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分析羅馬元老院的性質和權力
羅馬歷史:羅馬元老院是乙個什麼樣的機構?它有什麼權力?
在古羅馬的政治制度中,除了國王和公民大會之外,還有第三種權力,它與王權的不同之處在於它最初不是為了統治而設立的,而公民大會最初不是為了立法而設立的,但它是這兩種權力的補充,權力範圍比這兩個權力更大。 這是參議院。 毫無疑問,元老院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氏族的組織:根據我們從古代流傳下來的歷史,在羅馬建國之初,元老院是由所有氏族首領組成的,從國家法律的角度來看是有道理的, 因為後來的羅馬氏族,除了那些很晚移民的人外,都要求效忠古羅馬城市的這些酋長,並將他們視為他們的曾祖父和曾祖母。
在羅馬,或者至少在拉齊奧,組成城邦的每個氏族都曾經是城邦的組織,實際上是君主制**制度下的乙個組織,由氏族成員選出的長老統治,這些長老要麼由他們的前任任命,要麼通過世襲繼承;但參議院不同於公民大會,公民大會直接由全體公民組成,而參議院由公民代表組成,具有代表性。 拉丁人很早就經歷了氏族相對獨立的階段,但從氏族到公社過渡的第乙個也是最困難的階段,即氏族長老的保留,可能在羅馬建立之前很久就被拉丁人經歷過。
據我們所知,羅馬氏族中沒有族長;氏族的所有成員都是或聲稱是共同祖先的後裔,但氏族中沒有乙個活著的成員敢聲稱自己是共同祖先的代表,因此在族長不幸去世的情況下,整個氏族必須共同負責,包括財產的繼承和婦女兒童的監護權。 然而,由於元老院的性質,許多重要的法律決定往往歸因於羅馬元老院。 簡而言之,參議院的真正地位不僅僅是國務委員會,而是在國務委員會之上;元老院是國王發言人的委員會,旨在為國王提供建議;正如荷馬所描述的那樣,領主和王子圍坐在國王周圍,在會議桌上回答國王,討論**事務,這與當時的元老院沒有什麼不同。
參議院的成員由氏族首領組成,由於氏族的數量不固定,因此參議院的成員人數也不固定。 但在古代,也許在羅馬建國之前,城鎮元老院的議員人數被確定為100人,而不管當時的氏族數量如何,以至於在原來的三個城鎮合併後,元老院的議員人數增加到了300人,從此300人成為元老院的常任理事人數, 從國家法律的角度來看,這是不可避免的結果。此外,經常被召喚到參議院的長老終身任職;在後來的時間裡,這實際上是,如果不是合法的,參議員名單經常變化,不稱職和不受歡迎的參議員被移除,移除的方法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演變。
當氏族首領不再是最高統治者時,參議員的選擇當然由國王決定;但在早期,當氏族的特殊性仍然保留下來時,國王通常會在參議員去世後從他所屬的氏族中任命一位德高望重的人擔任參議員。 可以說,後來,隨著社會變得更加團結,這種選擇參議員的方法被廢除了,只留給國王,因此只有在國王不選擇替代者的情況下,才會被視為退位。
參議院的特權 - 權力下放。 元老院的管轄權是基於這樣一種思想,即市鎮由氏族組成,市鎮的主權依法屬於所有氏族的族長,儘管根據羅馬君主制的嚴格概念,這種主權體現在家庭中,但只能由其中一位族長持有, 也就是說,國王。元老院的每個成員,雖然實際上不是普通的國王,但與掌權的國王沒有太大區別;因此,長老的象徵雖然不如國王的象徵,但在性質上是相似的:長老穿的鞋子與國王的鞋子非常相似,都是紅色的,但國王的鞋子略長,更精緻。 因此,如前所述,當國王去世時,羅馬公社的王位並沒有空缺,而是立即由元老院接管。 根據"國王只能有乙個"這個永恆的原則,哪怕當時真正掌權的人只有乙個人,這種事情"攝政王"與終身民選國王的唯一區別不是他的權力大小,而是他的任期長短。
攝政王的任期通常為一位統治者的五天;根據這一規則,元老院輪流統治國家,當攝政王任期屆滿時,通過抽籤確定繼承順序,權力移交給下一任繼任者,後者必須在位五天,直到他被民選國王取代。因此,市政當局不宣誓效忠攝政王是可以理解的。 攝政王不僅有權力和義務履行國王的所有職責,而且還有權任命終身國王,但第乙個被任命為攝政王的人沒有任命終身國王的權力,大概是因為第乙個人不是由他的前任選舉產生的,因此被認為是不合適的。 因此,元老院在羅馬社會中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威,正是羅馬社會的神聖性確保了羅馬社會及其君主制的延續,而不是世襲君主制。 因此,後來的希臘人發現元老院類似於皇家委員會也就不足為奇了,因為元老院也是以這種方式產生的。
參議院和社會決策 - 參議院的權力。 元老院不僅是王權的永恆和活生生的體現,而且是羅馬政治制度的基本組成部分。 當然,元老院無權干涉國王的政治事務。 但是,當國王無法指揮軍隊或解決法律糾紛時,他會從元老院中選出乙個人作為他的代表,代表他行使權力;因此,軍隊中最高的軍事職位後來往往由參議員擔任,他們在選擇陪審員方面也有優先權。 然而,國王從未將參議院作為指揮軍隊或司法行政的機構進行諮詢;因此,後來的羅馬元老院無權指揮軍隊或做出司法決定。 另一方面,參議院被視為控制國王和公民犯罪的現有制度的守護者。
參議院負責審查公民根據國王的提議做出的所有決定。 如果一項決定涉嫌違反現行法律,參議院可以推翻該決定;換句話說,參議院有權根據政治制度的要求,對改變政治制度、接受新公民和發動擴張主義戰爭等社會決策進行投票。 當然,不能假設公民和參議院共享立法權,就像眾議院和參議院在當今憲政國家共享立法權一樣;參議院只是法律的守護者,它沒有立法權,只有在被認為超出其權力範圍、違反對上帝的現有義務、違反對他人的承諾或干涉市政當局自己的規章制度時,才能推翻市政當局的決定。
然而,在更重要的情況下,例如當羅馬國王提出宣戰並被市政當局接受為決定時,或者當其他市政當局要求支付賠償金而這一要求沒有得到滿足時,羅馬特使會向眾神請求正義,在結束語中寫道:"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必須請求眾神伸張正義:"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必須問國家的長老,我們如何捍衛我們的權利"。只有在參議院通過決議、公民大會通過並經參議院批准後,才能正式宣戰。 當然,這一規定的目的和作用都不是鞏固參議院對公民決策的干預,也不是利用託管剝奪公民大會的最高權力;但是,正如參議院在王位空缺時確保公社政策的連續性一樣,我們可以懷疑,面對公社的壓倒性權力,元老院充當了法律和紀律的守護者。
參議院充當國務委員會:在這方面有乙個看似非常古老的規則:在國王將法律提交全民公決之前,他必須將其提交給參議院,參議院的所有成員依次投票。 既然元老院有權否決通過的決議,國王自然知道他必須事先確定元老院不會反對;一方面,羅馬人有一種在做出重要決定之前徵求他人意見的習;另一方面,參議院由於其組織結構,成為公社統治者在政治事務中的諮詢機構。 是元老院的習向國王提供建議,而不是上面描述的元老院的權力,導致了元老院權力的後來增長;但是,如果不是因為元老院有責任回應國王的磋商,元老院的諮詢作用將是微不足道的。
除了向公民大會提交提案外,國王還必須事先就不屬於司法或軍事領域的重要事項徵求參議院的意見,例如徵稅、徵收關稅、招募公民服兵役以及進行擴張戰爭,這是乙個常見但法律上必要的程式。 國王可以隨時召集元老院,提出他希望的問題;除非被要求,否則不允許參議員發表意見,也不能在沒有傳喚的情況下私下會面;然而,有乙個例外,即在王位空缺的情況下,參議員必須開會決定攝政王的繼承順序。 可以想象,國王可能會邀請參議員和他的近親討論國家事務。
當然,給出的建議不是命令;國王可以採取除收到的答覆以外的任何方式行事,參議院的意見不能以任何方式強制執行,除非上述否決權在任何地方都不適用"。"我沒有揀選你來領導我,但我揀選了你來服從我的命令"。這是後來的一位作家借用羅穆盧斯國王的話說的,在這方面,元老院用這些話表達的立場基本上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