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你了解新國安法
習新國安法,守住安全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礦山、金屬冶煉建設專案和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貨物的建設專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
本條的主要目的是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專案和用於危險貨物生產、儲存、裝卸的建設專案進行安全評估。
《規定》的解讀是從事採礦、金屬冶煉和危險貨物的生產、儲存、裝卸,危險因素多,危險性較大,屬於事故多發領域。 相關行業、領域的生產安全事故,通常會對單位內員工的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害,也可能影響到周邊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 在建設過程中,對專案進行安全評價,可為建設專案安全設施設計、安全生產管理提供依據,對預防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具有重要意義。
建設專案安全評價是指在建設專案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安全預評價,即根據建設專案可行性研究階段報告的內容,運用科學的評價方法,對建設專案存在的危害和危害的種類和危害程度進行分析分析, 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術和管理對策,作為建設專案初步設計中對建設專案進行安全設計和安全管理監督的重要依據。安全預評價分析生產過程中固有的或潛在的危險因素和有害後果,以及消除和控制這些危險因素的技術措施和方案,分析建設專案的選址、平面選址、安全措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等國家規定, 設計規範等,提出評價建議,並在安全設計中預先尋求落實這些措施,以保證建設工程的安全。安全預評估一般由生產經營單位委託的生產經營單位承擔,具有相應資質,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
《建設專案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其建設專案進行安全預評價,並編制安全預評價報告。 建設專案安全預評估報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危險化學品生產、貯存建設專案和化學品建設專案的安全預評估報告除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相關危險化學品建設專案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