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陽市,一名22歲女教師剛加入工作,去市場買菜時,被一名70歲的老人撞倒拖拽數公尺,導致死亡。 事發後,交警認定老人對事故負有全部責任。 但老人的家人不願意關注此事,老人也沒有給予任何賠償。
*:抽屜**、河南廣播電視城頻道等)。
22歲的陳女士去年畢業,開始在當地一所學校當老師。 事發當晚,陳女士下班回家買菜時,被乙個不開燈的“老人”撞倒在地,被拖了幾公尺,最終導致陳女士死亡。
交警接到報案,經現場調查確認,“老人樂”的司機是70歲的老頭李叔叔,在駕駛“老人樂”的過程中,同時存在三項違法行為,他對事故負有全部責任。 事發後,家屬質疑李叔叔沒有被刑事拘留,李叔叔及其家人均未探望家人、表示歉意、賠償經濟損失。
在記者的陪同下,陳女士的家人找到了李叔叔的女兒李兔兔,希望通過李女士見到不願見面的李叔叔。
但李女士先是說自己覺得愧疚,然後又說父親有高血壓,很少聯絡父親,父親平時身體都很好,才敢讓他騎車。
短暫的交流後,李女士謊稱要帶家人去看父親李叔叔,但最終,李女士趁著沒人注意,突然溜走了。
有網友認為,女兒李女士沒有義務,不能責怪她。 只能要求李大爺自己承擔刑事和民事責任的賠償。
不過,也有網友認為,孩子是李大爺的監護人,如果李大爺出事,他的女人肯定要為此承擔民事責任。
那麼法律是如何規定這一點的呢?
首先,李大爺構成造成交通事故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交通事故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明確規定,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交通事故罪:(一)一人死亡,對事故負有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具體來看,在本案中,交警已經確認,李叔叔對事故負有全部責任,造成一死一傷的嚴重後果,因此李叔叔構成造成交通事故罪無異議。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犯交通事故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有其他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八修正案第十七條之二規定,年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過失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具體來說,在本案中,交通罪屬於過失罪,即使李大爺出事時已經75歲了,也只能從輕處罰或減刑。 相反,從輕處罰沒有法律依據。
其次,《民法典》第21條規定,不能承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人**應當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具體來說,這並不意味著老年人不一定是沒有民事行為能力或民事行為能力有限的人,而是要看老年人是否具備識別自身行為的能力。
筆者認為,如果平時能把“老爺子”趕出去,就應該有辨別和行動的能力,所以李叔叔應該自己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侵犯他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餐費等合理費用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注意力!在司法實踐中,犯有交通違法行為的駕駛者,只有在賠償和獲得寬恕的情況下才能被判緩刑。
最後,《民法典》第1161條規定,繼承人應當以所得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依法清償被繼承人應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如果繼承人放棄遺產,他沒有義務償還遺產。
也就是說,如果李叔叔不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他應該自行承擔賠償責任。 在賠償之前,他的子女不能繼承李叔叔的遺產,否則他們將承擔相應的還款義務,並承擔李叔叔的賠償責任。
有網友認為,“樂老人”其實是一輛帶蓋的電動三輪車,70歲的老人不應該被允許在路上騎電動三輪車。 這無疑是一顆走在路上的“定時炸彈”。 你覺得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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