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已從倉庫發貨但尚未開票的產品的會計步驟:
1.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24年修訂)》規定,企業應當在履行合同規定的履約義務後確認收入。 公司已按合同發貨,但尚未開具發票並收取貨款。
2.首先,根據合同和相關證據,確認和確認銷售收入。 在這種情況下,您可以使用以下會計分錄:
借款:應收賬款——如意公司113萬元。
貸方:主營業務收入100萬元。
貸方:應交稅款--稅款轉入13萬元。
上述分錄確認100萬元為主營業務收入,暫將13萬元的銷項稅額計入待轉入的銷項稅額賬戶。
3.2024年4月,公司收到貨款並按規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被要求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 您可以按照以下條目進行處理:
借款:銀行存款113萬元。
貸:應收賬款——如意公司113萬元。
同時,還需要將要轉入的銷項稅額轉入應交稅額-應交增值稅(銷項稅)賬戶
借款:應交稅費-待轉售稅金13萬元。
貸方: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3萬元。
這樣,公司的財務核算就準確反映了銷售收入的確認,以及貨款的收取和增值稅的納稅義務。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增值稅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增值稅應納稅額發生時間為應稅銷售行為發生之日,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銷售款憑證之日。 在您的情況下,無需確認銷項稅並繳納增值稅,因為尚未產生增值稅義務。
此外,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公司應按照確認的會計所得申報繳納相應的企業所得稅。
請注意,以上是基於您提供的情況和相關規定的一般會計程式。 在實踐中,公司應遵循國家稅務總局和會計準則的具體規定,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準確的會計處理。 如果您有特定的稅務諮詢需求,建議您諮詢專業的稅務機構或會計師事務所以獲得具體建議。 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