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看到乙個有趣的處罰,就是同行委託同行註冊商標,當事人的員工收取了350元的商標註冊費,其中270元是商標申請的官方費用,**費是第29類蔬菜“菜英文”商標註冊費80元, 國家智財權局發回了商標駁回通知書。當事人退還了80元**費用,不僅商標被駁回,還被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罰......
發生這種處罰可能有幾個原因:
首先,乙個**組織知道這樣的商標不能申請,並按照“死去的朋友不死窮”的原則(翻譯:別人可以死,但我不能死)的原則來做。
2、委託方**機構未進行審查或未意識到“蔡英文”商標與台灣地區領導人蔡溫諧音,是利用公眾人物惡意申請註冊有損社會主義道德或其他不良影響的商標的行為。 結果,被警告處罰,並處以10000元的罰款。
這一事件也向我們展示了公眾人物對商標註冊的影響。 讓我們意識到在商標註冊時需要謹慎,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或不利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