獅子嘴的男人面臨多重法律風險,應該予以解釋,敦促予以糾正。
如今,手機不僅承載著通訊功能,還涉及到個人私隱和財產安全。 圖ic照片
文 |李淑明.
如果不主動歸還手機,店主會索要2000元。 據《極目新聞》報道,安徽省合肥市一名女大學生在一家餐廳用餐時,手機被遺落在接送區,隨後被一名男子帶走。 男子說,為了拿回手機,女孩不得不付給他2000元。
女孩說,手機裡不僅有重要資訊,還有她已故家人的**,他威脅我,不給錢就刷手機。 當地派出所工作人員表示,警方無權強迫該男子歸還手機,並建議店主去法院起訴。
女大學生的經歷,讓很多人感同身受。 因為手機不僅承載通訊功能,還涉及到個人私隱和財產安全,誰也不敢保證自己一輩子不會丟失任何東西,也不會遇到這種“獅子大嘴巴”的挑剔者。 在這種情況下,除了走法律途徑外,如何才能取回手機?
首先,該男子有義務歸還手機嗎? 答案是肯定的。
《民法典》規定,遺失物的,應當返還權利人。 發現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由此可見,發現人將發現物返還權利人的法律義務是明確的,沒有討價還價的餘地。
發現者的職責不僅限於歸還,他也有義務保護發現的物品安全。 《民法典》第316條規定,發現人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然後才能送交有關機關。 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財物損毀、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新聞報道援引這名女孩的話說,這名男子曾威脅說,“如果他不給錢,就刷機器”。 如果這個人真的這樣做了,他可能會後悔。
第二,男人有要求賠償的權利嗎?
關於發現者的“索償權”,在立法程式的最初幾年就存在**和爭議,因為它與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相衝突,立法並未對此作出規定。
但是,《民法典》也為發現人的權益提供了必要的保護。 《民法典》規定,“權利人收到遺失物時,應當向發現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的必要費用”。
這意味著,如果發現人為保管丟失的財產而產生了費用,權利人應支付相關費用。 但需要明確的是,這部分“必要費用”是對發現者的補償,與“要求賠償的權利”無關。 拿起手機要2000元,注定得不到法律支援。
另外,拒還手機還有哪些法律風險?
如果男子拒絕歸還手機,一旦手機因閃光等行為造成手機損壞或個人資訊洩露,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刑法規定,他人遺忘、掩埋的財物被非法占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貪汙罪定罪處罰。 雖然該男子不會因為手機價值達不到貪汙立案標準(一般為2萬元)而面臨刑事風險,但上述刑法規定是嚴決否定遺忘物品被發現後拒絕返還的。
更值得一提的是,在這種糾紛中,你能有所作為嗎?
需要明確的是,當地關於“警方無權強迫該男子歸還手機”的說法是正確的。 如果乙個人堅持不歸還,就不能對其人身或財產採取強制措施。 但“沒有脅迫權”並不意味著什麼都做不了。
據報道,該男子威脅“不給錢就刷機”,索要高額獎勵,近乎敲詐勒索,似乎已經超出了民間糾紛的範圍。
丟失手機的女孩的財產、個人資訊、私隱等多重合法權益岌岌可危。 在這一點上,是坐以待斃,還是主動有所作為,是坐以待斃,不言而喻。
該男子之所以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可能只是出於對法律的無知,**通過解釋法律,使他意識到不合理要求的不適當性和風險,是警方向前推進和解決衝突的必要措施。 當這些任務完成後,女孩可以盡快取回手機,男性可以避免多重法律風險。
而這次事件,女生拿回手機的速度,在一定程度上,也考驗了法律的有效性。 我們希望這個過程會越來越快。
作者:李曙明(法律工作者)。
編輯:徐秋英.
吳興發校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