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曉雪,北京市恆碧律師事務所。
2.1 徐水雲訴金華市武城區行政判決書(2017)醉高發星載101號
徐水雲房屋的補償金不應低於依法徵收的補償金,即徐水雲房屋的補償金不得低於補償時改造地段或附近地段同類房屋的市場價值。 結合《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和徐水雲的再審請求,武城區不僅可以在改造地塊或附近地塊提供類似房屋,還可以根據作出賠償決定時有效的房地產市場評估計算和支付賠償金。 武城區、徐水雲可以按照《徵收補償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方式確定房地產評估機構。 鑑於涉案房屋已被拆遷,房地產估價機構可以參照《國有土地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方法,根據武城區和徐水雲提供的原始材料,獨立、客觀、公正地出具評估報告, 並符合疑點利益屬於業主的原則。
2.2 陳山河訴洛陽市洛陽中業有限公司行政賠償案(2014)行監字第148號
2024年,洛陽市總部組織有關部門違反法定程式,對陳山河的房屋及其附屬物進行拆除,被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羅行初字第11號行政判決認定為非法。 因此,一審法院追究陳山河因拆遷、搬遷給陳山河的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失並無不當。 但原判認為,陳山河的房屋已被拆遷,評估已喪失客觀條件,參照2024年《拆遷安置補償標準》確定陳山河房屋的價值,顯然不妥當。
一、二審判決在房屋明顯、被拆遷人未及時得到合理補償安置的前提下,裁定洛陽市僅向陳山河支付了按照《2024年拆遷安置補償標準》確定的拆遷補償安置金,對陳山河明顯不公平。
陳山河有權請求依照拆遷時有效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要求交換實屋產權或者請求根據所在地通過房地產市場鑑定確定貨幣補償數額, 被拆房屋的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
2.3 趙伯涵、趙宇訴南京市建鄴區強制拆遷行政賠償案
鑑於南京市房產自2024年拆遷以來大幅增加,趙伯涵、趙玉珍以2024年5月強拆時間作為估價時間,顯然是不合理的。 但是,如果按照趙伯涵、趙玉珍的要求,將訴訟時間作為估價時間,賠償標準將缺乏應有的統一性,對建鄴區來說就不合理了。 考慮到2024年12月被認定為非法的所謂強拆行為的時間,對趙博涵、趙玉珍所屬的房地產市值進行評估是恰當的。
大約強制拆遷常見的賠償計算標準有三種,具體如下
3.1 根據賠償時的市場**計算
在徐水雲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賠償金應當根據需要支付賠償金的有關部門作出賠償決定時的就近住房**或者房地產市場評估**來計算。
3.2 根據作出判決時的市場**計算
在陳山河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陳山河有權依照拆遷時有效的《城鎮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主張不動產產權交換,或者根據房地產市場評估等因素要求確定不動產補償數額。被拆除房屋的位置、用途和建築面積。拆遷方與洛陽市沒有適宜產權交換的房屋的,應當按照判決生效時同類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情況向陳山河支付賠償金**。
3.3 根據市場**在對雙方都合理的時間點計算
在趙伯涵案中,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以南京市房地產大幅增加為由,將拆遷時間作為計算賠償金的時間,對趙伯涵不合理但是,如果趙伯涵的主張是以立案時間作為計算賠償的時點,不利於南京建業區徵地補償標準的統一,因此對南京建業區當事人來說是不合理的。 因此,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以2024年12月被認定為非法的被訴強制拆遷行為為比較合理的時間點作為賠償的計算時間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