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體育廳印發《浙江省體育場輕微違法行為非行政處罰實施辦法》,將於2024年1月1日起施行,進一步推進體育領域嚴格、規範、公平、文明執法。
《實施辦法》主要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違法行為輕微,及時糾正,未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第一次違法,危害後果輕微,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規定,對體育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的決定,並梳理形成了浙江省體育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的專案清單。
對體育領域中的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根據違法行為、改正、危害後果等情節區別適用。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不予行政處罰:
輕微違法行為;
當場或限期改正;
沒有造成有害後果。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年內首次違法;
有害後果是輕微的;
當場或限期改正;
《實施辦法》明確,體育執法部門應當參照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的事項清單,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情節和危害後果,嚴格把握不予行政處罰的適用條件。 未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體育執法部門應當通過簽署承諾書、口頭通知等方式,對違法行為人進行教育、引導和督促,使其自覺遵紀守法。
輕微違法行為不受行政處罰的,應當按照行政執法辦案程式的要求,嚴格執行行政執法“三制”。 對實名舉報、部門轉接、上級交辦的案件線索,應當及時向有關當事人通報辦案情況。
各地在實施過程中,要密切跟蹤評估落實情況和效果,認真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及時總結經驗,提出工作建議。 省體育局將按照《立法改革廢釋釋》法律法規、規章和《實施辦法》的實施情況,對事項清單進行動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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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發布。
編輯:盧安然。
二審:江。
結審:王中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