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女性人口為688438768。
它佔該國總人口的 4876%
** 總書記指出。
追求男女平等的事業是偉大的。
縱觀歷史。 婦女沒有解放和進步
不會有人類的解放和進步
在中國。 幸福美好的生活。
每個女人都是如此。
點選《婦女權益保障法》宣傳片。
婦女普及法律
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護**》。
“亮點”解讀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出台它將於2024年1月1日生效這是該法實施30年來的又一次“大修”。 修改後,新法由9章61條增加到10章86條,針對當前形勢結婚和生育、財產分配、人身權利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對侵害婦女合法權益問題作出了積極回應。
嗯,這個修訂的亮點是什麼?與過去相比有什麼不同和變化?
亮點一:生育手術需要女性本人同意
在生活中,一些醫院在進行生育手術或其他與女性有關的特殊醫療行為時,如選擇自然分娩或剖腹產、是否生育**等,通常會將女性的丈夫或其他親屬列為手術風險告知的知情同意人。 如果知情同意者不同意,即使婦女本人同意,也無法進行手術。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女方本人處於昏迷狀態或無法自行決定,則需要家屬簽署手術;但是,在女性清醒並可以獨立做出決定的情況下,應該尊重她們自己的意願,並應由她們自己做出決定。
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1條明確規定,婦女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不得侵犯。 禁止虐待、遺棄、殘害、買賣等侵害婦女生命健康權益的行為。 禁止非醫學上必要的胎兒性別確定和性別選擇性人工終止妊娠。 醫療機構進行生育手術、專項檢查、專項檢查,應當徵得婦女本人同意;當婦女與家庭或相關人員意見相左時,應尊重婦女本人的意願。
由此可見,法律實施後,醫院、醫療機構或其他機構進行非醫學上必要的胎兒性別鑑定,或幫助孕婦或其家屬進行性別選擇性人工終止妊娠,將違法,可能承擔法律責任。 同樣,在面對自己的生育手術或**時,女性自己的意見是最重要的。
亮點二:拓寬性騷擾維權渠道
性騷擾是近年來全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之一。 在日常工作、習或生活中,許多女性都曾受到性騷擾,使受害者無法預防和痛苦。 很多影視劇也或多或少地涉及到性騷擾的話題,比如《我的習人生》、《杜拉拉的晉公升》等,以及曾經火爆的律政劇《底線》中李方凝的職場性騷擾。
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界定了性騷擾的概念,第23條明確規定,禁止違背婦女意願,以文字、文字、影象、肢體行為等方式對婦女進行性騷擾。 受害婦女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國家機關投訴。 有關單位和國家機關接到投訴,應當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 受害婦女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加害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在此之前,《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0條僅對禁止性騷擾作出籠統規定,但修訂後,進一步完善了預防和處理性騷擾和性傷害的制度和機制,如對性騷擾的方式作了列舉性規定, 這意味著它分為幾種型別,包括言語性騷擾、文字性騷擾、形象性騷擾、身體性騷擾和其他性騷擾,並對女性維權的渠道做出了更詳細的規定,明確了女性可以通過三種渠道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向有關單位和國家機關投訴,向公安機關舉報案件,或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此外,性騷擾在學校和職場最為常見,因此校園女學生和職場部分女職工是弱勢群體,更容易被處於支配地位的人所害。 對此,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它闡明了學校和雇主預防和制止性騷擾的責任,進一步降低性騷擾發生率,拓寬女性維權渠道。
其中,第二十四條規定,學校應當根據女生的年齡開展身體衛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護教育,並在教育、管理、設施等方面採取措施,提高女學生保護自己免受傷害和性騷擾的意識和能力,保障女學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發展。 學校應當建立有效預防和科學處置傷害和性騷擾的工作制度。 學校不得隱瞞傷害、性騷擾女學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及時通知未成年女學生受害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配合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學校、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等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保護遭受性騷擾的女學生的私隱和個人資訊,並提供必要的保護措施。 也就是說,無論是小學、中學還是大學,從明年開始,所有校規都應該有包含性騷擾預防和處理工作制度的內容。
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5條詳細列舉了指導用人單位預防和制止對婦女性騷擾的八項措施,包括制定禁止性騷擾的規章制度明確責任機構或人員;開展預防和制止性騷擾的教育培訓活動;採取必要的安全和安保措施;設定投訴**、郵箱等,暢通投訴渠道;建立健全調查處置程式,及時處理糾紛,保護當事人的私隱和個人資訊;支援和協助女性受害者在必要時為女性受害者提供心理諮詢其他預防和制止性騷擾的合理措施。
亮點三:首次明確住宿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
酒店老闆老宋發現,一名男子前來與一名12歲女孩一起入住,抱著昏迷的孩子,男子一臉驚慌失措,並解釋說女兒睡著了。 但老宋一進門,卻發現兩人的姓氏不一樣,男方也拿不到女孩是他孩子的證明。 作為酒店經營者,考慮到各種異常情況,不能排除發生了侵犯婦女權益的情況,老宋應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 實踐中,賓館、酒店可能發生一些洩露婦女私隱、拐賣婦女等違法犯罪行為,住宿經營者最有可能發現此類行為,如果能採取相應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預防和制止此類犯罪。
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了住宿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要求其及時、準確地登記住宿人員資訊,完善住宿服務規章制度,加強安全保障措施;發現可能侵害婦女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這是對住宿經營者施加安全保障義務,防止“結束通話自業”和“視而不見”,及時預防和制止違法行為的有效途徑。
亮點4:** 客觀和適當地報告涉及婦女的事件的義務
網路暴力的危害後果嚴重,《民法典》和《個人資訊保護法》也對公民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私隱、個人資訊等人格權益進行了保護。 對於弱勢群體女性來說尤其如此,入選2024年度十大法律監督案件之一的“杭州女子取件快遞誹謗案”就是典型案例之一。 小舞下樓去取快遞時,被便利店老闆郎******了。 郎某隨後與好友何某“開玩笑”,編造了聊天內容,發到了微信群裡。 通過不斷的**,謠言在網路上發酵,捏造的聊天截圖演繹出“**作弊快遞哥哥”的故事,讓小舞深受其觸動。
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8條明確規定,婦女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私隱權、個人資訊權等人格權益受法律保護。 **報道涉婦女事件應當客觀、適當,不得以誇大事實、誇大事實等方式侵害婦女人格權益。 禁止通過大眾傳媒或其他手段貶低、損害婦女的尊嚴。 未經本人同意,不得通過廣告、商標、展覽櫥窗、報刊、圖書、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網際網絡等方式使用女性肖像,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此,新聞報道時,要慎重認真,在發布報道前應核實***的真實性,並以官方發布的權威資訊為準繩,同時注意保護女性私隱,堅持適度原則,不得誇大事實侵害女性人格權益, 過度誇張等。 根據《民法典》規定,超出正常評論範圍使用攻擊性、侮辱性語言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侵害當事人名譽權的,應當承擔恢復名譽、正式賠禮道歉、精神損害賠償等民事責任。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構成侮辱罪的,也將承擔刑事責任。
亮點五:人身安全保護令再“公升級”
在完善人格權保護方面,新法特別提到要加強對婦女婚姻、愛情、友誼權益的保護,擴大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適用範圍。
早在2024年,我國《反家庭暴力法》就明確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既是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護身符,也是對加害者的威懾和警示,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家庭暴力。 該法還規定,“非家庭成員共同生活的人之間的暴力行為應受本法規定的約束”,監護、寄養、同居、離婚等關係中的人之間的暴力行為也應受法律管轄。 然而,近年來,不少地方出現了因婚姻糾紛侵害女性人身權益的案件,如繼續糾纏、騷擾、騷擾女性,甚至以戀愛或交友為由,或在婚姻戀愛關係結束後洩露、傳播女性私隱等。 當婦女遭受這些侵權行為的真正危險時,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嗎?
《婦女權益保障法》的修訂,明確加強了對婦女婚姻、愛情、友誼權益的保護,擴大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適用範圍。 第二十九條提出,禁止以戀愛、交友為由,或者在解除關係、離婚後糾纏、騷擾、洩露、傳播婦女的私隱和個人資訊。 婦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臨上述侵害行為的現實威脅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通過這種方式,可以為更多潛在的受害者提供更有力的權利保護**。
亮點6:不允許將生育限制作為就業條件。
在申請某個職位時,女研究生小林被雇主告知,她符合所申請職位的其他條件,但由於工作強度大,經常需要加班,她只能招聘男性。 性別歧視仍然是乙個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尤其是在求職方面,很大一部分女性在面試中遭受過歧視。 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表達了對職場性別歧視問題的干預態度,並根據近年來用人單位在招聘過程中容易出現的性別歧視問題,將其分為五類,以方便用人單位了解, 求職者和工人。
具體說來第四十二條規定,各級人民和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就業保障政策措施,預防和糾正就業中的性別歧視,為婦女創造公平的就業創業環境,為就業困難的婦女提供必要的支援和幫助。 第43條規定,用人單位在招聘(聘用)過程中,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實施下列行為:限制使用男性或者規定男性優先;除個人資訊基本資訊外,進一步詢問或調查女性求職者的婚姻、生育狀況;妊娠試驗作為入職體檢的一部分;對結婚或生育或婚姻或生育狀況的限制應作為就業(雇用)的條件;其他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錄用)婦女,或者區別對待錄用(錄用)婦女標準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招聘(聘用)女職工,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應當載明女職工的特殊保護條款,不得對女職工的結婚、生育規定限制。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的集體合同應當包括與性別平等、女職工權益保護有關的內容,也可以就相關內容專門起草章節或者附件,或者另行訂立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 在法律保護的基礎上,要求用人單位以具體合同條款的形式進一步明確對女職工的特殊保護,防止部分用人單位以沒有明確的合同依據為由不履行特殊保護義務,這是對職場女性保護的進一步提公升。 除招聘外,新修訂的法律還增加了一項新法律第四十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招聘、錄用、晉公升、晉公升、專業技術職稱和崗位評定、培訓、辭退等過程中的性別歧視納入勞動保障監督範圍。 此舉實現了勞動保障監管的全過程,提高了防護水平。
亮點七:女職工工資福利不得因產假而降低
原《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職工工資、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
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女職工工資福利待遇,限制專業技術職稱、職務的晉公升、晉公升、考核和聘用,解雇女職工,或者因結婚原因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 懷孕、產假、母乳餵養等 女職工懷孕或者依法休產假期間,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期限屆滿的,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期限自動延長至產假結束。 但是,用人單位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用人)合同或者服務協議,或者女職工依法要求解除或者終止勞動(用人)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也有例外。 雇主在實行國家退休制度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歧視婦女。 可以看出,這一規定是為了防止部分用人單位變相降薪,限制女職工生育,比原來的法律規定更加完整。 此外,還明確了勞動(用工)合同或服務協議到期的,勞動(用工)合同或服務協議的期限將自動延長至產假結束,進一步加大對生育婦女勞動權益的保障,積極應對生育政策調整帶來的挑戰, 為女性提供支援,以更好地平衡生育和事業。
亮點八:婚姻登記機構應當提供婚姻家庭諮詢服務
受醫療條件影響,過去有的夫妻可能會在婚後發現不孕不育的問題,或者發現對方有遺傳病卻不說出來,這影響了夫妻關係和婚姻質量。 為了避免此類問題,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鼓勵男女雙方在婚前進行體檢,以保障對彼此健康狀況的知情權,並表達自己不認識自己和對方的結婚意向。 以免日後出現相關問題。
具體說來第62條規定,國家鼓勵男女在結婚登記前共同進行體檢或者相關健康檢查。 第六十三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提供婚姻家庭諮詢服務,引導當事人建立平等、和諧、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婚姻登記機關提供婚姻家庭諮詢服務,可以引導當事人建立和諧的婚姻家庭關係,防止雙方小恩怨的積累和大仇大怨的發展,可能導致婚姻關係破裂。
亮點九:女方有權共同登記夫妻共同財產
在財產權方面,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進一步規定了男女平等權利,增加了婦女要求將姓名記載在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權利。 根據《民法典》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有關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原則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在司法實踐中,如何確定以一方名義登記的財產的性質,往往是離婚訴訟中雙方爭議的焦點,也是法院認定夫妻共同財產的難點。 在這種情況下,只能根據案件的情況,如財產**、取得時間、是否存在贈與等,綜合考慮確定。 該條款的新內容為妻子確認和表示夫妻共同財產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也為離婚糾紛中共同財產範圍的確定奠定了基礎。 第66條規定,婦女在擁有、使用、受益和處分配偶共同擁有的財產方面享有平等的權利,而不論雙方的收入狀況如何。 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動產和可以以聯名名義登記的動產,妻子有權要求在權屬證書上記載其姓名;發現備案的權利人、客體、權利比例等事項有錯誤的,有權依法申請更正登記或者反對登記,有關機構應當依法按照申請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
在離婚財產分割程式中,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是法院審查的首要焦點,當法院開庭時,雙方往往對需要分割哪些共同財產存在分歧。 雖然《民法典》第1092條規定了一方以各種方式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後果,但實施上述行為的往往是在婚姻中具有經濟支配地位的一方,而相對弱勢的一方很可能因無法充分證明所主張的事實而承擔不利後果。 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在離婚訴訟中,夫妻一方申請查詢以對方名義登記的財產狀況,因客觀原因確實不能自行領取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查取證。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協助。在離婚訴訟中,夫妻雙方都有義務向人民法院申報夫妻共同財產的全部財產。 一方隱瞞、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另一方在離婚時可以少量分割財產,或者根本不分割財產。 這明確了夫妻一方在離婚訴訟中調查取證的權利,有效解決了婚姻關係中弱勢一方舉證難的問題。 此外,該規定明確規定,如實申報共同財產是夫妻雙方的法律義務,否則法院可以依據該規定對拒不履行義務的一方作出不利的判決。 要求夫妻雙方在離婚訴訟階段主動申報共同財產,不僅可以有效減輕雙方的舉證責任,還可以促進離婚財產分割的效率。
*:北京客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