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和使用公共資料的安全邊界在哪裡?(一)劉靜律師團隊

Mondo 社會 更新 2024-01-28

隨著大資料時代的到來,資料已成為企業和個人最重要的資產,資料安全和私隱邊界變得越來越重要。 如果資料所有者在開放資料共享前未進行適當的安全評估、資料清洗、脫敏或保護措施不足,可能會導致未經授權訪問或使用資料,或違反個人和商業資料權益保護邊界,從而侵犯資料來源的私隱或商業秘密。 但同時,公共資料的安全義務也是雙向的,不僅涉及資料提供者的義務,還涉及使用者和收集者的義務。 本文重點探討了大資料企業和網路平台在收集和使用公共資料過程中面臨的安全或競爭邊界問題,並回答了在收集、儲存、傳輸、使用公共資料過程中如何控制安全邊界和競爭邊界,以避免侵權或其他法律責任的問題。

網路平台抓取、收集、使用公共資料的安全邊界是第一位的未來能否通過技術手段任意抓取、收集和使用使用者訪問許可權後才能公開的資料?

在網路平台上抓取、收集公共資料的安全邊界在於抓取、收集、甚至使用資料的手段是否合法、正當,不合法的,將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從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即使採集和捕獲是合法的,但如果使用不當,例如影響其他經營者的正常操作或原有的展示規則,也會涉及不正當競爭。

根據司法裁判案例,在網路平台上抓取、收集公共資料的前提條件之一是資料採集手段合法正當。 資料抓取的合法性足以構成整個資料抓取和使用行為合法性的基礎。 抓取者對抓取行為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 此外,資料採集後使用資料,因其不公平性,構成實質性替代或影響經營者正常經營的,還構成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即“其他妨礙或者破壞其他經營者依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的正常運營的行為”, 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例如,在安方與微盟創客的微博輿情資料抓取案例中,微博平台的資料被劃分為未設定訪問許可權的公開資料和其他非公開資料,而安方公司開發的Eagle Strike系統聲稱,其通過合法的網路爬蟲技術和允許的五個資料介面,捕獲了微博平台的公開資料, 並且只收錄了使用者無需登入即可訪問的微博平台前端資料,而沒有收錄使用者只有在使用者登入時才能檢視的前端內容對應的後端資料,但無法合理解釋為什麼能夠收集到準確精彩的實時資訊因此, 法院認定,安方公司擅自,通過技術手段繞過新浪微博平台的技術限制和訪問許可權,對新浪微博的平台資料進行採集和儲存,包括具有設定訪問許可權的非公開資料。資訊的獲取是後續展示、應用和分析行為的基礎和前提,因為安方公司捕獲和儲存微博平台資料的行為是不正當的,因此其後續使用這部分資料的應用、展示和分析不具有合法性依據,因為資料不合法。 同時,在抓取資料後的資料展示和呈現過程中,安方改變了微博平台資料特定的展示規則(例如,博主的評論和他人微博上的評論內容無法在博主首頁檢視),在Eagle Strike系統中更改這部分資料的呈現方式也是不恰當的(例如, 博主的微博和他在別人的微博上的評論都可以直接展示出來)。上述行為被認定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正是因為這種不當抓取、後續使用和展示的行為侵犯了微博平台作為網路平台運營者的合法權益,使得使用者在不離開微博平台的情況下可以實時檢視和展示。大量瀏覽新浪微博內容,破壞了微盟公司微博平台的正常運營,削弱了微博平台的競爭優勢和微博資料商業使用的交易機會和交易空間,從而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款的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因此,法院判令安方公司停止訴訴行為,消除影響,賠償微夢創新科技公司經濟損失500萬元,合理費用28萬元。 2024年8月17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關於禁止網路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定(徵求意見稿)》,其中第20條明確規定了非法抓取資料的行為,為資料抓取不正當競爭案件提供了明確的監管依據,即“第二十條: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非法獲取、使用其他經營者的資料,大幅替換其他經營者依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的主要內容或者部分內容,或者不合理增加其他經營者的運營成本,損害其他經營者使用者資料的安全, 或者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依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的正常執行。 因此,要判斷資料抓取行為是否合法,需要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如是否經過被爬取平台的授權或許可,是否採取了突破技術保護和訪問許可權的措施,通過網路爬蟲抓取是否違反機械人協議, 以及是否已獲得使用者的授權,以及後續使用被抓取的資料是否構成實質性替代。如果資料抓取行為本身是不恰當的,那麼後續對這部分資料的使用,如顯示和分析,也會因為資料不合法而合理。 另一起案件涉及北京創瑞文化傳媒***簡稱創瑞公司)。未經許可,該公司在抖音平台公開資料採集中直接抓取和運輸了5萬多個短**檔案、1萬多條使用者資訊、127條使用者評論,並在刷子App上展示傳播。 本案中,創瑞的行為被認定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因為其擅自抓取、使用抖音平台的公共資料,破壞了網路平台服務的正常執行,創瑞公司直接、大量抓取、傳輸涉案資料收集中的短**、使用者資訊、使用者評論,用於刷子App, 實質上取代了微博視界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直接損害了微博視界的競爭利益,阻礙了網路短**行業的發展,破壞了競爭秩序,損害了消費者的福利。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創瑞被訴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的誠實信用和商業道德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判處微博視界公司賠償經濟損失500萬元。

是否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訪問、收集和使用公開可用的資料?使用已開放的開放資料的安全或競爭邊界在**?

雖然網路平台運營者容忍他人合法收集、使用公共資料,但不能簡單地認為公共資料可以任意獲取,並非所有抓取、收集公共資料的行為都是合法合規的。 網路平台已經公開的公開資料應當允許他人依法獲取、使用,並不意味著網路平台對該部分資料不享有合法權益。 即使是未經許可抓取公共資料,也要根據每個案件中資料的數量、規模、價值等因素,以及後續使用對原平台的實質性替代等因素,對相關行為的合法性進行綜合判斷。

以**資訊抓取案例為例。 北京申鷹誠訊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申盈誠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申鷹公司)擅自利用技術手段,將基本資訊、交易資訊、特徵資訊、野外勘察圖紙、VR圖紙、房屋平面圖(簡稱涉案資料)抓取並儲存在貝殼搜尋網路中, 同時自動去除殼牌網路的水印,通過資訊網路將涉案資料傳播給其使用者或社會公眾,包括在推購99產品中向使用者展示,供使用者編輯和**,並將涉案資料發布到99地產網, 第三方房地產資訊平台和微信。本案中,神鷹公司利用技術手段,大規模抓取上述公開資料,去除 Beike.com 水印,新增其他主體水印,傳播至社會**及第三方房地產資訊平台。

該行為之所以被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是因為被訴行為搶走了屬於鏈家公司的使用者流量,影響了使用者的粘性和信任度,並因“虛假**”直接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和交易安全,使依靠誠信經營獲得競爭優勢的經營者無法獲得有效的激勵, 破壞了房地產經紀行業的競爭生態和秩序,明顯違背了房地產經紀行業的誠信和商業道德原則。因此,法院還判令申鷹公司消除影響,連帶賠償聯嘉公司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的經濟損失500萬元和合理費用50萬元。

公共資料通過網路平台不受歧視地向公眾提供和展示,並不意味著其他運營商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訪問和使用這些資料。 判斷獲取、使用公共資料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應結合獲取、使用資料的具體手段和方法進行分析和判斷,綜合考慮該行為是否違反相關行業商業道德,以及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影響; 消費者的利益,市場競爭的秩序。

涉案資料是具有相當規模的資料集合,由運營者建立、維護、不斷擴充,長期投入大量資金、技術、服務等運營成本,構成企業的核心業務資源,使企業獲得相應的競爭權益, 從而可以作為將其與其他智財權的商業利益區分開來的一種方式,用於保護不正當競爭法,這與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類似,但保護的門檻大大降低。因此,在本案判決中,法院認為,無論聯家公司在資料收集中是否享有單件著作權,均不影響被訴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認定。

在當前的司法實踐中,資料權益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作為企業的商業利益得到保護。 其保護主體主要針對企業在商業經營中的權益,如“資料資源持有權、資料加工使用權、資料產品運營權”等,特別是企業的資料權益使用權。

在立法層面,2024年11月22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反不正當競爭法修正案(徵求意見稿)》,其中增加了第十八條“資料條”,從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角度對資料進行定義,規範商業資料保護。 草案第十八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資料,是指經營者依法收集的、具有商業價值並採取相應技術管理措施的資料”。“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不正當獲取、使用其他經營者的商業資料,損害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擾亂公平市場競爭秩序:

1)利用盜竊、脅迫、詐騙、電子侵入等手段破壞技術管理措施,不當獲取其他經營者的商業資料,不合理增加其他經營者的經營成本,影響其他經營者的正常經營;(二)違反協議或者合理正當的資料抓取協議獲取、使用他人商業資料,並實質性替代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相關產品或者服務的;(三)披露、轉讓、使用其他經營者以不正當手段獲得的、足以實質性替代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相關產品或者服務的商業資料;(四)以其他違反誠信和商業道德的方式不當獲取、使用他人商業資料,嚴重損害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擾亂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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