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報告,12月19日,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原委書記、檢察長張本才一案,判處被告人張本才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400萬元張本才**的犯罪所得、孳息,依法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本才於2024年至2024年期間,利用其職務擔任檢察院**社黨委書記、主任、最高人民檢察院影視中心主任、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主任、上海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等職務, 直接或者通過他人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供土地開發、企業管理、就業安置、工作調動等事項,以及非法收受財物共計4832萬元以上的幫助。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本才的行為構成犯罪,數額特別巨大。 張本才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主動供述了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一些犯罪事實,認罪悔罪,主動歸還贓物,贓款、贓物已全部追回,可能依法從輕處罰。 法院據此作出判決。
他被指控從事迷信活動,破壞司法公正。
張本才,2024年5月出生,山東臨沂人,2024年任檢察院黨委主任、書記,2024年任最高人民檢察院金融裝備局局長,2024年任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主任,2024年任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黨委書記。
據公開報道,張本才非常熱衷於書法、繪畫等文藝創作,筆名“東方吐琴”,其畫作多次進入拍賣市場,成交數十萬元。
2024年6月1日,張本才正式宣布辭退。 同年9月29日,**紀委、國家監察委員會通知他,給予開除黨籍和公職處分。
經查,張本才喪失理想信念,背棄職責使命,不對自己的工作負責,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的主體責任,從事迷信活動,抗拒組織審查
違反組織原則,不按規定報送個人事務,用權安排多人工作,破壞單位選人用人風氣;
縱容、默許親屬利用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的;
違反規定干預、干預司法活動,破壞司法公正的;
違法執法,以權謀私,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鉅額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