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洛平縣人民法院聯合審理的4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被告均提出“利息不能計入後貸本金”的抗辯理由。
實踐中經常會遇到借款人和借款人在結清前一筆貸款的本息後,重新出具資信證明後,將利息計入後貸本金中的情況,那麼利息可以計入後貸本金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借款人與借款人結清前一筆貸款本息,並將利息計入後一筆貸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證書的, 如果上一期利率不超過合同訂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利率的四倍,則重新簽發的信用證明中載明的金額可以確定為後期貸款的本金。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確認為後期貸款的本金。
例如,假設貸款合同於 2023 年 10 月 25 日成立,一年期貸款市場**利率為 345%,四倍是138%。如果雙方約定的年利率為12%,則不超過138%,所以當借條一年後重新簽發時,產生的利息可以計入後期貸款的本金中。 但如果雙方約定的年利率是15%,就已經超過13了8%,超出部分不能計入後期貸款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借款人借款期限屆滿後應付本息之和超過首期貸款本金和按首期借款本金計算的利息之和,四倍合同訂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的利率,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例如,根據第一款的規定,假設借款合同於2024年10月25日成立,上期本金為100萬元,約定年利率為13%,則債務憑證每年補發一次,共計三年。 由於雙方約定的年利率不超過合同訂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利率的四倍,因此在債務憑證重新簽發時,前期利息可以計入後期本金,即 如果沒有中期還款,一期本金可確認為113萬元,二期本金可確認為127元69萬元,第三期本息之和應為1442897萬元。 但根據第二款規定,三年借款期限屆滿,貸款人可以請求的本息之和不得超過100萬元+100萬元138%×3=141.40000元,所以141以上4萬元的部分不能計入後期貸款的本金。
因此,利息可以計入後貸本金,但必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