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制報、新湖南客戶通訊員 陳剛 陳媛.
購地10年後,因規劃調整難以實現開發建設,開發商三次收到《閒置土地調查通知書》和兩次《閒置土地認定證書》,原告訴諸法院。 經過一審、二審、發回重審,面對現實條件下難以實現的訴訟請求和原告、被告10年未解決的歷史遺留問題,法院加強了積極的司法力量,最終實質性地解決了行政糾紛。 近日,長沙鐵路運輸法院成功破獲一起標的物3900餘元的行政協議及行政賠償案件。
2024年,原告長沙某公司以1898萬元成交價退市,收購9646平方公尺(1447畝)的國有建設用地地塊,其中國有建設用地出讓合同約定原告應於2024年9月1日前開工建設。由於地塊形狀不規則,甲方未提供周邊地塊進行整合,且**未達到約定的准入條件,經規劃調整後,將地塊南側部分土地規劃為道路用地,東側部分土地規劃為文化活動用地, 而容積率、限高、標高也相應調整,使原告難以按照原有的轉讓條件開工建設開發。近10年來,**部門先後三次下達《閒置土地調查通知書》和兩次《閒置土地認定函》,為解決閒置土地問題,原告與**部門簽訂了3份補充協議,但仍未得到實質性解決。 無奈之下,原告訴諸法院,要求**部門履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限期調整土地規劃,限期完成通行,並賠償原告的資本占用費和職工工資。
考慮到本案時間跨度長、涉及標的量大、規劃調整涉及的行政機關數量多,法院決定分四步辦理。 一是依法處理,及時反饋。 法院依法推進訴訟程式,通常促進雙方當事人參與應訴,確保案件及時審理,向原被告雙方表明法院依法審理案件的態度。 二是提前介入,深入挖掘,認真研究。 重點辦理此案,提前對案卷進行耐心細緻的閱卷。 由於該案已發回一審、二審再審,形成了較為完整的卷宗檔案,法官及其助理事先對案卷材料進行了審查,對案件進行了多次審查,並結合當事人提交的答辯材料,準確提取了案件爭議的焦點。 三是加強溝通,促進問題解決。 主審法官積極與原審被告人溝通,了解雙方私下協調情況、原審被告人對案件的看法和處理方案,以及當前協調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努力尋找解決問題的途徑和手段。 四、現場協調達成意向。 為更詳細地了解涉案地塊情況,創造更多調解可能性,主審法官帶領團隊前往涉案地塊現場,邀請原被告人與被告人到現場進行面對面調解,並結合涉案地塊的實際情況,共同商討協調方案。
法官深入了解,原告早已知道涉案地塊的開發條件難以實現,無法實現合同目的,請求履行行政協議背後的原因,是催促行政機關主動解決問題。 同時,被告也表示希望問題能夠得到徹底解決,但由於規劃調整,已無法實現合同約定的條件,土地開發問題在多次申請審批後仍難以解決。 法院在原告和被告雙方都有調解意願和調解依據的前提下,積極推進協調,進一步加強雙方的談判,同時向雙方陳述法律規定、經濟利益、市場環境等方面的利益,拉近雙方的期望。 最終,在法院的主持和多方合作下,雙方就協調方案達成初步協議,並於2024年11月正式簽訂《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合同》,約定被告長沙縣局向原告公司支付賠償金3900餘萬元, 將分三期支付。至此,這起長達10年的行政糾紛已圓滿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