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末,林洪超教授就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中的兩個常見問題組織了線上討論。 第乙個問題是《安全生產法》《消防法》在行政執法中的適用,主要集中在《安全生產法》第105條還是《消防法》第60條對堵塞疏散通道的行為適用。 第二個問題是《安全生產法》中如何確定“安全裝置”。 郭進律師在會後總結了大家的看法,並畫出了以下兩張圖供大家參考:
李健律師對討論中討論的合法競爭和想象中的競爭概念發表了自己獨到的看法。
關於這個問題,筆者撰寫了題為《應急管理部門在滅火器故障排查處理中適用法律的鑑別》的文章,發表在《中國應急管理報》上。 在聽了大家的討論後,筆者收穫頗豐,對這個問題有了新的看法。 正如李健律師所說,沒有必要考慮法律條文的競爭與合作等問題。 目前,應急管理部門發現違法行為,將依據《安全生產法》進行處罰,消防救援機構發現違法行為,將依據《消防法》進行處罰。 在規避多重執法方面,2024年修訂的《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在應急管理領域建立完善的行政執法體系。 顯然,應急管理的綜合行政執法應包括消防執法。 因此,建議今後由應急管理部門行使消防救援機構《消防法》的行政執法權,由各級消防救援隊專職負責滅火救援救災工作。 當然,這個建議不是我個人的心血來潮,很多同志都說過,也算是達成共識。 上一篇建議:應急管理部門對滅火器故障問題進行調查處理,並依法適用。
不要為了擁有它們而做典型案例!
突發事件局指示該鎮在工地上執法,並聽取網友的心聲。
燃氣安全監管糾紛再度出現,網上有報道稱某市監局專業委員會無視法定職責!
關注江蘇省金湖縣,在鎮街道設立安全監管局。
隨著公務員專業技術新規的出台,公職律師的未來何去何從?
下放權力,不要為難基層,終止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審議。
如何避免安全責任保險的“控制捕獲”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