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難,保住企業更難。 在瞬息萬變的環境中,企業創始人最關心的是如何防止外向,掌握企業的控制權,本文將分享如何捍衛自己的控制權。
加權投票權制度
《公司法》明確規定,股東可以對同一股份享有不同的權利。 這意味著股東的股權比例相對較小,但股東可以投票相對較大。 可以約定,例如,易東只有20%的股權,但可以約定擁有80%的表決權。
簽署一致行動協議
創始股東可以與投資人簽訂一致行動協議,約定在股東大會上投票時,投資人和創始股東應當同意決議,投資人也應當贊同該決議。
持股平台
投資者在公司章程中登記時,在特定的持股實體登記,如有限合夥企業或有限責任公司,創始股東或創始股東指定的人員成為有限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或執行合夥人。
如果持股主體是公司,則由創始股東或者創始股東指定的人員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唯一執行董事。
表決權的下放
投資人向創始人出具授權委託書,將投資人持有的股權的表決權授予創始股東行使,便於形成共識,即投資人出於自願或非自願、信託或非信託等方式將表決權委託給創始人。 雙方需簽訂表決權委託協議。
控制投票權比例
《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變更公司形式,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多數通過方可通過。
也就是說,通過上述規定,在公司股權轉讓時,只要創始股東的股權不低於三分之一,上述事項都可以否決。
一票否決權
創始人還可以列出權力清單:例如,涉及公司的對外投資、分紅、公司預算、決算、重大人事任免,包括公司的股權激勵計畫、上市計畫,包括公司董事會席位的變更、董事會成員的任免等重大事項, 創始股東可以擁有否決權,以確保他對公司的控制權。
例如:華為的任正非只持有1股,但仍然可以控制整個華為,主要是擁有否決權。
股權持有
對於不熟悉的投資者,可以簽訂股權持有協議,經過一段時間的磨合,雙方就建立了最終的信託關係,時機成熟時,可以將代理人股權轉換為記名股權。
任何時候,創始人都不能盲目選擇合夥人、接受資本,必須謹慎保持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