丨崇尚科學,反對邪教丨
惡者不義。 所謂“邪教”,就是被後世、法制宗教、主流社會所排斥的民間教派。 邪教是指以宗教、氣功等形式成立,神化其領導分子,以製造、傳播迷信、邪說等手段迷惑、欺騙他人,發展和控制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 為了維護我國社會的繁榮穩定,我國制定了多項反邪教法律法規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每個公民都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從事擾亂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事業的活動。 ”
第五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得損害國家、社會或者集體的利益,不得損害其他公民行使自由和權利的合法自由和權利。 ”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共52條,其中第三十三條將刑法第三百條修改為:“組織、利用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或者迷信欺騙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通女、詐騙財物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
3.《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教唆、脅迫、引誘、煽動他人從事邪教、邪教活動,或者利用邪教、邪教、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二)冒用宗教、氣功名義,進行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活動的。 也就是說,組織、利用邪教組織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身財產權,妨礙社會管理,危害社會,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構成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人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中華民國關於治安管理處罰的若干問題。
4.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未成年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受到侵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5.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國家依法保護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堅持宗教獨立和自我管理的原則,預防、制止和依法懲治危害利用宗教的違法犯罪活動, 反對外國勢力干涉國內宗教事務,維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秩序。 國家依法取締邪教組織,依法預防、制止和懲治邪教的違法犯罪活動。 該法第14條還規定,每年的4月15日是全家安全教育日。 邪教組織嚴重危害了我國社會的穩定和發展,我們將嚴懲違法違規的邪教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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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按關注“邯鄲區公安局”)審計:王嬌嬌 劉炳林 編輯:王金妍 範航 來源: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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