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家衛健委訊息,日前,國家衛健委印發了《突發醫療應急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全文如下:
關於印發《突發事件醫療急救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為進一步規範醫療急救工作,切實減少各類突發事件對人民群眾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害,維護人民群眾健康權益,確保社會和諧穩定和經濟平穩發展,我委制定了《突發醫療急救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特此向您下發,請您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12月 8, 2023.
醫療急救工作管理辦法
試用)。第一章 總則
第1條為明確突發事件中醫療應急處置工作機制和流程,規範高效做好各類突發事件緊急醫療救援工作,避減人員,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急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保健促進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國家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工作計畫,制定本辦法。
第2條按照“以人為本、生命至上、及時報告、快速處置、分級處置、應急結合”的原則,以高度負責的精神,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拓寬資訊渠道,及時、準確、全面地報告應急資訊,有力地開展醫療急救工作, 有序有效的方式。
第3條本辦法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發性、事故災害、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治安事件,突發性、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的。
第4條本辦法適用於國家突發醫療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同級突發醫療突發事件管理辦法或規定。
第二章 突發醫療急救資訊的發現和報告。
第5條發現與醫療緊急情況相關的資訊的方法包括:
1)各地和有關單位上報的資訊。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重視發揮院前急救醫療救助網路作用。 有關醫療機構獲悉事發地人員情況後,應盡快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2)新聞報道、公開報道、其他部門報告、上級部門反饋等涉及的資訊。與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建立健全資訊通報機制,及時共享應急資訊。
要加強應急執勤,保持24小時通訊暢通,提高資訊報送人員素質,提高資訊的及時性和質量,爭取盡快獲得有效資訊,為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贏得寶貴時間。
第6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當地人民群眾、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指定的專業機構報告突發事件及其隱患。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突發事件監測機構是突發醫療突發事件資訊報告責任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有關要求,向當地人民**和/或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7條責任報告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突發事件及其處置情況。 為獲取與突發事件有關的資訊,責任報告單位應當在2小時內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國土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盡快組織現場醫療應急處置,同時進行資訊通報;接到突發事件有關資訊上報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事件的不同級別採取相應的應對措施,並在2小時內向同級人民**和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尚未達到突發事件條件的,應當密切關注事態發展,及時報告情況變化情況。
對死亡和危重病例5人以上的重大及以上突發事件,或者可能引發的重大及以上突發事件,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2小時內向國家衛生健康委報告,情況暫時不明時先報告,情況應通過進度報告提交。 省級以下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直接向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報告,同時抄送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收到報告後應當及時向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報告。
第8條根據事件的發生、發展和控制過程,分為初次報告、進展報告和結案報告。 初次報告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事件發生或發現事件的時間、地點、事件型別、受傷人員情況、傷病員分類、初步診斷等派遣醫務人員、救護車、醫療急救隊、省市級專家等醫療資源;對衛生系統的破壞,將採取進一步的醫療緊急措施,以及支援請求。 進展報告應包括已實施的治療策略和計畫、後續醫療計畫,以及及時更新傷者病者的搶救、醫療和疾病結局的進展情況。 結案報告應當包括傷病員死亡情況、情況等,並對突發事件的醫療救治工作進行總結分析。
對級以上重大突發事件,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專人與醫療機構對接救治,實時掌握傷病救治情況,與國家衛健委保持24小時資訊暢通;每發生一件大事,一件大事就被隔離開來。
第9條建立回溯制約和問責制。 加強巡視指導,著力提高資訊上報的及時性和準確性。 對遲報、漏報、虛報、隱瞞報的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堅決追究,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每年對各地突發事件資訊上報情況進行考核。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醫療急救職責的**部門報告。
第三章 突發事件的醫療應急處理
第10條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根據突發事件型別啟動應急響應,在地方黨委和人民的領導下加強部門協調,完善應急處置力量,快速高效應對各類突發事件,開展醫療搶救。
第11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現場就醫需要,按照方案要求制定醫療搶救預案,統一指揮和調動醫療資源,迅速開展醫療搶救工作。 對傷病員進行檢查分類,進行現場救治和合理運輸,實行分類分類處理,對危險化學品和核輻射事件中的傷者病者及時轉送專業醫療機構治療。
對級以上重大突發事件,要統籌全省醫療資源,開展現場救治和運輸。 國家衛健委派出相關領域專家指導醫療救治工作,必要時派出醫療應急小組提供支援。 周邊省份應做好本國和省級醫療應急隊伍支援的準備工作,隨時接受部署。
第12條醫務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範和標準對傷病員進行初步檢查和分類,並持續評估,採用綠、黃、紅、黑四種顏色,對輕傷、重傷和死者進行分類,並在傷員手腕、腳踝等明顯部位作標記。 生病或死亡,以便根據類別進行處理。危重症患者用紅色標記,應優先治療和轉院重症患者用黃色標記,第二優先處理和轉移症狀較輕的患者標有綠色標記,可作為第三優先處理和轉移死者被標記為黑色。
第13條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最快到達”的原則,將傷病員迅速轉移到條件最好的醫療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將傳染病患者轉診至定點醫療機構治療。 在醫療應急救援中,應綜合考慮傷病員情況、地理環境、醫療條件和能力等因素,科學選擇轉運方式和醫院。 需要長途運輸的,協調民航、鐵路、交通運輸等部門協助解決與醫療救援有關的運輸事項。 現場救治傷病員的醫療證件應當交由收治、後送傷病員的醫療機構辦理。
第14條傷病救治要按照集中資源、集中專家、集中傷病、集中治療的“四個集中”原則,優先在二級以上綜合醫院、中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收治,醫療能力強、綜合性強一級,成立醫療工作小組,統一開展醫療工作,統一指揮,統一部署,統籌資源。按照分級、分級、分類的原則,相應衛生行政部門組織成立專家組,對傷病員的病情進行評估,重病患者應按照“一人一策”的原則進行救治,必要時開展多學科會診和遠端會診,確保救治質量。 同時,要做好傷病員、家屬、相關工作人員等重點人群和群眾的心理救助工作。 特大、特大、大急傷病員集中收治工作完成後,對大批傷病員進行有效救治,完成集中救治工作,總結醫療急救工作,提出工作建議。
第四章 醫療急救保障
第15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統一組織、應急結合、因地制宜、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協同運作”的原則,根據災害、傳染病暴發、中毒、核輻射等不同型別緊急醫療救援,組建醫療應急隊伍。 有效應對轄區內發生的突發事件,必要時按照有關指示開展轄區外處置支援。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本單位職能,組建相應的應急隊伍。 醫療應急小組的主要任務是現場救援、運送和疏散以及住院治療。
1)團隊的組成。根據要應對的事件型別不同,小組成員應由政治合格、年輕、有經驗的醫療衛生機構人員組成。
2)團隊裝備。團隊的裝置要整合化、自保性強,分為通用型和專業型裝置。 通用保障裝置主要包括個人生活用品(攜帶)、後勤保障裝備、指揮通訊裝置、辦公裝備、胸卡及運輸裝備等;根據重大災害、傳染病、中毒、核輻射等事件的不同類別配備專業醫療救治裝置,主要包括治療裝置、防護裝置、診斷檢測裝置、現場處置裝置、藥品裝置等。
3)團隊管理。國家醫療應急隊伍建設管理按照《國家衛生應急隊伍管理辦法(試行)》執行,地方各級醫療應急隊伍管理參照執行。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依託“醫療應急指揮資訊系統”建立班組成員和裝置資料庫,實施資訊化管理,及時更新資訊。
第16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依託綜合實力較強的醫療機構,加強重大傳染病防治應急醫療救援基地和基地建設管理,提高大規模救治傷病員的能力和醫療應急演練能力。 科學研究和物質儲備。
第17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轄區內醫療應急專家庫,負責更新本級醫療應急專家庫。 發生緊急情況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召集專家庫專家,書面通知派出人員所在單位,緊急情況可以先行通知。
1)專家遴選。政治合格,在臨床醫學、災害管理、法律等領域工作5年以上,具有一定的專業學術地位或影響和應對突發事件的經驗,並具有副高階以上職稱,年齡在65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勝任相關工作,經推薦和評審後可遴選為醫療應急專家, 並被選入醫療急救專家庫。醫療急救專家的推薦和評審,會根據急診型別和所需的相關專業進行推薦,包括醫療、健康管理、危機管理、心理學、社會學等專業專家。
2)專家池管理。醫療急救專家庫按國家、省、市三級管理,動態維護,實時更新。 國家衛健委依託國家應急醫療應急指揮資訊系統,建立和維護醫療應急專家庫,指導省級專家庫系統化管理。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省級醫療急救專家庫的建立和管理,根據需要推薦國家級專家,指導省級以下醫療急救專家庫的管理工作。
第18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應當根據突發事件風險評估情況,制定相應的醫療突發事件預案,定期對預案進行醫療突發演練,並根據情況變化、預案實施情況、演練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
第19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突發情況和生產情況,科學制定醫療應急醫療儲備目錄。 儲備物資類別包括醫療和現場處置所需的相關藥品、疫苗、診斷試劑和裝置、防護用品、消毒劑等。 醫療機構應按照“自用、自儲”的原則制定日常應急物資儲備計畫,依託國家醫療中心、區域醫療中心、重大疫情救治基地、應急醫療救援基地、醫療應急隊伍的醫療機構應加強相關醫療救治裝置的配置,並留存一定的備用物資。 並負責對區域突發事件的快速反應支援。發生災害、疫情等突發事件時,衛生行政部門需要調撥醫療儲備的,原則上應先向當地有關部門申請轉移地方醫療儲備,當地醫療儲備不能滿足需求時,可申請轉移第一醫療儲備。
第20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醫療急救培訓,包括制定和組織實施培訓計畫,開展績效考核等。 堅持“預防為主、應急結合、突出重點、學以致用”的原則,根據實際需要,充分利用廣電、遠端教育等先進手段,情景模擬、案例分析等方法為輔,採取多種形式的培訓。
1)組織實施。國家衛健委按照分級管理、循序漸進的原則,為省級、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開展同級、下一級教師和技術骨幹培訓,把全員培訓與重點提公升相結合, 現場處置培訓與理論培訓相結合,區域交流與海外培訓相結合。
2)培訓物件及主要內容:
1.醫療應急管理幹部培訓。 重點是增強應急管理和公共安全意識,掌握相關法律法規、計畫和工作制度,提高醫療突發事件常態化管理水平、組織協調能力、指揮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
2.培訓醫療急救專業人員。 注重掌握醫療應急預案、技術規範和標準,熟練掌握醫療突發事件的專業知識和技能,提高現場處置能力。 重點講授急性傳染病、中毒、核與輻射損傷、各類重大突發事件、自然災害等醫療應急工作相關的專業知識、理論、技能、應急處理程式、處理方法、安全防護等。
3.醫務人員培訓。 重點掌握突發事件預案和重點急性傳染病、新發傳染病、不明原因疾病、中毒、核與輻射損傷等診斷技術和安全防護技能,熟練掌握各種突發事件中傷病員的急救救治技術,提高對各種突發事件的檢測和報告能力, 現場處置、醫療搶救、與疾控機構協同處置。
4.對相關部門醫療應急管理幹部進行培訓。 重點掌握國家突發醫療事件相關法律法規和預案及《國際衛生條例》等,熟悉本部門醫療突發事件處置職責,了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措施、事後恢復重建、能力評估等報告標準和程式。
5.醫療急救救援志願者培訓。 重點是掌握醫療應急救援和自救、互救、個人防護等技能,以及協助專業救援隊參與醫療應急響應的能力。
第21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和醫療應急工作需要,制定年度演練計畫,結合計畫制定年度演練計畫,採取桌面和實戰演練、功能性綜合演練的形式,重點開展醫療突發事件的組織管理工作。 快速響應、技術規範、物資儲備、部門協調、溝通。
第22條加強醫療急救科普教育,利用廣播、電視、報刊和網際網絡等公眾**,及時向相關目標群體傳遞宣傳資訊,將實用的自救和互救等反覆向社會公眾宣傳,通過發展醫療急救科學知識走進企業、農村、社群、 學校、家庭等活動,倡導健康行為、群體策略、群體預防、群體控制,提高公眾對突發醫療事件的認知和能力。
第23條加強醫療突發事件科技交流與合作,有計畫地開展突發醫療相關科學研究,探索事件發生發展規律。 加強應急指揮平台開發與應用、現場應急相關技術、應急能力評估、社會經濟評價、團隊裝備標準、應急物資儲備、現場快速檢測技術、實驗室診斷方法等醫療應急科研成果的綜合評價推廣應用。
第24條各地要按照規定對參加應急處置的醫療衛生人員實行補助,為參加應急處置的專業應急救援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25條對在突發事件中醫療搶救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 對在突發事件中參加醫療衛生救援工作過程中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卹金。 對負職瀆職、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26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