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開車時突然生病,與騎自行車的張某相撞,導致張某從車上摔下來,身體多處受傷,醫療費用共計5萬餘元。 據交警部門介紹,該事故屬於交通事故,雙方均不承擔責任。 然而,雙方一直無法就賠償金額進行談判,張先生將王先生告上法庭。
本案中,張某對王某駕駛的機動車的傷害屬於意外,雙方均無過錯。 根據法律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機動車當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本案中的事故責任應由機動車當事人,即王某承擔。
法律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無過錯的,機動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當事人的責任;機動車當事人無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非機動車駕駛員或者行人故意與機動車相撞造成交通事故損失的,機動車當事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受到損害的,不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一千二百零九條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因租賃、借用等原因不是同一人,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由機動車當事人之一負責的,機動車使用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損壞的發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由機動車當事人一方承擔責任的,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應當先在強制保險責任範圍內賠償;差額由承保商業機動車輛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予以補償仍然不足或者未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侵權人應當予以賠償。
國高提醒,行人在道路交通中的安全無疑是重中之重,當駕駛人和行人均有過錯並傷害行人時,機動車承擔全部責任的規定更多是出於對行人安全的深切關注。 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在任何情況下機動車都必須承擔全部責任,如果行人闖紅燈、隨意過馬路、不隨路等,一旦發生事故,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