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壯溫,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對**婦女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近日,山西省楊高縣人民法院審理的一宗**案引發廣泛關注,之所以引起關注,主要與本案發生訂婚後有關,此前網路上流傳多個版本,包括“出軌結婚”、“以告勒索”、“訂婚後第4天發生關係”、 女孩起訴**“雙方處於同居關係”,“被害人有結婚史”,“被害人給婚姻介紹所3萬元介紹費” 12月25日,楊高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習某某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後,該案法官在接受記者採訪時回答了大家的擔憂。 法官主要從雙方關係以及是否違背女方意願的角度來回答。 雙方是戀愛關係,雖然按照民俗訂婚,但未辦理結婚登記,即未取得結婚證就不是夫妻。 對樓梯上被男子強行拖回房間的女子的監視可能是因為法官認定此案是犯罪。 這個案子的最終結果會如何,**給的壓力會轉移到二審法院,大家拭目以待。
今天大故事的主題是婚姻**問題,很多人聽到自己結婚後可能會嗤之以鼻,以為是開玩笑,但實際上,還是有真實的婚姻**案例。
惠州市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於2024年8月27日作出的(2019)粵1391行初196號案件,屬於婚姻存續期間發生的**犯罪。
經審理,法院認定被告人鄧與被害人陳某於2024年2月相識,並於6月22日登記結婚。 2024年3月,因夫妻不和,受害人陳某搬出並租了另一處地方,兩人正式分居。 2024年1月12日,被告人鄧萌生了強行與被害人陳某發生性關係的念頭,並在工廠內以繩索為工具作案。
2024年1月13日23:00左右,鄧用偷來的鑰匙進入陳某出租屋,打算發生性關係,但陳某不甘反抗,在反抗過程中用牙齒咬了鄧一口。 鄧隨後用事先準備好的白色尼龍繩將陳某的雙手綁在背後,為了防止陳某喊“救命”,鄧用襪子堵住他的嘴,然後脫掉褲子和**,強行與他發生性關係兩次,在此過程中造成陳某多處軟組織挫傷。 陳某趁鄧外出,跳到陽台上大聲呼救後,群眾報警,被公安民警救出。
法院認為,被告鄧與被害人陳的同居義務是從自願婚姻行為中推斷出的道德義務,不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 本案中,被告人鄧在婚姻關係異常存續期間違背被害人意願,使用綑綁、壓迫、壓迫等暴力手段,強行與她發生性關係,進而進行威脅,這不再是基於愛情的性要求,而是出於報復和發洩的動機, 而這種性行為,脫離了婚姻的本來面目,具有“強迫力”,行為的客觀特徵應當認定為違背婦女意願的行為,嚴重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和性權利,其行為符合**罪的主觀和客觀特徵。 構成**罪。法院最終裁定被告人鄧犯有**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良心叮咚:廣大男性同胞做事前要慎重,上述案例發生在夫妻關係不正常的時候,但即使夫妻關係正常,強行發生關係也可能因為女方的意願而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