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剛剛出爐的通知,由四個部門聯合發布,重量級“非常高”。 明確指出:
1、酒後駕車情節輕微的,不得起訴或者定罪,免除處罰;
2.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得作為犯罪處理,可以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總之,對酒後駕車的制裁已經放鬆。 例如,其中乙個的含義大致是“不超過 150 人,沒有事故,通常沒有入獄時間”。 “與之前80毫克以上、100毫公升以上的驗血值相比,構成犯罪,公安機關立案刑事案件要明顯放寬。
不少網友擔心,制裁的放鬆也會增加尋租空間。 換句話說,會有人因為權力或金錢而被賦予這種“輕微”的標準嗎?
就像電視劇集裡陳清泉說的,畢竟規章制度在他們手裡,他們能找到,說了算。
另一方面,大家更擔心這種“放鬆”會給一些特殊人群提供信心,讓他們更容易酒後駕車,這對普通私家車是有害的。
要知道之前酒駕的行政處罰,酒駕直接被定為刑事犯罪。 即便如此,平時酒駕醉酒的人也不少,還發生了一次遇味事件,引爆了一瞬間的**。 放鬆會導致這些現象的概率增加嗎?
情節輕微或者“危害不大”的,不得作為犯罪處理。 換句話說,只要沒有發生車禍,你就不會受到懲罰。 不出車禍當然是無害的,問題在於,它會給有需要的人酒後駕車的勇氣,而這種“勇氣”很可能會引發一場災難。
你是什麼意思?法律不是為了懲罰而懲罰,而是法律需要以懲罰為繩索,以達到使人不犯罪的目的。 換言之,被醉酒司機撞死,再追究或後悔,只能推卸責任,卻無法挽回生命的損失。
但是,我很好奇,法律的修改不是必須由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嗎?這是憲法規定,憲法是中國人民的母法。 四個部門的情況如何?
事實上,這一變化只能說是從“相對不起訴”公升級而來,在某些情況下接近絕對不起訴。 相對不起訴以前曾發生過。
例如,2024年,湖南某副校長因酒駕被公安機關抓獲,後來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檢察院認為劉某某是初犯,態度良好,決定不起訴。 也是在那一年,上海某***湖南省的經理張某某也因酒後駕車被捕,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檢察院以他態度良好,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為由,決定不起訴他。 同年,陝西省習安市未央區交警認定姚某酒駕,符合酒駕標準,絕不追......因為他的初犯,認罪的寬大處理,情節輕微
這是什麼意思?其實我建議大家不要太擔心,首先,我們不擔心改變什麼。 第二,這種變化確實有尋租的空間,但你覺得沒有變化就沒有空間嗎?
雖然有很多不滿意的人,也有很多質疑,但最直截了當的一點很簡單,改變後,有些人可以繼續保留酒駕的公務員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