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群眾辦實事“人民調解司法確認”高效、便捷、省錢!

Mondo 社會 更新 2024-01-31

人民調解+司法確認”。

近日,在粵塘法院建設路法院的悉心指導下,東平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成功調解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 本次調解採用“人民調解+司法確認”的模式,突出了“楓橋式人民法院”的調解優勢,使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得到妥善化解,也為解決類似糾紛提供了有益的借鑑。

基本案情

從2024年11月開始,鄧開始向陳某購買商品,隨後鄧根據交易信用,通過微信多次向陳某轉賬3萬餘元。 後來,由於供應商沒有按時供貨,陳某無法將貨物交付給鄧,於是鄧要求退還餘款,引起雙方糾紛。

東平街調解員。

粵塘法院建設路法院接到案件材料後,立即啟動雙向調解程式。 他們耐心地向雙方解釋相關法律規定,並建議通過訴前調解程式解決爭議。 經雙方同意後,粵塘法院將案件移送東平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並就調解協議內容提供專業指導。

經過多方努力,雙方最終在東平街道調解員的主持下達成了調解協議,隨後雙方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法官經審查確認了人民調解協議。

下一步,粵塘法院將深化訴源治理和多元爭議解決工作的推進力度,通過加強對群眾的引導和宣傳,讓更多人了解非訴解決方式的優勢和特點,堅持和發展新時代的“楓橋經驗”,積極探索新的爭議解決模式, 以高效便捷的方式為人民群眾提供優質的爭議解決服務。

司法確認

司法確認是指當事人在訴訟程式之外達成的民事調解協議,經雙方當事人申請,予以執行的非訴訟程式。

高效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式的若干規定》第四條規定,除特殊情況外,法院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的司法確認申請之日起三日以內決定是否受理司法確認申請。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以內或者公示期滿後三十日內審結。

可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不收取任何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式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辦理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案件,不得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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