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丨澤源律師事務所。
作者丨劉靜 北京市澤遠(銀川)律師事務所副所長、高階合夥人、標準化部主任,沒有規矩,中國人自古以來就注重規章制度和標準。 基於此,我們可以看到,我國許多中小型律師事務所,尤其是員工人數不足10人的律師事務所,通常沒有完整清晰的管理制度,但仍然正常開展業務和日常管理。 一方面,可能是由於自律律所等組織的特殊性,主要以“人力資源”為經濟價值創造的核心(律師只對自己首先處理的業務和當事人負責,具有較強的法律專業知識和風險防範能力——較強的自主性)。另一方面,正是由於方圓(強自律)的原則,根植於律師等知識分子的心中。
隨著律師業務領域的不斷分化和競爭的加劇,中小律師事務所的生存和發展面臨著越來越嚴峻的挑戰,大型律師事務所普遍存在的管理不足和人員穩定性問題日益突出。 如果管理者依舊墨守成規,不願突圍,優秀人才容易被大律所吸引而流失,中小律所的規模和經營承接能力注定不容易吸引“鳳凰”,通過招投標、招投標獲得大型非訴訟專案。 這樣一來,就容易陷入人才匱乏、業務收入低的惡性迴圈,很難取得大功成。 筆者作為某中小型律師事務所的執業律師、經理,有幸參與了該所管理規範化試點專案的建設。 根據中小律所常見的管理現狀和難點,結合專案工作經驗,對律所管理標準化**建設理解以下幾點,供感興趣的同行參考。
中小律師事務所是否有必要規範管理規範
標準化是指在經濟、技術、科學和管理等社會實踐中,通過標準的制定、發布和實施,統一重複的事物和觀念,從而獲得最佳秩序和社會效益。 有人說,律師行業實行管理規範,本身就是一種謬論。 究其原因,律師生來就是為了通過提供差異化的法律服務或出賣專業知識來牟利,其“個性化服務”和自我生產特徵決定了規範化管理的實施容易抹殺個性、壓制創造力。 但事實真的如此嗎?事實上,持這種觀點的人將“律師提供的法律服務產品結果的規範化”與“律師事務所管理的規範化”混為一談。
律所管理的規範化不同於律師單純提供法律服務的規範化,顯然前者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大於後者。 事實上,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的規範化只是律所管理標準的一部分,而律所行政管理、財務、人力資源、文化建設等方面的管理程度,無疑是律師個人為客戶提供法律服務的基本保障。 因此,無論是從中小律所管理層“缺席”帶來的風險角度,還是從律師行業規範化、專業化的法律服務需求者被迫處境來看當前,規範律師事務所管理是現實的、必要的、緊迫的。
從外部環境看,標準化建設從產業領域逐步拓展到服務業,再拓展到法律服務業,是社會進步和發展的必然要求。 比如麥當勞的員工,可能學歷不高,但經過短期培訓,如何快速掌握製作同樣口味的“薯條”和“炸雞腿”的能力呢?究其原因,在於公司對標準化流程的控制以及原材料的採購加工。 同樣,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一進律所,就可以通過學習和應用律所管理標準來規範執業和開展業務對於律師個人來說,他們可以快速成長,提高他們的專業技能和專業水平對於律師事務所來說,不僅節省了人力資源培訓成本,還提高了管理效率。
從行業的角度來看,如果律所的管理者能夠敏銳地“發現”律師服務行業標準的美,那麼對提高企業競爭力大有裨益。 單就律所業務管理而言,如果一家律所能夠實現從律師受案、辦案、結案、立案、回訪等全過程清晰規範的運作,全過程監督、全面追溯,隨時可諮詢,不僅能提高律師個人辦案效率, 同時也大大降低了律所和律師的執業風險,有利於建立穩定良好的客戶關係,提高效率。
中小律師事務所開展管理規範化的難點及對策
筆者認為,中小律師事務所規範化管理存在以下難點:
一是概念難以統一。
一是認識不到位。 眾所周知,律師行業對準入門檻要求很高,通常需要本科以上學歷才能通過法律考試。 律師在執業過程中,或多或少接觸到了企業合規等與標準化相似但又不同的業務知識,因此他們對律所管理規範的理解是多種多樣的,往往八位律師可以有十種想法此外,同一家律所大多同時存在老、中、青三級,部分老律師主體意識強,不願輕易改變現有工作模式,而年輕律師則缺乏對企業管理的深入理解和經驗。 對於一些畢業後踏入律所“職場”的新手來說,他們一直沉浸在律所的工作環境中,一般管理鬆散,具有一定的人文情懷,很多年輕律師在實習期結束時甚至還沒有完全建立起基本的職場規則。
面對這樣的情況,管理者被問到要從思想根源上做好動員說服工作。 律師事務所管理者要對標準化建設有清醒的認識和堅定信念,在日常工作管理中,通過宣傳、培訓、交流研討等多種形式,不斷統一思想,提高認識。
二是標準化成效慢,律師個人合作程度低。 正如家長們抱怨,中小學生普遍不愛學習,沉迷於玩遊戲。 研究發現,主要原因之一是學習帶來的正向動機反饋週期過長,這意味著孩子需要長時間努力才能看到成績的提高另一方面,電子遊戲獎勵可以隨時兌現,當孩子完成乙個小目標時,他們會立即得到提公升或鼓勵,讓孩子取得成就並感到快樂。 同理,律所管理規範化也是一樣,律所管理者和標準化代表經過大量的規範學習培訓、制度建設、標準編寫、試後操作、操作、自查總結再完善等,最後才有可能逐步顯現出管理規範化帶來的經濟或社會效應, 這個過程顯然是漫長而繁瑣的!相比之下,律師個人在接受客戶時很容易獲得經濟價值和個人成就感。 因此,從律師個人的角度來看,他們想要獲得的是律師事務所最快、最簡單的管理服務。 甚至還有業內一些律師為了爭奪案件源頭而違反執業規範,如誇大承諾、私自收費、惡性競爭等,律師事務所往往由於管理上的各種漏洞而無法及時發現或有效監管。 表面上看,律師在短時間內獲得了經濟利益,律所也獲得了利益,但其背後的隱患隨時可能顯現,至少可能影響律師的個人執業,並可能造成整個律師的“工作碗”被砸碎。
對此,律師事務所的管理人員和標準化代表要堅持既定標準,不要因為害怕或害怕個別人員流失或業務收入減少而降低標準實施的要求和力度。 既然選擇了管理規範化,就要明確目標,長期堅持下去,這樣才能最終“炒出屬於律師行業的薯條,口感一致”,提公升律所客戶的體驗和滿意度。
第三,律所普遍注重經營,忽視管理,標準的執行容易出現扭曲。 律師職業的特殊性決定了律師必須馬不停蹄地工作,承接乙個又乙個事業才能生存下去,同時隨時保持終身學習和學習的狀態。 《底線》說:“評委的頭髮有兩種,白髮和無發。 這句話用在律師身上也是自洽的,同行常開玩笑說:“做律師好,但頭髮少容易,頭頂容易冷。 因此,在律師普遍面臨邊做生意邊做生意、每天不斷學習進步的現狀下,要求律師像企業員工一樣每天上下班打卡,遵守同類企業的規章制度,不僅不現實,而且毫無意義。 據筆者觀察,寧夏幾乎所有律所都存在以下情況:有人天天來上班;有些人在拿到工資或需要律師事務所簽發時來到月底;其他的似乎永遠只存在於律所的微信群或年會活動中。 有趣的是,這幾個月才瞥見自己臉的“大佬”,比認真遵守律所政策的“天選之工”產生的收入更高。
在這種形勢下,如何推動管理規範化的實施,如何讓這些熱愛自由的律師積極主動地配合律所的管理工作,確實是乙個難題。 我們的經驗:希望律所管理者具備優秀的管理能力!管理者需要加強管理,提高管理的藝術性,耐心地引導和包容不同性格層次的律師,逐步把律所管理的標準作為律師日常行為的最低要求,融入到律師的執業過程中,培養他們對律所建設的“公共精神”和榮譽感。 通過正反饋機制,不斷讓律師看到管理規範的有效性,進而形成律師個人與律所管理的良性迴圈。 因為我們始終相信:雖然自律可以讓律師自由,但堅持規範可以給律師帶來更長期的自由和更穩定的收入。
中小律師事務所管理標準化體系建設的重點
制度建設是律師事務所管理標準化工程建設的重點工作。 可以說,如果沒有一套符合律師服務行業特點和律所管理現狀的制度,無論形成多少標準,都容易與實際操作脫節。
科學建立符合中小律師事務所管理的標準體系
在具體的建設過程中,我們可以結合行業現狀和律所實際情況,進一步科學、系統、規範一些適合律所長期積累的工作方法。 圍繞律師行業公共法律服務屬性,將律所服務及日常事務處理、工作協調、人力資源、檔案管理等全流程納入標準化建設體系,構建從業務委託受理到結案立案的全鏈條服務標準體系,制定全鏈條服務標準體系服務基礎標準體系、服務保障標準體系、服務提供標準體系完善的法律服務標準體系,規範了律所服務全過程涉及的環節的工作內容。
突出關鍵管理領域,借助資訊科技進行建設
結合中小律所管理特點,中小律所標準化體系建設,可以採用技術驅動與規範相結合的方式,圍繞律所業務流程、人力資源、檔案管理、服務質量監督與考核等方面,在綜合建設的基礎上突出管理特色。 在筆者看來,律師服務提供標準作為律所管理標準體系的核心確實很重要,但必須面對的現實是,大型律所,尤其是全國布局的優秀律所,在這方面更有優勢,所以這部分的標準是明確的, 簡潔易操作。相反,它對中小律師事務所的管理很重要,但在整個法律服務行業標準體系中所佔的比重並不大如:資訊保安、人力資源、檔案管理、文化品牌建設等,都可以精心打造為特色標準。
就整個律師行業而言,中小型律師事務所缺乏市場競爭力的主要原因是難以或不可能克服律師事務所經營中形成的自發的“單打獨鬥”模式,形成像大型律師事務所一樣的商業競爭合力。 因此,如果能通過建立規範體系來統籌律所的人事管理,引導和建立律師個人與律所整體的業務承包合作和分配模式,無疑可以集中精力做大事,發揮“四兩千斤”的奇妙效果。 此外,鑑於律師行業“辦案重、卷宗輕”的總體特點,以及律所卷宗丟失、卷宗量大、保管難度大、律所因人員流動占用空間大等客觀現狀, 勢必探索適合律所和律師行業發展的檔案規範化管理路徑,勢必大大提高律所的管理效率,甚至彌補行業的短板,促進整個律師行業的發展。
中小型律師事務所規範化管理經驗
管理大師大衛·梅斯特(David Mester)表示:“世界上沒有哪個地方的專業服務市場增長速度如此之快,這為中國專業服務公司提供了乙個巨大的機會,可以向世界其他地區學習,並成為新商業模式的潮流引領者。 因此,律所這樣的專業服務機構採用規範化的管理模式,能否成為中小律所突破自身發展瓶頸的新路徑,還需要在實踐中進一步檢驗,但正如三聯週刊對網紅果實“陽光玫瑰”的調查結論所說: “中國水果消費者已經像購買商品一樣購買了標準化的水果”,“標準化使消費分層清晰,並能將消費者的喜好清晰地傳達到種植端”。為了能夠進入新的市場體系,許多水果產區正在基礎設施、生產理念等方面進行現代化改造。即使是最老的傳統農民和農民也開始改變觀念,採用新的想法、基於成本的投入和技術來提高水果價格並創造更多收入,為什麼提供專業服務的律師事務所和管理者不能嘗試積極採用新的管理模式,以提高律師的工作效率和律師事務所的客戶滿意度?
作為中小律所規範化管理的探索者和踐行者,雖然澤源律所的標準化代表們在試點結束後對標準化的獨特魅力有了更清晰的認識,但我們了解到:標準化永遠在路上!為探索一條適合中小律師事務所可持續發展的道路,我們將堅持不懈、持續深入地進行執業管理規範化研究,為提高法律服務業管理水平、助推律師業發展貢獻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