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不一樣,6個月的監禁比6個月的刑事拘留要重!
有人說,不都是6個月嗎?他的人身自由被限制了6個月,怎麼能說他與眾不同呢?別著急,讓我一一做。
我國刑法規定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要刑罰從重到輕依次為: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
有期徒刑的刑期為6個月以上15年,短期拘役的刑期為1 6個月,當然,對多項犯罪的處罰除外。
換言之,刑事拘留的最高刑限是有期徒刑的最低刑期。
對於一些較輕的罪行,只能判處拘留。 對於一些嚴重的罪行,只能判處監禁。
前者,比如我們常說的酒後駕車,也就是危險駕駛,最多只能判處6個月的拘留。
後者是一種針對一些對社會更暴力、危害更大的犯罪的犯罪。 例如,對於搶劫罪,搶劫罪的起點是三年,即使只是一元搶劫,也可以判處三年以上。
羈押完全在看守所服刑,即在將要宣判的地方,不會被轉移到監獄。 這是法律明確規定的。 《刑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應當由就近的公安機關執行。
但有期徒刑並非如此,服刑地點取決於刑期生效時剩餘刑期的長短。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剩餘刑期超過三個月,您將入獄。
那麼,如果你在被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之前被取保候審,而且你沒有在看守所呆一天,或者你在看守所呆了很短的時間,那麼你就需要去監獄服刑,而實際上,你基本上不會被關在當地監獄。
根據《刑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刑事拘留每月允許返鄉一至兩天,生活報酬可以由勞動參與者酌情支付。 有期徒刑沒有這種待遇。
《刑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被判處刑事拘留的罪犯在執行期間,每月可以回國一日至二日;對參加勞動的勞動者,可以酌情支付報酬。
當然,在實踐中,被拘留並被送回家的人很少,或者幾乎沒有,因為畢竟乙個人一旦被放走,就有一定的復出風險。
如果涉案兩罪分別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則沒有區別,需要確定數項犯罪在總刑期以下,對每項犯罪在最高刑期以上確定最終刑罰。
但如果涉及兩罪,一是判處有期徒刑,二是判處拘役,那麼恭喜你,刑事拘押將被有期徒刑吸收。
例如,如果乙個人被判處6個月的監禁,另乙個人被判處6個月的刑事拘留,那麼最終的刑罰只是6個月的監禁。
但是,如果兩項罪名都被判處6個月的拘留,那麼最終可能需要10個月的拘留。
從法律規定來看,多數情況下只能減輕或減輕處罰,但有乙個特殊的例外,那就是累犯。
根據《刑法》第65條,如果構成累犯,則需要從重處罰,例如,如果犯罪只實施一年,則可能需要判處一年零兩個月的刑罰。
但是,要構成累犯,必須有乙個前提,即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後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
那麼,如果前罪被判處拘役,無論後罪的刑罰有多重。 它也不構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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