佃戶制度的主要原因如下。 首先,為了增加直接稅,特別是土地稅的收入,土地不斷集中在國家元首手中,導致了土地的集中;其次,塞維亞王朝採取了一些臨時增稅措施,給人民帶來了太大的財政壓力。
由於稅收的增加和土地的集中,越來越多的農民失去了土地,逐漸成為國家元首莊園的佃農。 在公元3世紀,基本上只有軍人農民倖存下來,因為他們的土地免稅。 剩下的大多數小生產者別無選擇,只能將他們的土地作為佃戶提供給鄰近的土地所有者以求生存。
因此,在塞維亞統治期間和之後,佃農(佃農和佃農)與土地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絡,他們的人數增加到羅馬帝國農民總數的一半以上。
隨著佃農制度的發展,國家對人口的依賴性進一步加強,這首先體現在對佃農的實際依賴性上。 從理論上講,地主和佃農之間存在獨立的合同關係,他們相互簽訂租約。 租約規定了租約的形式、地租的支付、租賃的土地金額和地租的金額。
在羅馬帝國早期,自由佃農通常與土地所有者簽訂為期五年的租約,租約到期後,佃農可以選擇繼續與土地所有者續簽合同或更換租賃土地的所有者。 在此期間,佃農有很多選擇。 然而,隨著元首對國內土地資源的控制增加,元首對佃農的個人限制也隨之增加。
這種情況在塞維亞王朝的發展過程中一直持續到羅馬帝國滅亡,隨著時間的推移,佃農逐漸失去了人身自由和能動性;他們被束縛在土地上,似乎成為了土地的繼承人,最終大量的勞動者被束縛在土地上。
鼓勵建立佃農制度。
佃戶關係的加強以及大量勞動力和土地的結合促成了農業分單位的建立。 西元前2世紀,佃農首次出現在羅馬。 佃農本質上是一種徒手耕作的形式,工人通過租用土地來謀生,為期五年。
租期結束後,他們可以自由地續租或向其他所有者出租土地,人身自由權比較廣泛,對土地的依賴性並不固定,但由於社會生產力水平相對較低,奴隸勞動是當時的主要勞動方式, 而農民的第二經濟只是一種補充形式,並不佔主導地位。
羅馬帝國時期,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穩步發展,剩餘勞動水平不斷提高,生產的個體化程度趨於顯著提高,這為分散的農民經濟的發展提供了必要的條件,農民經濟逐漸發展起來。
在公元一世紀,農民經濟繼續發展,這在哥倫布的《論農業》中有詳細討論。 在《論農業》中,科魯梅拉說:"莊園的主人必須照顧好莊園裡的一切,尤其是莊園裡的人。 這些人分為兩類:奴隸和農民。 莊園主必須寬容對待農民,盡一切努力協調各方力量,幫助他們解決困難。
從科盧梅利《論農業》中對農民的定義可以看出,雖然這一時期第一次將奴隸和農民進行比較,但農民的地位高於奴隸,農民的重要性逐漸增加。
其次,農民在身體上受到的束縛比前一時期更大,除了耕種土地和繳納地租外,還必須承擔與土地有關的所有其他義務。 與此同時,地主對農民的權利增加了,正是在這一時期,永久擁有土地的農民開始出現。
公元2世紀,農民勞動對農業生產變得非常重要。 公元3世紀初,在塞維亞王朝統治期間,越來越多的破產農民開始加入下層農民的行列,因為大莊園的激增加劇了對小農經濟的排斥,加劇了他們土地的流失。
同時,羅馬帝國晚期奴隸解放運動的深化,雖然賦予了奴隸人身自由的權利,但意味著他們不擁有生產資料,只能靠租地謀生,因此,即使是被釋放的奴隸也加入了從屬農民的行列。
此外,塞維亞王朝的邊境危機導致各州領導人採取各種方法來維持邊境穩定,其中之一就是將邊境夷為平地。
例如,為了盡快結束與德國人的戰爭,馬庫斯·奧勒留決定與日耳曼人民簽署條約,試圖迫使他們採取行動"盟友"住在羅馬帝國的領土上。
在塞維亞王朝時期,野蠻人也被徵召入伍,以填補士兵的短缺。 隨著野蠻部落不斷進入羅馬帝國,許多野蠻人開始租用土地以求生存。
因此,在塞維亞王朝時期,農民人數不斷增加,逐漸成為主要勞動力的重要群體,農民經濟逐漸從最初的奴隸經濟的補充發展成為主體經濟的主導形式。
各省居民的稅收負擔增加。
對塞維亞王朝稅收政策的考察表明,除了卡拉卡拉統治期間頒布的法令外,還規定了更高的遺產稅和奴隸稅稅率,以及其他主要針對該省居民和佔人口大多數的農民增加稅收的手段, 除了對上層階級進行沒收和徵稅的其他手段外,整個王朝各省居民的稅收負擔也在增加。在這樣的稅制下,外省居民的稅收壓力加大。
沒有人對稅收的增加感到滿意,稅收的增加最終超過了各省居民的能力,塞維亞王朝結束後,這兩種稅收都恢復到以前的水平。
其次,在塞維亞王朝時期,繁重的分配任務落在了富裕階層身上,他們迫使下層階級從事商業活動,而城市精英則由於繁重的分配任務而不太願意承擔公共職能、分配和公共捐贈。 例如,在小亞細亞,從公元220年開始,記錄在案的捐贈數量急劇下降。
在公元一世紀和二世紀,小亞細亞最常見的捐贈形式是贈送公共建築。 特別是,整座建築物的捐贈是最昂貴的公共捐贈形式,但從公元 3 世紀初開始,捐贈數量開始急劇下降。 捐贈也可以採取金錢或土地的形式。
在小亞細亞,這種捐贈的數量在公元3世紀急劇下降。 地方精英越來越不願意擔任公職或將私人財富用於公共利益。 上層階級的壓力越大,下層階級的生活條件就越難以忍受,結果,除了少數人之外,大多數人生活在貧困中,無論階級如何。
最後,塞維亞王朝試圖通過開放各種稅收來源來增加財政收入。 最典型的例子是引入皇家貨幣,根據收集到的資料,這對中等富裕階層來說是乙個沉重的負擔,如果重複得太頻繁,就意味著他們的大部分資本被沒收。
此外,國家元首還通過沒收貴族和參議員的財產來增加財政收入,以達到增加收入、穩定軍隊、贏得軍隊人心的目的;與此同時,國家元首允許軍隊勒索和掠奪各省的居民,這種現象在塞維亞時期尤為嚴重,當時各省的居民發動了一系列反對稅收負擔和軍隊侵占的起義。
總的來說,隨著時間的推移,這場衝突和元首對軍隊士兵的容忍形成了惡性迴圈,導致各省居民的稅收壓力增加,居民生活條件惡化,起義運動增加,最後是入侵野蠻勢力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