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8日,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印發《關於規範實施社會和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以下簡稱PPP新機制)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這標誌著,經過半年多的調整,首屆與社會資本合作(PPP)已重啟。 要準確把握“PPP新機制”的要求,才能抓住特許經營發展的新機遇,在新的市場環境中搶占先機、搶占先機。
新公私合營機制的核心總結(1)聚焦使用者付費專案。 **民私合作專案應聚焦使用者付費專案,明確收費渠道和方式專案的營業收入可以覆蓋建設投資和運營成本,具有一定的投資回報,不會因採用**和社會資本合夥模式而增加地方政府未來的支出責任。 **在嚴格防止新增地方隱性債務的前提下,遵守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要求,本著平等對待的原則在專案建設期間,對使用者付費專案給予首筆投資支援**付款只能按規定補貼運營,不能補貼建設成本。 此外,不得將財政資金用於通過可行性缺口補貼、承諾保證收益率、可用性付款等任何方式彌補專案建設和運營成本。
(2)全部採用特許經營模式。 **民間資本合作應以特許經營模式實施,具體實施方式包括建設-運營-移交(BOT)、移交-運營-移交(TOT)、改造-運營-移交(ROT)、建設-擁有-運營-移交(BOOT)、設計-建設-融資-運營-移交(DBFOT)等。
(三)合理把握重點領域。 **私人世界的夥伴關係應限於:有營業收入的專案主要包括公路、鐵路、民航基礎設施及交通樞紐、物流樞紐、物流園區專案等交通工程,城市供水、供氣、供熱、停車場等市政工程,城市汙水垃圾收集處理及資源利用等生態保護與環境治理工程,具有發電功能的水利工程, 體育旅遊公共服務等社會專案,智慧城市、智慧交通、智慧農業等新基建專案,城市更新,綜合交通樞紐改造等存量盤活與重建擴容有機結合的專案。
(4)優先考慮**企業的參與。 市場化程度高、公共屬性弱的專案,應由民營企業承辦獨資企業或控股企業;對於涉及國計民生、公共屬性較強的專案,原則上採用民營企業股權比例不低於35%;少數公共屬性和自然壟斷屬性較強的專案,應創造條件,支援民營企業參與。
(5)公平選擇加盟商。 應將專案運營計畫、收費單價、加盟期限等作為選擇加盟商的重要評價標準,並密切關注其專案管理經驗、專業運營能力、企業綜合實力、信用等級等。 原則上不調整被選定的加盟商及其投融資、建設責任,需要調整的,重新履行加盟商的選任程式。 特許經營的期限原則上是不超過40年,投資規模大、回報周期長的特許經營專案,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延長,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嚴格執行投資管理程式。 對採用注資方式提供投資支援的特許經營專案,按照《**投資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對民間獨資投資專案,按照《企業投資專案審批備案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核證或備案手續。 特許經營專案法人確定後,前期在辦理審批、用地、規劃等手續時,如與專案法人不一致的,由專案法人依法辦理專案法人變更手續,專案實施機構應予以支援和便利。
(七)做好保質擔保和融資扶持工作。 鼓勵金融機構按照風險控制和商業可持續性的原則,為特許經營專案提供融資支援,使用預期收益質押。 積極支援符合條件的特許經營專案在基礎設施領域發行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
新PPP專案運營要點按照“PPP新機制”的要求,筆者認為,在後續PPP專案的實施中,對專案運營的重點要進行相應的調整和改變,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在新規出台之前,原PPP專案的運營具有以下核心要素。 首先,根據財金〔2015〕166號,未納入PPP金庫的專案原則上不允許通過預算安排支出責任,銀行也不會發放貸款,因此原PPP專案的儲存是運營的前提條件其次,原有PPP專案有付費、可行性缺口補貼和使用者付費三類回報機制,從社會資本角度出發,從最小化市場因素對投資回報影響的角度出發,主要選擇是付費和可行性缺口補貼模式,因此主要關注當地資金實力和回報機制的選擇第三,股東的綜合實力是專案順利投資、建設和運營的有效保障,特別是民營企業股東參與的銀行融資的可能性最後,原PPP專案的合理投資回報率一般在5%-8%之間作為核心業務條件,是民營方做出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
新規出台後,筆者認為新建PPP專案運營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把握產業政策方向。 與原PPP專案三類返還機制(使用者付費、**付費和可行性缺口補貼)不同,明確了PPP專案“應以使用者付費為主”,專案經營收益可以覆蓋建設投資和運營成本,具有一定的投資回報。 因此受政策扶持的產業投資專案,發展前景廣闊,投資回報高,應是投資的首選,如:環境修復、園區開發、供水供熱、智慧城市等。
(2)注重投資地點的選擇。 作為乙個純股權投資專案,資本投資的引入、土地徵用和產業園區建設的完成只是整個合作中的一小步,能否吸引產業相關方入地,地方優惠政策如何,下放的質量和速度如何,關係到未來一二十年的投資回報, 甚至三四十年,投資地點的選擇是重要的影響因素。投資地點的選擇應以產業集聚程度為依據,原則上只考慮一線城市和省會城市。
(3)業務資源積累。 PPP新機制指出,應將專案運營計畫、收費單價、加盟期限等因素作為選擇加盟商的重要評價標準。 那麼,從工程招投標的角度來看,建築企業的資質和業績作為評判因素會降低,而經營者的整體運營能力將是乙個重要的影響因素因此,擴大“朋友圈”顯得尤為重要,要增加業務資源的積累,掌握招投標的主動權。
(4)注重股權比例的設計。 在這項政策措辭中,不再使用“鼓勵”和“支援”這兩個詞來形容私人參與專案,而是採用了“獨資或控制”和“持股比例原則上不低於35%”的明確要求。 因此建議專案公司股權設計應與建設央企與民營資本比例相同,如建設央企40%、民營資本40%:*黨內20%的架構。 一方面符合政策要求,另一方面充分考慮銀行方對貸款法人主體結構的要求。 同時,要通過公司章程、股東協議和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聘任等規定,對專案公司進行深度控制。
(五)落實銀行放貸意願。 PPP專案是標準的金融投資專案,融資的實施比投資更為關鍵。 由於新機制的PPP專案以使用者付費專案為主,通過特許經營模式實施,PPP財政支出責任被大幅壓縮,國家取代財政部成為PPP主管部門,財政部的PPP庫也將失去意義。 該貸款銀行最初將PPP專案倉儲作為貸款的預審批標準,但目前還不得而知是否認可國家投資專案審批監管平台的公共專案在專案招標之前,必須確認銀行的貸款意願。
新PPP專案運營結構圖:
模式1:
模式2:
投融資專案關注點結合當前新形勢下的政策要求和市場需求,筆者認為投融資專案應該從以下三個維度來衡量。
從政策合規角度看,在國家高度重視防範化解地方隱性債務風險的環境下,結合財政部2024年11月6日關於地方隱性債務問責典型案例的通知,“陝西省習通過國有企業債務融資新增隱性債務”和“彭州市, 四川省成都市要求國有企業以預期土地出讓收入作為專案投資回報,墊付建設資金和新增隱性債務“事件的定性處罰,將管理的觸角伸向投融資專案。在後續的投融資建設專案設計中,要更加審慎,注重合規。
從投資安全的角度來看,作為建築企業參與投資專案,核心是帶動主業發展,關鍵是要實現遠高於普通公招專案的建設利潤空間,而產生的建設利潤是最大的投資安全緩衝。 從這個角度來看,乙個槓桿率不超過1:2的完全整合的專案是極其危險的槓桿率越高,無論是實質債權專案還是純股權投資專案,抗風險能力都很高。 要著力推進前期融資專案的營銷,注重投資槓桿率。
從專案融資的角度來看,一方面要站在銀行的角度對專案進行篩選優先考慮政策支援的專案,如EOD專案、有營業收入的產業園區專案通過增加融資產品選擇,拓寬融資渠道,降低融資成本,提高專案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專案資產應載入到SPV中,這不僅提高了融資的可能性,而且形成了投資退出的起點避免只以第一平台公司的應付賬款為切入點,使企業陷入市場化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