菁菁和奶奶去兒童主題公園遊玩,遇到了乙個人遊玩的小麗。 小麗和晶晶年齡相仿,兩人很快成為好朋友。 小麗在追菁菁時不小心踩到了菁菁,導致菁菁摔倒在蹦床上。 菁菁突然感到一陣劇痛,忍不住哭了起來。 奶奶見狀,連忙扶起晶晶,安慰她。 菁菁的疼痛逐漸加劇,她無法繼續走路。
奶奶著急,趕緊把晶晶送到醫院治療。 經醫生診斷,菁菁被診斷為脛骨骨折。 隨後,菁菁的父母決定以菁菁的名義將小麗、菁菁的父母和兒童公園的經營者起訴到法院,要求他們承擔菁菁因事故而產生的醫療費用和其他費用。 小麗的父母說,他們已經購買了兒童公園的門票,公園應該負責監督專案的運營。 他們認為,菁晶的受傷與公園管理不善有關,公園應承擔責任。 兒童遊樂園經營者辯稱,第三方在遊樂園內侵權的,應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遊樂園經營者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他們堅稱他們已經履行了安全義務,不應對任何損害負責。
經審理,法院認為,菁菁未滿五周歲,在有一定風險因素的公園遊玩時,作為監護人,沒有盡到完全的監護責任,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小麗的監護人沒有陪伴她,讓她獨自玩耍,也沒有履行相應的監護責任,導致她在蹦床上玩耍時不小心踩到了原告,構成侵權,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至於兒童樂園的經營者,對小麗獨自遊玩的行為採取了放任的態度,沒有安排相應的工作人員維護秩序或指導園區,沒有充分履行其安全保障義務。
考慮到雙方的過錯程度,法院判決原告應悄悄承擔40%的損失小麗承擔30%;兒童樂園承擔30%的附加責任。
唐律師提醒您。
家長帶孩子到兒童樂園遊玩時,一定要仔細閱讀安全注意事項,根據孩子的年齡和心智選擇合適的遊樂裝置,同時確保孩子始終在他們的視線範圍內,履行監護義務。 同樣,兒童樂園的經營也要做好經營專案的日常維護工作,履行必要的照料責任和安全義務,如張貼入場須知、安全警示、安排工作人員維持秩序等,盡可能避免此類糾紛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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