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可怕的事情發生了!
12月12日,北京市司法局發布報告:關於處理全國統一律師職業資格考試違紀行為的決定 京思違規執行字2024年第1號注意,點進去看一看,果然是考試違規內容!
一名23法考成績被取消,他被禁止參加法考兩年
此前,深圳市司法局也發布通知,結果一模一樣!
今天,我們就來看看與受精菌的因果關係,尤其是24的伴侶們,要多加注意
北京市司法局處罰通知書
2024年12月12日,北京市司法局公布:
候選人盧某違反規定,檢視帶入考場的與考試內容有關的書面材料,違反紀律並決定如何處理它:盧**當年的考試成績無效,兩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全國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北京市司法局。
案情摘要
姓名:陸**,性別:男,身份證號碼:**位址:**
經查明,盧某**在北京考區報名參加2024年全國統一律師職業資格考試主觀考試,准考證號***考點***考場為第一**考場,座位號為**考場。 2024年10月15日上午,在全國統一律師職業資格考試主觀考試中,盧**被同一考生舉報,並由監考人員核實將兩張寫有考試內容相關文字的紙條帶入考場,並在考試過程中多次檢查。監考人員將當場終止考試,並命令其離開考場。
上述事實有盧**主觀試(機考)准考證、考場筆錄、訊問筆錄、違紀處理報告、監考員《考場違紀說明書》、盧**違規帶入考場的便條、 以及**考場**的監控錄影。
該機構認為盧某違反規定,檢視帶入考場的與考試內容有關的書面材料,違反紀律根據《全國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現作出如下決定:盧**當年的考試成績無效,兩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全國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對本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北京市人民**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市司法局.
12月 11, 2023.
深圳市司法局處罰通知書
不久前,2024年11月20日,深圳市司法局也發布通知:
候選人在主觀測試過程中,趙某某違反了檢視帶入考場的筆試材料以及與測試內容相關的規則。 根據《全國統一律師職業資格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41號)第七條規定,現作出如下決定:趙某某2024年全國統一律師職業資格考試客觀題和主觀考核成績無效,兩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全國統一律師職業資格考試。
*:深圳市司法局。
案情摘要
姓名:趙某某,性別:*,身份證號碼:**位址:**
經查明:趙某某報名參加2024年全國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主觀測試,准考證號為***,考點為深圳市考區國諾考中心,考場為第一考場,座位號為*。 趙某某於2024年10月15日參加2024年全國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檢查主觀考試中的紙條監考人員發現後,向考點考試事務處報到,考中心主任作出終止趙某某考試的決定,責令其離開考場。
上述事實有趙某的准考證、沒收的筆錄、訊問筆錄、全國統一律師職業資格考試違紀處理報告等。
該機構認為在主觀測試過程中,趙某某違反了檢視帶入考場的筆試材料以及與測試內容相關的規則。 根據《全國統一律師職業資格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41號)第七條規定,現作出如下決定:趙某某2024年全國統一律師職業資格考試客觀題和主觀考核成績無效,兩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全國統一律師職業資格考試。
如果您對本決定不滿意,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深圳市人民申請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深圳市司法局
十一月16 2023
而如果你小心的話,你會發現,以上兩位候選人被處罰的原因,都是被侵犯的《全國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41號)第七條規定
第7條規定了細節
第七條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察員決定終止考試,責令其離開考場,考試區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決定當年考試成績無效,兩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全國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1)考試開始後,發現其攜帶具有傳送或接收資訊功能的裝置,或在計算機化考試中使用外部裝置、安裝作弊工具、作弊程式;
(二)違反有關考試內容的規定,抄襲、檢視、竊聽帶入考場的文字、視聽資料的;
(三)通過討論、打手勢、搶奪、盜用他人試卷、答題卡、草稿等方式傳遞答題資訊,或者與他人交換試卷、答題卡、草稿等方式傳播答題資訊的;
4)剽竊他人答案,或者同意或協助他人抄襲答案的;
5)還有其他作弊行為需要相應處理。
考試中的其他違紀行為
除了以上兩位考生,合成還收集了往年公布的全國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大家也可以看一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