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麼,什麼是特許經營?我應該怎麼做?請看本期相關知識分享。
1、財政部廢止多項PPP相關檔案
12月13日,財政部發布通知,發布《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於規範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實施工作的通知》。 根據相關工作要求,特此決定廢止**與社會資本合作(PPP)的相關檔案。 “新機制”明確了私人夥伴關係應以特許經營模式實施要以使用者付費專案為重點,明確收費渠道和方式,專案經營性收入可以覆蓋建設投資和運營成本,並有一定的投資回報**企業將優先參與。 雖然《新機制》已經出台,原檔案也逐步廢止,但對於如何處置現有PPP專案,並未有明確的解釋。 2、特許經營期延長至40年新機制明確,2024年2月**、PPP專案清理核查前尚未完成招標採購手續的專案,以及未來新實施的**PPP專案,按照《指導意見》規定的新機制實施。 * 財經大學中財-安融地方金融投融資研究院執行院長溫來成在接受採訪時表示,“對於已簽訂合同並開始運營或建設的專案,應繼續運營或建設,以確保專案順利進行。 如果在推進過程中出現問題,可以通過協商解決。 如何盤活PPP資產存量?溫來成表示,在特殊情況下需要盤活資產時,可以採用資產增值的方式盤活。 此外,經雙方協商,在**同意的前提下,PPP專案也可以以市場化的方式進行轉讓。 但從現有案例來看,PPP專案的流通效果並不是很好。 此外,“新機制”明確應全面採用**和社會資本合作特許經營模式實現。 此前,《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特許權管理辦法》曾規定,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特許權的期限應根據行業特點、對公共產品或服務的需求、專案生命週期、投資期限等綜合因素確定,最長不超過30年。 日前,國家發改委投資司相關負責人表示,新機制將特許經營期延長至40年,投資規模大、回報周期長的專案也可以適當延長,讓專案在建設期間依法依規接受投資支援, 並明確加強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積極創新獲得的額外收益主要歸加盟商所有,有助於提公升民間資本參與使用者付費專案的積極性。第三,重點應放在使用者付費專案上《新機制》明確,**與社會資本合作專案應聚焦使用者付費專案,明確收費渠道和方式,專案營業收入能夠覆蓋建設投資和運營成本,具有一定的投資回報,不會因採用**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而增加地方財政未來支出責任。 強調使用者付費專案是否意味著未來PPP專案會大幅減少?溫來成表示,一方面,如果與2024年以後PPP專案的快速發展相比,未來以使用者付費專案為主,首付款只能按規定補貼運營,不能補貼建設成本。 不得將財政資金用於補足專案建設和運營成本等任何方式,如可行性缺口補貼、承諾的保證收益率、可用性付款等。 在這種情況下,使用特許經營方式的專案數量將大大減少。
另一方面,PPP模式在公共工程和公共服務領域並不是主導模式。 因此,未來市場可能不會出現大規模收縮,這取決於具體的管理方式。 “比如電力供應、供水、供氣、橋梁、道路等現金流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如果管理過於嚴格,企業將很難採用特許經營。 但是,如果國家在未來的管理上有一定的靈活性,至少能通過第一次調整來保證專案的盈虧平衡,賺到一點利潤,讓社會資本方也獲得合理的利潤,那麼特許經營還是有市場的。 溫來成說。
1. 究竟什麼是特許經營專案?什麼樣的專案可以實施特許經營?
關於特許經營,目前沒有相關的法律規範,只有第25號法令“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權管理辦法”,該法令規範了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領域的特許經營活動。
仔細看看《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權管理辦法》:
第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能源、交通、水利、環境保護、市政工程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領域的特許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3條本辦法所稱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是指通過競爭性方式,依法授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協議明確權利義務和風險分擔,約定在一定期限內投資基礎設施公用事業建設和運營,取得福利並提供公共物品或公共服務。
第5條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權可以採取以下方式:
a)在一定期限內,授予特許經營商投資新建或擴建、運營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的,期限屆滿後移交;
2)在一定期限內,授予特許經營人投資新建或改擴建,擁有和經營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期滿時移交;
(三)特許公司投資新建或改建、擴建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並移交後,應准予其經營一定期限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
根據《辦法》的上述規定,適用於特許經營的專案需要滿足:
1.屬於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
這是乙個有責任向公眾提供的專案。 如果是不負責提供的純商業專案,則不適合特許經營。
我們理解,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通常具有一定的自然壟斷或政策壟斷。 它不僅是提供的責任和義務,而且具有一定的壟斷性,如果不提供,就應該由企業“許可”提供。
2、有操作,投資者主要依靠操作獲利。
一方面,特許經營專案有責任向公眾提供,另一方面,適合特許經營的專案一般可以產生一定的營業收入。 看到這一點後,就可以將專案交給企業進行建設和運營,企業通過運營獲得投資回報。
如果專案沒有運營和營業收入,則此類專案不能移交給企業為建設和運營提供資金,必須由第一財務資金安排建設。
3、授權特許經營企業投資新建、改建、擴建、運營。
正如我們前面所說,特許經營專案是有責任和義務提供的,它有一定的壟斷性,如果不提供,就應該由企業“特許經營”來提供。
有幾種特許經營方式:
首先是建設運營期屆滿,資產轉讓——在此過程中,專案資產的產權歸公司所有,企業獲得特許經營權。
第二種方式是企業在特許經營期內分階段擁有專案資產,但專案資產的產權仍需在最後移交。
三是專案建成後,企業先將專案產權轉讓再經營。
在這三種方式中,我們看到有乙個將資產移交給**的過程。
4、資產產權歸第一人所有,投資者獲准經營。
特許經營是有時間限制的。 實質上是將具有一定壟斷權的專案移交給企業進行投資、建設和運營,當經營達到一定期限時,企業獲得的營業收入可以進行投資並獲得合理的利潤,特許經營期應結束,企業需要將專案移交給公司。
特許經營的期限僅限於投資者收回投資並獲得合理的利潤。 特許權的目的是吸引投資者向公眾提供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專案,以減少資本投資。
二、判斷一有兩個核心因素需要考慮區域開發是否可以用作特許權:
首先,是否有責任提供?**沒有義務提供且不適合特許經營的純商業專案。
二、專案是否可運營,運營回報覆蓋率如何?
* 負責為專案的實施提供和安排財政資金,如**不安排財政資金,則不能交由企業實施。 如果交給企業執行,付款將延期,形成隱性債務。 如果由企業實施,**永遠不會買單,不符合業務邏輯。 為什麼企業會做這樣的事情?
企業只有在專案有經營和經營收入的情況下,才能被授權投資和運營專案,並且經營收入可以覆蓋大部分投資,並且企業從運營中獲得投資回報(可以提供小額補貼),從而免費或以更低的成本向公眾提供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
*“concession”一詞為外國產品,**為英文concession。 通過了解外國特許權的相關法律,對“特許權”一詞最詳細的解釋是歐盟2024年發布的關於特許權的解釋性通訊。 根據該函件的定義:特許經營是指公共當局通過合同或單方面行為(事先徵得第三方同意)將其通常負責的服務的全部或部分管理委託給第三方的行為,風險由該第三方承擔。
可以看出,中國首款特許經營權在內涵上與國際是一致的。 核心是授權企業投資建設和運營具有經營效益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專案,企業主要依靠經營收入獲取投資回報,從而在不花錢或少花錢的情況下向公眾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
特許經營是對傳統投融資模式的改革創新,適用於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領域有經營性、經營性收益的專案,經營性收益可以覆蓋大部分投資回報。 純粹的商業性、完全競爭的專案以及沒有或經營效益太小的專案不適合特許經營。
結合《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六部委令第25號)、《投資條例》(第712號令)等國家檔案、地方級檔案及相關專案實踐經驗,特許經營專案運作流程如下:
1. 授權執行機構
首先,第一步是弄清楚誰將帶路,做什麼,怎麼做,你最終想實現什麼,等等。
與舊的PPP機制和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一樣,該檔案明確了地方各級人民可以依法授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機構作為特許經營專案實施機構,負責特許經營方案的編制、加盟商的遴選、特許經營協議的簽訂、 專案實施的監督,合作期的交接和驗收。
縣級以上人員授權有關部門或單位作為實施機構負責特許經營專案的實施,並明確具體授權範圍。
具體而言,相關部門或單位可以書面形式向同級人員申請啟動特許經營專案,同級人員可以以審批、會議紀要或授權委託書等形式明確特許經營模式的實施情況,並授權部門或單位作為專案實施機構及具體授權範圍等相關事項, 如果需要指定出資代表參與專案公司,也可以在檔案中授權。
專案實施機構應當參照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規範,牽頭編制特許經營方案。 (目前,特許經營方案大綱和重點的制定也在同步推進中,可參考《國家發改委關於印發《投資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大綱說明的通知》 發改投資規2024年第304號, 並能重點關注專案產出標準、全週期成本、收費機制與調整、提質效率提公升、風險管控、各方責任分工等進行研究與論證)。
2、開展前期工作
根據《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特許權管理辦法》(六部委令第25號)和《關於有效實施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特許權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委2024年第1508號)的有關規定,特許經營專案可以採取建設-經營-轉讓(BOT)、建設-擁有-經營-轉讓(BOOT)、 建設-轉讓-運營(BTO)和設計-建設-融資-運營(DBFO)、變更-運營-轉讓(ROT)、建設-擁有-運營(BOO)、轉讓-運營-轉讓(TOT)、運營管理(O&M)等,即新專案、改擴建專案和現有專案都可以在**特許經營模式下實施。
對於新建專案和改擴建專案,以直接投資、注資形式進行投資的,按照《投資條例》(712號令)的規定執行審批制度,由實施機構或相關專案單位組織委託可行性研究單位編制專案建議書, 可行性研究報告等,並按照投資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程式報投投資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審批。不涉及**投資的,根據《企業投資專案審批備案管理條例》(令第673號)規定,實行審批制或備案制,平台公司可在前期完成審批或備案手續,實施機構與被特許人(專案公司)簽訂協議後,再將相關手續變更或重新辦理到被特許人(專案公司)名下。加盟商(專案公司)。**《經批准的投資專案目錄》中的專案可由企業報送審批機關,並辦理專案審批手續**未列入審批投資專案目錄的專案,只需在開工建設前在專案**監理平台上備案相關資料即可。
存量專案所有權或經營權需要轉讓的,通常由執行機構或相關專案單位委託資產評估機構編制存量資產(管理權)評估報告,並履行國有資產評估和轉讓程式。
3. 制定實施計畫
接下來,要敲定計畫內容,明確誰來檢查審查,以及如何進行論證和評估。
原PPP機制下的PPP專案實施方案由同級人員批准,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應當由同級人員或其授權部門對特許經營專案的實施方案進行明確審查和批准。 新機制更加明確,地方各級發改部門將嚴格把控專案特許經營計畫的相關內容特許經營計畫應當按照投資專案的審批許可權和要求,由相關方審批,並由相關方履行審查程式。 通俗地說,就是地方各級發改部門負責審查特許經營計畫。 在審查加盟方案時,要同時開展加盟模式的可行性研究,符合2024年《發改投資條例2024年第1098號》。 但不再需要在舊機制下進行物有所值的評價和金融負擔能力論證,“兩評一案”已成為歷史。 (*前後兩份檔案,其實已經說明過,新舊機制明確了誰的孩子會被帶走) 實施機構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提出特許經營專案的實施方案,也可以提出相關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特許經營專案建議書。
根據六部委令第25號規定,特許經營專案的實施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專案名稱;專案執行機構;
專案建設規模、投資總額、實施進度、公共產品或服務提供標準等基本經濟技術指標;
投資回報率**及其衡量;
可行性分析,即降低生命週期成本、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效率的分析和估算等
特許經營協議框架草案和特許經營期限;
加盟商應具備的條件和選擇方法;
* 承諾和保證;
特許經營期滿後資產處置;
其他需要澄清的事項。
在實踐中,執行機構通常會委託專業的第三方諮詢機構編制加盟實施方案。
四、可行性評估
實施機構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能力和經驗的第三方機構進行特許經營可行性評估,完善特許經營專案的實施方案。
根據六部委令第25號,特許經營的可行性評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特許經營專案的全生命週期成本、技術路線和工程方案的合理性、可能的融資方式、融資規模、資金成本、提供的公共服務的質量和效率、建設運營標準和監管要求等;
提供的公共服務的質量和效率、建設和運營標準以及監管要求等;
相關領域市場開發程度、市場主體建設運營能力及參與意願狀況;
評估公眾為使用者付費專案付費的意願和能力。
在實踐中,實施機構通常委託專業的第三方諮詢機構通過編制可行性評估報告來完成專案的可行性評估,並根據可行性評估進一步完善實施方案。
5. 物有所值的評估和財務負擔能力證明
根據六部委令第25號規定,“需要提供可行性缺口補貼或者開展衡工量值評估的,由財政部門負責開展相關工作。 具體辦法由財政部門另行制定“;“需要提供可行性缺口補貼的特許經營專案,應當嚴格按照預演算法的規定,綜合考慮財政承受能力和債務風險狀況,合理確定財政支付總額和每年的金額,並與年度預算和中期財務規劃相銜接,確保資金分配。 ”
實踐中,實施機構或財務部門通常委託第三方諮詢機構通過編制衡工價效比評估報告和財務承受能力論證報告,完成專案物有所值評估和財務承受能力論證報告。 衡工價效比評估報告的編制和評價方法,通常參照《關於印發的通知》(財金2024年167號)對專案進行定性和定量評價。 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報告的編制和論證方法通常參考《關於印發**社會和社會資本合作專案財政承受能力論證指南的通知》(財金2024年第21號),對專案支出責任總額和每年的金額進行分析,並結合專案合作期內每年的概算支出預算。
6. 實施計畫的審查
實施機構會同發改、財政、城鄉規劃、國土、環保、水利等有關部門對特許經營專案實施方案進行審查。 經審查認為實施方案可行的,各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出具書面審查意見。
7. 批准實施計畫
實施機構綜合各部門書面審查意見,將特許經營專案的實施方案報同級人員或其授權部門審批。
在實踐中,實施方案的審查和批准結果通常由同級人員通過審批、會議紀要等方式進行澄清。
八、加盟商採購檔案的編制
實施機構委託招標**和諮詢機構根據批准的特許經營專案實施方案編制採購檔案和特許經營協議。 採購檔案應註明是否需要設立特許經營專案公司。
根據六部委令第25號規定,特許經營協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專案名稱、內容;
特許經營模式、區域、範圍和期限;
專案公司經營範圍、註冊資本、股東出資方式、出資比例、股權轉讓等;
所提供產品或服務的數量、質量和標準;
設施的所有權,以及相應的維護和翻新;
監測和評價;投融資期限和方式;
收入的獲取方法、確定**和費率的方法以及調整程式;
履約保證金;特許經營期間的風險分擔;
* 承諾和保證;
應急預案及臨時收購預案;
特許經營期滿後,專案及資產轉讓方式、程式及要求等;
變更、提前終止和賠償;
違約責任;爭議解決;
其他需要澄清的事情。
9. 採購加盟商
實施機構通過招標、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性方式選擇加盟商。 如果特許經營專案的建設運營標準和監管要求明確,相關領域的市場競爭較為充分,則應通過招標選擇加盟商。
依法選擇的加盟商應當向社會公示。
10. 簽訂特許經營協議
擬設立專案公司的,專案實施機構應先簽訂初步協議,專案公司成立後再與專案公司簽訂特許經營協議,基本符合《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的要求。
新機制並未對“公開競爭模式”提出具體明確的要求,而《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提出可以採用招標、競爭性談判等多種競爭方式,明確如果特許經營專案的建設運營標準和監管要求明確,相關領域的市場競爭相對充分, 應採用招標方式。
實施機構應當與依法選定的被特許人簽訂特許經營協議。
需要設立專案公司的,實施機構應當與依法選定的出資人簽訂初步協議,約定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登記設立專案公司,並與專案公司簽訂特許經營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