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粉絲朋友諮詢了年底股東分紅的涉稅事宜,今天我們就給大家分享一下股東分紅的涉稅事宜,以及如何申報分紅稅。
股東分紅需要區分法人股東(法人股東一般指法人股東)和個人股東。
1. 法人股東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第二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所得屬於免稅所得。
第三條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絡的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也屬於免稅所得。
企業按照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後,企業股東領取股利時免徵企業所得稅。
2. 個人股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規定,利息、分紅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並按比例稅率徵稅,稅率為20%。
特別規定: 1、財稅〔2015〕101號第一條規定,個人從公開發行、轉讓市場取得上市公司並持有股份1年以上的,其股息所得暫免徵個人所得稅。
個人從公開發行、轉讓市場取得上市公司**,持有期不足1個月(含1個月)的,股息收入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有期間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持股期間的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按20%的統一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2、財稅字[1994]20號第二條規定,外國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紅利、紅利。 暫免徵個人所得稅。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公告2024年第78號第一條規定,個人持有上市公司**並持有股份1年以上的,暫免分紅、分紅個人所得稅。
個人持有上市公司**且持有股份不足1個月(含1個月)的,其股息收入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有期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分紅收入暫減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按20%的統一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本公告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中公開轉讓的非上市公眾公司持有期限是指從個人取得上市公司**之日起至轉讓交付**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時間。
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利息、股息、獎金所得徵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7〕656號)。
在此情況下,扣繳義務人向個人發放利息、紅利、獎金所得時,視為個人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代扣代繳所得。 "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對納稅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獎金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計算個人所得稅。
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次月15日內將扣繳或者扣繳的稅款按月或者每次向國庫繳納,並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
因此,當乙個實體向個人股東支付股息時,視為個人股東獲得股息和股息。 每次取得所得的時間為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繳款人於繳納所得後的次月15日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此外,如果海南的外商投資超過20%,且當地稅負不低於5%,則還免徵股東分紅所得稅。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內容,如果大家對股東分紅涉稅事宜還有疑問,歡迎在評論區討論。
本文由匯金磚整理於網路,僅供參考,具體資訊以實際諮詢為準,如有侵權請聯絡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