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侵權罪是指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複製、發行文字、音像、計算機軟體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獨佔出版權的圖書,未經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他人製作的音像製品, 製作、展出假冒他人簽名的藝術作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網友諮詢:
著作權侵權案件中如何認定“營利”?
律師答:
除銷售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能認定為“以營利為目的”:
1)通過在他人作品中刊登付費廣告或第三方作品,直接或間接收取費用的;
2)通過資訊網路傳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傳的侵權作品,提供在**或網頁上有償發布廣告服務,並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
3)通過會員系統通過資訊網路傳播他人作品,收取會員註冊費或其他費用;
4)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
律師補充道:
本罪的侵權物件,不僅包括國家對文化市場的管理秩序,還包括著作權人對其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權,以及鄰接權人對傳播作品依法享有的權利。 該罪客觀表現為侵犯著作權及著作權相關權益的行為,情節嚴重。 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包括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經國家批准或不經國家批准從事出版發行活動的單位。 侵犯著作權罪主觀表現為故意犯罪,具有營利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條 【侵犯著作權罪】 以營利為目的,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有下列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或者向社會傳播其文字作品、美術作品、音像作品、計算機軟體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獨佔出版權的圖書;
(三)未經錄音錄影製作者許可,通過資訊網路複製、發行或者向公眾傳播的;
(四)未經表演者許可,複製、傳播其表演的錄音錄影,或者通過資訊網路向社會傳播其表演的;
(五)製作、偽造他人簽名的藝術品的;
6)未經著作權人或著作權相關權利人許可,故意迴避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製品、錄影製品等保護著作權或著作權相關權利而採取的技術措施。
賈麗媛律師簡介
賈麗媛律師,山東哲發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畢業於山東大學,獲法學學士學位。 目前擔任十幾家企業常年法律顧問,涉及建築施工、醫療美容、貨物運輸、金融貸款等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