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你太過分了!吳玲玲對著電話那頭的吳慧芳喊道:“你為什麼不讓我去見我們的父親?”
聽著姐姐的指責,吳慧芳也是無語了,父親不想見姐姐,她還能勉強嗎?
吳慧芳是家裡的老大,還有乙個妹妹吳玲玲,兩姐妹在生活中的瑣碎事情上有很多矛盾。 母親去世後,他擔心父親會孤獨而辛苦地生活,於是兩人約定輪流照顧他。 2024年9月,吳慧芳從吳玲玲家接父親和她一起生活,誰也沒想到,父親住在這裡後,竟然捨不得離開。
經過一番打聽,吳慧芳才知道了父親提出要求的真正原因。 由於姐妹倆的矛盾,每次見面,都難免會吵架,而她們的父親年事已高,深受其害。 為了避免擔心兩個女兒之間的矛盾,他下定決心住在大女兒家裡,再也見不到小女兒吳玲玲。
對於父親的要求,吳慧芳欣然接受。 但吳玲玲對此意見不少,在她看來,父親一定是被大姐“軟禁脅迫”才拒絕見她。 為此,吳玲玲多次聯絡吳慧芳,要求她暫停父親的“監管”,恢復探視權。
然而,雙方的溝通並不順利,吳玲玲盡了最大的努力卻沒能見到父親,這讓她又氣又急。 為了獲得探望父親的權利,她將大姐吳慧芳告上法庭,要求她每月幫她探望父親兩次。
俗話說“你養我小,我養老”,但如果父母不探望孩子,孩子能強行“盡孝”嗎?
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為老年人提供經濟扶持、日常照料和精神慰藉的義務。 子女探望父母的目的是讓父母獲得親情和溫暖,應充分考慮老年人的身心健康狀況、認知水平、生活狀況等因素,尊重其個人意願,為老年人創造乙個快樂、溫馨的生活環境。
如果不顧父母的意願,選擇“強行”探望父母,無疑會給父母帶來壓力和苦惱,違背探望父母的初衷。 因此,吳玲玲父親的個人意願是受到法律尊重的,不能利用司法權強行干預。
庭審後,法院駁回了吳玲玲的訴訟請求,建議吳玲玲姐妹兩姐妹積極解決個人恩怨,樹立良好的家庭倫理和家庭風俗習慣,形成和睦的家庭關係,督促父親自願同意其他子女探望。
子女探望父母的權利產生於血親或者虛構的血親關係,是自然人身份權的具體體現,依法受法律保護。 但是,行使這項權利,應當在合理限度內尊重父母的真實情況和意願,強行“盡孝”,只會適得其反。
這件事發生後,不僅吳玲玲意識到了自己的錯誤,吳慧芳也下定決心要修復姐妹之間的關係,給父親乙個安靜、有序、和諧、溫馨的家庭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