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大會臨時會議是否有效?

Mondo 社會 更新 2024-01-31

[案例]。

廣州中林花園是由中林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的住宅小區。 中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委託廣州中林物業管理公司提供售前服務。 2024年8月29日,中林花園業主委員會由區街道辦事處成立。

業主委員會成立後,通過招標程式確定海通物業公司為中林花園社群物業服務的中標人。 中標後,海通物業公司與中林園林產業委員會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物業委員會委託海通物業公司為中林花園小區提供物業管理服務,委託管理期限為5年。

海通物業公司與中林園林產業委員會簽訂合同後,海通公司要求進場接管小區,但中林物業公司拒絕離開,雙方發生衝突。 在與區街道辦事處、居委會等部門多次協調未果後,海通物業公司作為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中林物業公司停止侵權,消除滋擾,並立即退出中林花園社群物業管理區域中林物業公司、中林園林產業委員會將騰空並交付海通物業公司使用的中林花園物業服務室移交海林物業公司使用,並移交中林花園物業涉及業主的所有資訊,如名稱、房號、面積、社群規劃方案及相關裝置設施等。

被告中林地產公司辯稱,在業主委員會公示評選結果期間,中林花園共有200多名業主對公示結果提出異議。 街道辦事處接到投訴後,發了兩封信,要求業主委員會公布評選結果的細節,但業主委員會不予受理。 在此情況下,區街道辦事處、居委會組織中林花園業主召開臨時業主大會,就“業主委員會換屆”和“是否重新聘任中林物業公司”等議題進行表決。 公投結果是全體業主同意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同意重新任命中林物業公司。 臨時業主大會決定重新聘請我公司,因此,原告要求我公司退出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此外,原告以原告與中林園林產業委員會簽訂的尚未履行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為依據起訴被告,原告享有與物業委員會相關的合同履行請求權。 綜上所述,法院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經業主委員會決定,或者根據20%以上業主的建議,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業主委員會未依照前兩款規定組織召開業主大會的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的,業主可以向物業所在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提出協助,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應當協調組織召集。 ”

本案中,原告與被告發生衝突,社群存在隱患。 由於物業服務公司的選擇和解聘關係到中林社群全體業主的切身利益,在部分業主對選擇海通公司作為新的物業服務公司提出異議的情況下,街道辦事處作為當地的**派遣機構,依職權指導中林花園社群業主委員會和業主大會的相關活動並無不當。 居委會責令業主委員會限期召開業主大會,但業主委員會明確拒絕的,居委會在居委會的指導下依法組織召開業主臨時大會。 業主臨時股東大會就“是否委任中林物業公司”和“是否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兩個問題進行了表決,結果是專屬部分業主佔大廈總面積的一半以上,業主總數的半數以上同意選擇中林物業公司,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 業主臨時股東大會的決議符合“雙多數”的法律要求,合法有效。 在臨時業主大會決定重新聘請被告中林物業公司的情況下,原告以與業主委員會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為依據,主張被告侵權、提起物業管理權轉讓訴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判決書和原告的承認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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