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登記男1,女99,離婚怎麼分割?(有民事代表)。

Mondo 社會 更新 2024-01-29

原作者:王有白 王有白律師婚姻家庭團隊。

不少朋友詢問,她和丈夫婚後購買的房產,在房產證上登記的,男方1%,女方99%是按照登記的份額分配,即男性1%,女性99%,還是財產在兩個人之間平均分配?

根據本律師近期辦理的一起類似離婚房產分割案件的經驗,房產產權證登記如何由男女雙方99%分割。國內判例較為混亂,既有支援按房產證登記的股份分割,也有支援均分房產的案例。

該律師辦理的離婚案件在廣州某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在房委會登記時,房產權屬證上登記的女4 5人、男1 5人。我們,女人,主張按照登記的份額進行分割,而男人則主張財產在兩個人之間平均分配。 最終,區人民法院裁定財產應平分。 我們不服,向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最終中級人民法院採納了我方**字的意見(**字的主要內容附後),改判按登記份額分割財產,即女方佔4 5,男方佔1 5。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是否存在關於涉案房屋所有權的夫妻財產協議。

《民法典》第1065條:“一男一女可以約定,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所得的財產應分別或共同擁有,或部分分開,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二條的規定。 ”

第1063條“夫妻之間關於婚後所得財產和婚前財產的協議,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對外界所欠的債務為對方所知悉的,應當清償夫妻的個人財產。 ”

本案中,該男子和女子沒有簽署書面的婚姻財產協議,而只是在房地產業權契據上登記了自己的份額,同時在房屋委員會提供的“房屋共有權分析宣誓書”中寫下並簽署了各自的財產份額。

一審法院認為:簽署的《房屋共有產權分析宣誓書》是為申請產權證而簽發的,丈夫表示不知道宣誓書的內容和意義。 在沒有單獨的書面明確協議的情況下,很難確定雙方就有關房屋的婚姻財產有協議,也不可能斷定婦女對房屋份額的要求是書面同意的。 因此,一審法院判定該財產享有同等份額。

二審法院認為:首先,不動產登記是物權公示的重要環節,本案原告和被告在登記不動產時已明確約定份額,也已將其登記在不動產權屬證書首頁的共有權一欄中, 為了物權公開的權威性,應該得到承認。

其次,關於夫妻財產協議的效力問題,在本案中,在簽署《房屋共有產權分析宣誓書》和不動產登記時,雙方協議的意思意非常明確,是雙方意思的真實表達, 即雙方已就財產的共同所有權達成協議,並按照協議登記了財產權。協議和註冊具有法律效力,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因此,涉案房屋應按照共有產權協議進行股份分割。 上訴人(該名婦女)的申請是以法律為依據的,並得到法院的支援。 一審法院在處理房屋分割時犯了錯誤,二審法院予以糾正。

通過以上分析,房地產產權證登記為男1%,女99%我相信我的朋友知道答案。

附上本案的第二例**字:

尊敬的主審法官、評委:

廣東金方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上訴人XXXX在離婚糾紛案件中的委託,指派王有柏律師擔任其二審訴訟人,出席並參與本案的訴訟活動,特此根據本案事實和有關法律規定, 關於本案爭議的焦點——廣州市財產分割(以下簡稱“爭議財產”),現提出以下**意見,請合議庭充分考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辦理爭議財產夫妻分居時,已確定各自的財產權份額為上訴人的五分之四、被上訴人的五分之一,應視為雙方已就財產份額達成共識,故應按離婚時登記的份額進行分割,理由如下:

1、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關於爭議房屋產權比例的書面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是平等、自願、友好協商的結果,記載在登記簿中,具有物權公示的效力,屬於雙方當事人對爭議房屋具體財產的約定, 構成婚姻財產制度有效協議的,應當按照約定的份額進行分割

根據《民法典》第1065條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的財產分別或者共同或者部分分開、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因此,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當按照雙方書面協議辦理。

當爭議物業在房屋委員會登記時,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均提交的書面材料包括:(1)《房地產登記申請書》;(二)《不動產交易及權屬登記查詢記錄表》;(三)《房地產其他權利登記申請表》;(4)“住房共有權分析和生產宣誓書”。 雙方就各自在爭議財產中的份額達成書面協議,即上訴人占有4 5份,被上訴人占有1 5份。 此外,房地產登記部門應當根據雙方書面協議,在房地產證上載明雙方持有的房地產份額。 因此,書面協議應視為夫妻雙方就該財產的婚姻財產制度達成一致。

根據我國法律,如果婚後雙方沒有特別約定購買房產,一般認為是夫妻共同財產,即夫妻共同共有房產,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 雙方各自享有房產100%的權益,在離婚分割房產的情況下,在不考慮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等其他因素的情況下,原則上每人獲得房產總價值的50%。但是,如果一方擁有90%的財產份額,而另一方在協議共享後僅擁有10%的份額,則可以視為雙方各自權益的重新調整,僅佔10%份額的一方實質上通過協議放棄了部分權益。

總之,由於房屋的所有權最初是在共有房屋的情況下約定的,因此各地法院在分割離婚時一般會尊重當事人的約定,並按照各自的份額進行分配。

2、根據《物權法》的規定,爭議財產發生物權變更,被上訴人對爭議財產五分之四的所有權具有法律效力

夫妻共同財產實質上仍屬於《物權法》的共同所有,因此應首先按照《物權法》確立的有關原則進行分割。 根據《物權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至少應當堅持三個原則:1、依約分割原則。 具體來說,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約定如何分割的,按照約定處理;2、依法分案原則。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依照本條規定進行分割。 也就是說,如果配偶一方在離婚後有嚴重的理由分手,他或她可以要求分手。 3、損害賠償原則。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可能破壞其功能、功能和價值,致使另一方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賠償分割造成的損失。

《物權法》第九十四條:“共有人按其份額享有共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第一百零三條 共有人未約定共有的不動產、動產為股份共同所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股份共有,但共有人有家庭關係的除外。 鑑於夫妻之間存在著特殊的個人關係,夫妻共同擁有股份與沒有特殊個人關係的人共同擁有股份是有區別的否則,視為股份共享。

本案中,當事人在有關房管部門的申請材料中已明確約定,雙方將分得爭議房屋,並具體佔比,如雙方無異議,則在房管部門辦理夫妻財產分割手續。 不動產登記簿中的份額比例,視為雙方協商達成的財產權分配協議,是雙方意思表示的真實情況,該登記簿具有物權公示效力,如下文由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2022)黃浦民益(民)初字第7310號提出, 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2013)豐民初字第15350號等案件當事人僅提供房產權證明作為股份共有的證據,法院受理並裁定房屋按登記份額分割。因此,上訴人據此要求分得五分之四的份額是合法和正當的。

3、我國審判實踐中,夫妻共同擁有的不動產約定為共同所有或者股份共同擁有時,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法院均認為該約定對夫妻雙方具有約束力

1.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終3708號民事判決書。 一審法院認為(第5頁):“雖然一幢房子位於第5頁。馮一、丁某在北京共同擁有的XXX2是馮一婚前購買的,由於婚後雙方變更了房屋的產權,財產權份額也已明確,因此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房屋所有權證登記,載明涉案房屋為丁某、馮某1號共同擁有,其中丁某持有60%的股份,馮某持有40%的股份,應視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的約定。 ”

二審法院認為(第7頁):“關於共有房屋和車輛的車輛問題,原審法院根據法律規定將房屋和車輛定性為夫妻共同財產是正確的,並且根據房屋所有權證書的登記, 據稱,涉案房屋為丁某、馮某共同擁有,其中丁某佔60%的份額,馮某1持有40%的份額,有年幼的孩子和穩定的居住環境,當事人在爭議房屋產權登記和房屋現出租的事實中占有份額, 爭議房屋應歸D所有,丁某應為Feng 1支付房屋的相應折扣。”

(注:在這種情況下,只有房屋所有權證明表明雙方的產權份額,但是。

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均按照不動產登記份額對財產進行分割。 )

2.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2022)黃浦區民義(民)初字第7310號民事判決書。 法院認為(第4頁):“在婚姻存續期間,原告和被告將共同擁有的西江灣路房屋的登記變更為共有,其中原告佔797%的份額,被告佔203%的份額。 被告現主張享有50%的產權份額,理由是《保函》是雙方就西江灣路房屋份額的重新約定。

法院認為,首先,《保函》是原告為安撫被告而作出的單方面承諾,在形式上存在瑕疵其次,《保證書》的內容中,“以及將工資交給妻子,盡快還清房貸”和“一人半樓盤”與相鄰的兩句相鄰,而“清還房貸”是否是實現“半樓盤”的前提。 《保函》在形式和內容上均不滿足夫妻雙方重新訂立共同財產內部協議的有效條件,因此不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西江灣路上的房屋應按登記份額分割。 ”

(注:本案中,只有房產證註明雙方的產權,但法院根據房產登記份額對房產進行分割。 )

3.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2017)胡 0101民初第16851號民事判決書。 法院認為(第2頁):“本市廣中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為原告與被告婚後共同購買,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一致確認房屋現值600萬元,同意該房屋歸被告所有, 被告在扣除剩餘貸款後向原告支付了折價,但對分配比例存在不同意見。本院認為,不動產登記簿的份額比例應視為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的財產權分配協議,是雙方意思表示的真實情況,登記簿具有公示物權的效力。 ”

(注:本案中,只有不動產登記簿顯示雙方的財產權份額,但法院根據不動產登記的份額對財產進行分割。 )

4.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2016)京民申第3763號民事裁定書。 法院認為(第2頁):“本法院認為,房屋的所有權需要登記。 一審法院認定,房屋所有權證登記載明涉案房屋為丁某、馮某共同所有,丁某持有60%的股份,馮某持有40%的股份。 綜合考慮全案實際情況,從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由二審法院將爭議房屋判給丁某,由丁某為馮某支付相應的房屋折扣價款更為合適。 一審、二審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意願,對夫妻共同擁有的房屋進行分攤,評估房屋的價值,判決享有所有權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房屋的折價,且不違反法律規定。 二審判決距房屋鑑定僅半年時間,二審判決按照一審鑑定價值分割房屋並無不妥。 ”

(注:本案中,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維持原判。

一、二審法院按照不動產登記份額作出不動產分割判決,駁回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申請。 )

5.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終字第12806號民事判決書,朝陽區第一審人民法院認為(第5頁):“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依法,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分別歸屬或者共同歸屬, 或部分獨立或部分共同擁有;夫妻雙方就婚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與婚前財產達成的協議,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1604號房屋是孫方夫婦以結婚為目的購買的,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後,雙方簽訂《房產分割協議》,辦理產權登記變更手續,確定雙方擁有的財產權份額,即為雙方共同財產的約定和處分,自屆有效。 孫某辯稱,該協議是在脅迫下簽署的,但所述理由並非法定脅迫,且《財產分割協議》文字由其起草,因此難以確定協議內容與其簽署時的真實意圖相悖。 此外,婚姻關係包括親情、私隱等諸多因素,不能簡單地適用公平、同等報酬等交易原則。

因此,孫某請求按出資額分割1604號房屋,沒有法律依據,法院難以支援。 現雙方均承認1604號房屋歸孫某所有,法院已根據《財產分割協議》及房產證登記份額及房屋市值,判處孫某支付該房屋的相應折價金額。 二審法院認為(第6頁):“1604號房屋是孫、方的共同財產。 婚後雙方簽訂《財產分割協議書》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都應遵守。 孫某辯稱,該協議是在脅迫下簽署的,但他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而《財產分割協議》的文字是由他起草的,因此很難確定該協議的內容與他簽署時的真實意圖相悖。 孫某訴求按照購房時實際出資額分割1604號房屋,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援。 ”

(注:本案中,法院依照雙方簽訂的《房產分割協議》與房屋登記的產權份額進行分割。 )

(注:本案中,法院根據房屋所有權登記的產權份額對財產進行分割。 )

6.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朱中法民一終字第1966號民事判決書。 法院認為(第5頁):“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 珠海大道301號7號樓1201室(中新國際花園)的註冊所有人為周、陳某共同擁有,屬於周、陳某的共同財產,故應在周、陳某離婚後分割。 當周、陳某在購房時已經確定各自的產權份額為周某30%、陳某70%時,應認定周、陳某已就財產份額達成共識,因此在離婚時應按此比例進行分割。 ”

(注:本案中,法院根據房屋登記的產權份額對房產進行分割。 )

通過對以上判例的分析,我們可以得出乙個非常明確和不間斷的結論,那就是無論是廣東省的判例,還是其他地方法院的判例,都以不動產登記部門備案的不動產份額作為不動產分割的依據。

但本案中,一審將爭議財產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並未因登記股份數量而改變,雙方享有50%的股份的認定明顯不公平公正,是典型的“同一案不同判決”。

我懇請尊敬的審判長和法官充分考慮**人民的意見,“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公正的判斷。

*人物:王有白。

2023 年 x/x。

婚姻家庭事務負責人王有柏律師親自介紹了惡意向第三方轉移資金一事,他作為原告為何敗訴?律師提醒你這樣做!(下)如何辨別真假律師?如果父母把房子“賣”給兒子和兒媳婦,但錢還沒收,離婚時能不能要回去?房地產“抵押轉讓”時代來臨,廣州、深圳多地有先例,優質作者榜

相關問題答案

    房屋所有權證和房產證的區別

    房屋所有權證書和房地產產權證書是用於證明房屋所有權的兩份重要檔案,但存在一些差異。本文將詳細介紹這兩種型別的文件之間的差異,以幫助您更好地理解它們。.證書的含義不同。房屋所有權證書是指買受人通過合法途徑取得的房屋所有權,並據此享有對房屋的占用權 使用權 受益權和處分權。它是房屋所有權的法律檔案,也是...

    不動產登記證書與不動產證書的區別

    不動產登記證和不動產證是與不動產 如不動產 土地等 相關的兩個重要檔案。雖然兩者都與不動產有關,但在性質和功能上存在一些差異。以下是不動產登記證和不動產證的區別 發行機構不同 .不動產登記證 由房地產登記機關頒發,如當地房地產登記中心。不動產登記機關是依法設立的機構,負責不動產的登記管理工作。不動產...

    《不動產登記實施細則》全文什麼是不動產登記?

    不動產登記實施細則 以下簡稱 細則 是實施 不動產登記法 和規範不動產登記的重要規定。不動產登記是指對不動產及其權利 權屬等相關事項進行登記,是國家行使主權 保護公民合法權益 維護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房地產登記工作對於規範市場秩序 保護公民財產權益 促進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制定實施 房地產登記...

    第一種情況!不動產登記“雲調查”。

    您好,現在我們將開始遠端 檢查,請調整相機,先看看周圍的環境.月日上午,習高新區房地產登記服務大廳工作人員與習合眾強航科技相關負責人實時對接,對公司申請 首次登記房屋所有權 業務進行遠端調研。習合眾強航科技有限公司位於習高新區金業一路,主要從事計算機 通訊等電子裝置的研發和製造。近日,公司申請了新科...

    房地產契約是永久業權嗎?

    房地產證書與永久業權不同 首先,房產證是房產證和土地使用權證的組合名稱,它證明了房屋的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在中國的法律體系中,房屋所有權是永久性的,但土地使用權是有限的。一般來說,住宅用地的使用權為年,商業用地的使用權為年。其次,房地產證書雖然是財產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證明,但並不意味著這些權利是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