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發案[2023] 152
人民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以積極接受社會監督為目的,在網際網絡上公布生效的裁判文書,法院對文書的公開必須依法進行,不得公開法律法規禁止公開的檔案或者必須隱藏的資訊。 然而,在濟南市淮陰區某小區,物業管理公司作為當事人披露了一起涉及業主群體中他人個人資訊的判決,該行為是否構成對他人的私隱權和個人資訊權的侵犯?
案例回顧
王某為淮陰區某小區業主,2024年,小區物業管理公司與王某因物業服務糾紛訴法院,法院判決王某應向物業公司支付物業管理費,物業公司勝訴。 隨後,物業公司在小區業主微信群中發布王某敗訴群公告,並將上述生效裁判文書拍照成**並發布在微信群中,檔案首頁並未覆蓋王某的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 王某認為物業管理公司隨意洩露其個人資訊侵犯了他的私隱,遂向法院起訴物業管理公司,要求責令物業管理公司向王某公開賠禮道歉,並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
由法院審理
物業管理公司辯稱,其出具裁判文書是對公開裁判文書的合理合理使用,是督促王某等業主按時繳納物業費,並未洩露王某的私隱,故不構成侵權。
本案中,物業公司的行為是否侵犯了王某的私隱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零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自然人享有私隱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洩露或者披露他人私隱。 第1034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資訊受法律保護,並界定了個人資訊的內涵和外延,其中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住址、**號碼等均屬於個人資訊,個人資訊中的私隱資訊適用私隱規定。
物業公司公開發布已生效的裁判文書是否違法?
淮陰法院經審理認為,物業公司在公開本案裁判文書時,並未隱瞞王某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等個人私隱資訊,導致王某的私隱資訊洩露,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當事人的生活安寧和社會評價。 侵犯他人私隱權,物業管理公司存在主觀過錯,客觀上造成王某個人資訊洩露,侵犯王某私隱權。
法院如何認定王某主張物業管理公司應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
王某主張物業管理公司的行為對其造成嚴重精神損害,但未提交相關證據證明,因此王某要求物業管理公司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的依據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援。
判決
最終,淮陰法院依法裁定,物業公司在某小區公告欄上由某業主向王某出具賠禮道歉信。 物業管理公司拒不履行該義務的,法院應選擇市級報紙刊登本判決書正文,由物業管理公司承擔必要的費用。 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被駁回。
法官怎麼說
那麼在生活中,如何合法、合理、有效地處理財產糾紛呢?在財產糾紛中,如果生效的裁判文書已經裁定欠物業費的業主繳納了費用,但業主仍未繳納費用,物業管理公司將裁判文書公示給業主群體,並將裁判文書張貼在公告欄上的做法,不利於糾紛的解決,容易激化矛盾。 面對這種情況,物業管理公司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並運用法律手段保護勝訴的權益。
*:濟南市淮陰區人民法院濟南電視生活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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