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遼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印發《遼寧省建設工程質量檢驗機構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明確將檢測機構認定為嚴重失信行為的8種情形評為C級。
遼寧省建設工程質量檢驗機構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建設工程質檢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信用體系建設,構建新型信用監管機制,優化營商環境,依據《辦公廳關於加快建設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信用監管新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建設工程質量檢查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7號)、《建設工程質量檢驗機構資質標準》(建勤規2024年第1號)、《遼寧省社會信用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我省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驗活動的檢測機構信用評價和監督管理中,適用本辦法。 檢測機構信用評價是指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檢測機構的資質、信譽、檢測行為、履約守信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價。 本辦法所稱檢測機構,是指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活動,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委託,建設工程涉及結構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檢測工程,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築材料, 建築配件、裝置及工程實體的質量檢驗機構。第三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省檢測機構信用評價管理評價統一的辦法和標準,組織實施全省檢測機構信用評價工作,彙總發布信用評價資訊。 市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檢測機構信用評價資訊徵集工作,督促指導所轄縣(市、區)檢測機構信用評價資訊徵集工作,並將信用評價資訊報送省住房城鄉主管部門審查後的施工。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轄區內檢測機構的業務行為進行監督,負責採集、記錄、報告檢測機構信用資訊。 第四條 信用資訊的採集、記錄、發布、使用以及信用資訊的管理和評估等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正的原則,保證信用資訊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私隱。 第二章 信用資訊構成第五條 檢測機構信用資訊由基本信用資訊、良好信用資訊和不良信用資訊組成。 第六條 基本信用資訊是檢測機構從事建設活動的初始和動態資訊,主要包括:(一)檢測機構名稱、統一社會信用**;2)檢測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授權簽字人)、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3)檢測機構各檢測點位址,**4)檢測機構的資質類別、檢測專案、有效期;(五)檢測技術人員名單、檢測技術人員職稱、註冊人員職業資格證書數量、類別;(六)檢測機構資質驗證及符合市場行為檢查情況;(七)檢測機構在評估期間的表現資訊;(八)變更記錄:包括變更、內容、時間等;(九)合同履行情況及納稅申報情況;(十)其他基本資訊。 第七條 良好信用資訊是檢測機構在工程建設活動中受到的表彰(獎勵)、獲得專利、編制標準、開展公益活動等資訊,主要包括: (一)受到市級以上行政機關、群團團體的表彰、獎勵;(二)專利技術、科技成果、編制標準;(三)幫助抗震救災、吸納就業、公益事業等;(四)其他依法應當評定為良好行為的資訊。
第八條 不良信用資訊是檢測機構受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或者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或者受到司法機關法律處分的,主要包括: (一)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而受到行政處罰的;(二)根據仲裁機關的裁定、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者有關機關的認定,因違約等承擔侵權責任並受到民事制裁的;
(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或者根據司法機關的判決、裁定受到刑事處罰的;
4)質量安全事故的發生;
5)其他違法行為。第三章 信用資訊的採集和記錄第九條 檢測機構的基本信用資訊由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資質許可和監管核查過程中,通過建設工程質量檢查和監管資訊平台收集並備案;無法通過平台自動獲取的,檢測機構應當通過平台填寫報告,經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核後收集記錄。 第十條 檢測機構良好信用資訊採集原則: (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作出的表彰獎勵決定,由作出決定的部門收集並記錄;檢測機構主動申報的,應當通過工程質量檢測監理資訊平台填寫申請書,上傳表彰獎勵決定等證明檔案,經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後收集記錄(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表彰、獎勵決定,或者取得專利技術、科技成果、編制標準等,由檢測機構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經核實後收集、備案;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主動收集、記錄通過信用資訊共享機制與有關部門可能取得的資訊;(三)檢測機構可以主動在網上申報抗震救災、吸納就業、從事公益等良好信用資訊,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經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核後收集備案。 良好的信用資訊應當記錄資訊的內容、授予部門和時間。 檢測機構應當對報告資訊的真實性作出信用承諾。 第十一條 不良信用資訊收集原則: (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決定,由作出決定的部門在七個工作日內收集並記錄;(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自收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通過與有關部門信用資訊共享機制取得的記錄或者檔案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或者根據有關部門出具的聯合懲戒文書,收集並記錄在案;(三)**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省外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書面通知後,或者在信用資訊共享平台推送相關資訊後,對在我省登記或備案的檢測機構製作的不良行為記錄,應當收集並記錄;(四)司法機關、仲裁機構認定檢測機構違法行為的判決、裁定,應當由檢測機構登記地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公布的判決、裁定或者司法機關的協助執行通知收集、記錄;(五)相關利害關係人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供檢測機構的有關處理檔案,要求記錄在案的不良資訊,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核實後收集備案。 不良信用資訊記錄的內容應當包括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機關、文書編號、違法行為內容、決定作出時間、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生效法律文書的文書編號和內容、法律文書的生效時間等。 撤銷行政處罰、行政處理決定、司法判決、裁定的,信用資訊記錄部門應當及時撤銷不良行為記錄。 第十二條 檢測機構應當對其提供的信用資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良好信用資訊和不良信用資訊的採集、記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進行認定: (一)良好信用資訊認定標準:表彰獎勵檔案、取得的專利技術和科研成果證書、主管部門批准的標準、抗震救災、就業吸收等相關資料; 以及參與社會福利;(二)不良信用資訊認定標準:行政處罰決定書、批評通知書等行政處理文書,已經生效的法院判決書、仲裁裁決書。 第十三條 檢測機構信用資訊由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核核定,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核實確認,形成檢測機構信用檔案。 第十四條 檢測機構對記錄的信用資訊有異議的,可以向資訊採集部門提出書面核查申請,並附上相關證明材料。 資訊收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並將核實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 經核實,信用資訊記錄有錯誤的,應當立即改正。 第四章 信用評估第十五條 檢測機構信用評價實行量化評分制度,信用評分=基本信用評分、良好信用評分、信用評分負,根據檢測機構信用評價評分標準進行評分。 如果同一專案獲得多個獎項,則按最高分計算,不累計。 第十六條 檢測機構的信用等級由高到低分為AAA、AA、A、B、C五個等級。 信用等級標準按照《建設工程質量檢驗機構信用評價評分標準》的規定執行(見附表),檢測機構的信用等級根據最終評價得分確定。 第十七條 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嚴重失信行為,信用評價等級為丙級: (一)使用虛假材料或者欺騙手段取得資質的;(二)法定代表人、報告審批人、技術負責人對建設專案質量檢查活動進行重大違法行為的刑事處罰;(三)塗改、偽造、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分包檢測業務的;(四)檢測機構偽造檢測資料,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者鑑定結論,或者從事超出資質範圍的檢測活動的;(五)報送信用資訊,故意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使用不正當手段影響評估結果客觀、真實的;(六)發生較大或者以上的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由檢測機構承擔主要責任;(七)被司法機關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嚴重失信行為。 省外檢測機構有上述行為的,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將其不良信用資訊反饋檢測機構註冊地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本年度新申請的檢測機構和辦理進駐遼寧資訊報送的省外檢測機構,首次參加信用評價,按甲級管理。 第十九條 檢測機構信用評價採取年度考核方式進行。 第二十條 每年年底,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檢測機構信用資訊進行審核,並在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官方網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公示期間無異議的,應當給予年度考核結果,並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一條 檢測機構對評估結果、評估分數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間向信用資訊記錄或者審核部門提出書面申訴,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證明材料應當由檢測機構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 信用資訊記錄、審核部門對申訴內容進行核實、處理和回覆,並根據核查結果相應維持或者調整信用評估等級和綜合評分。 第五章 信用資訊的發布和使用第二十二條 信用評價結果向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公示。 涉及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以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私隱的資訊,不予公開。 第二十三條 檢測機構信用資訊公開期限為: (一)長期公開基礎信用資訊;(二)良好信用資訊披露期限為3年;(三)不良信用資訊披露期限:一般失信行為公示最短期限為3個月,最長公示期限為1年;嚴重失信行為公示最短期限為6個月,最長公示期限為3年。 如果顯示時間最長,則停止顯示。 不良信用資訊修復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正面信用資訊獎勵專案和負面信用資訊扣除專案的計算時間,按照前款規定的時間計算。 第二十四條 有關機關和單位可以依法將信用評價結果用於市場准入、招標投標、動態監督檢查、擇優獎勵等。 第二十五條 根據信用評價結果,對檢測機構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 (一)對信用評價AAA級的檢測機構落實守信激勵機制: 在檢測機構資質許可過程中,實施綠色通道、寬容驗收等便利措施;將優先考慮推薦和參與獎項賒賬**或相關**的廣告和促銷;國家提供的法律、法規和其他激勵措施。 (二)信用評價等級為AA級的檢測機構,在開展日常監督時,可以適當減少檢查頻次。 (三)對信用評價等級為A級的檢測機構實施通用監管機制;(四)對信用評價為乙級的檢測機構落實預警機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 第六章 信用資訊監督管理第二十六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檢測機構失信記錄,將違法行為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的檢測機構列入失信名單,並根據失信程度實施嚴格的監管措施。 第二十七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失信檢測機構限期改正,未整改的,按照“認定者進行談話”的原則,由不良信用資訊認定部門依法啟動談話程式。 督促失信檢測機構履行相關義務,消除不良影響。面談記錄記入失信檢測機構信用記錄。 檢測機構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或者拒不糾正違法行為的,依法在資質許可、工程招標等方面實施處罰。 第二十八條 鼓勵行業協會建立會員信用記錄,開展信用承諾、信用培訓、誠信宣傳、誠信舉措等,將誠信作為行業規章和協議的重要組成部分,並受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委託,參與檢測機構信用評價,指導檢測機構加強信用評估合法守信的經營。第二十九條 檢測機構不收取信用評價和信用修復費用。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點選檢視原文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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