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場處罰又稱行政處罰簡易程式,當場收繳罰款是行政處罰執行程式的一種方式。 為了防止行政執法領域的違法腐敗,我國規定了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開的制度,當場收取罰款是例外。 那麼,在什麼情況下會當場收取罰款呢?
網友諮詢:
什麼情況下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罰
律師答:
1.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兩種情形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取罰款:
1)依法處100元以下罰款;
2)事後未當場收繳難以執行的。
2.在邊遠、多水、交通不便的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在指定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的,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要求當場收取罰款。
律師補充道:
繳納罰款的情形是什麼?
1.在期限內支付一次。 主要用於罰金數額不大,或數額較大但繳費不難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違法人在執行期限內一次性繳納罰金,即自判決第二生效之日起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
2、限期分期繳費。 主要用於罰款數額比較大,違法人一次性無法繳納,在限期內分期繳納的情況,使繳納罰款的時間有一定的彈性空間,繳納金額可以四捨五入為零,便於執行罰款;
3.強制付款。 判決強制支付罰款,罰款是指期限屆滿。 罪犯有支付能力,但拒不向人民法院支付強制執行,包括偵查、扣押、凍結等;
4.隨時恢復。 對不能足額繳納罰款的,人民法院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可以隨時追繳;
5.減免付款。 這裡所稱不可抗拒的災害,主要是指因水災、火災、**等災害造成的財產損失,犯罪分子因重病、殘疾而喪失工作能力,或因重病、重病需要贍養近親而需要支付鉅額醫療費用,無財產強制執行。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八條。
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依法處100元以下罰款;
2)事後未當場收繳難以執行的。
第69條.
在邊遠、多水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在指定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要求當場收取罰款。
第70條.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或者人民財政部門出具的專項票據財政部門出具的專項票據不出具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高金峰律師簡介
2024年畢業於山東大學,雙一A級畢業法學院,擁有法學學士學位。他曾擔任多家受監管企業的法律事務負責人。 擅長處理民商事合同糾紛、建築工程糾紛、侵權責任糾紛、婚姻及家庭繼承糾紛、勞動爭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