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在處理勞動人事糾紛時,當事人需要遵循一系列的程式和規定。 首先,當事人需要提交乙份詳細的仲裁宣告,這是整個仲裁過程的起點。 在撰寫仲裁申請時,如果當事人有困難,可以選擇口頭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將記錄並告知對方。 第。
1、提交申請:在提交申請的同時,當事人還需要根據申請人數提交影印件。 申請內容必須包括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地點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和位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等。 此外,仲裁請求書還需要具體說明仲裁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提供證據和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位址,並註明請求仲裁的日期。
第。
2、受理仲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仲裁申請的決定。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申請的,將在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交被申請人。 被投訴人需自收到投訴之日起10日內提交答辯書和相關證據。 第。
3、審理:在審理階段,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將提前五天通知雙方日期和地點。 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第一天前三天申請延期,是否延期由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退出庭審的,申請將予以撤回,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第。
4、仲裁與調解:在仲裁與調解階段,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將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推動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將根據協議內容製作調解宣告,調解協議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將及時作出決定。
第。
五、仲裁裁決:在仲裁裁決階段,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終結案件審理。 案件事實複雜的,經批准可以准予延期,並可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延期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裁決作出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將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未起訴的,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仲裁裁決是終局裁決,則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