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雇主是否想組建工會?
《工會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有25名以上會員的是的成立基層工會委員會;會員人數不足25人的,可以單獨成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共同組建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選舉組織一名會員開展活動。 ”
因此,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成立工會或者聯合工會。
2.工會在制定規章制度方面有哪些權利?
用工管理主要是通過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來實現的,在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實施過程中,法律規定了工會的相關權利。
《工會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研究其管理、經營和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工會的聲音應該得到傾聽;召開會議,討論工資、福利、職業安全衛生、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女職工保護、社會保險等事關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工會代表必須出席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還規定,直接影響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應當在制定時制定應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實施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的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合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協商修改、完善。
3.工會在員工紀律中的作用是什麼?
用人單位可以依照規章制度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規定,對違紀勞動者給予相應的處分,直至勞動合同解除。 用人單位處置勞動者時,決定可能不正確,為了保護勞動者的權益,法律規定工會必須發揮作用。
《工會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工會認為不宜對職工進行處罰的,有權提出意見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應事先將理由告知工會工會認為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事先將理由告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改正。 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因此,用人單位單方解除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必須按照上述要求履行工會手續如果缺少此程式,則可能會被認定為非法終止
王律師提醒大家但上述規定也明確,在制定規章制度時,要與工會協商確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要研究工會的意見。 用人單位不採納工會意見的,並不意味著規章制度不生效或者解除勞動合同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