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積分
惡勢力犯罪集團是符合犯罪集團法定條件的惡勢力犯罪組織。 惡勢力犯罪集團應當具有“作惡、欺壓人民群眾”的特徵,其行為“造成社會影響比較惡劣”,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必須具有一定的明目張膽,在脅迫和鎮壓手段上要更加嚴肅。 普通犯罪集團實施犯罪活動只是為了獲取非法經濟利益,缺乏造成相對惡劣社會影響的意圖的,在行為的明目張膽、強制壓制犯罪手段的程度等方面,都與惡勢力犯罪集團不同,可以作為犯罪集團處理。 但不應被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兩名被告人吳強、季紹廷與曹冰合謀謀取不義之財。 他們決定通過勸說受害人在晚宴上喝酒,誘使受害人酒後駕車,然後造成事故,威脅對方以酒駕為由報警,以勒索錢財。 曹靜怡和李瑩得知此事後,也毫不猶豫地加入了他們的行列。 在吳強、季紹廷的組織下,他們組成了分工明確的犯罪團夥,開始實施敲詐勒索。 吳強為了壯大團夥,引誘邵天齊和未成年紀某某、徐某某加入。 2024年2月底至3月初,季、徐與吳強住在江蘇省南通市通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租來的房子裡。 吳強照顧他們的日常生活和日常開支,很快組建了以吳強為首的犯罪集團。 其中,吳強為帶頭分子,以季紹廷、季某某、徐某某為骨幹成員,曹靜儀、李穎、邵天奇等人為主要成員。 此外,姬凱文、曹立強、江東東、曹冰、未成年人應、邱也加入了犯罪集團。 該犯罪集團五次以威脅和恐嚇為手段敲詐勒索。 後來,吳強發現,賭場裡流動性很大,參與賭博的人平時都不敢報警。 於是,他再次召集季凱文、曹立強、江東東、季某某、徐某某、應某某等人,使用氣手槍、控刀、電棍等工具進行暴力搶劫。 2024年12月,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以搶劫敲詐勒索罪起訴吳強等人。 庭審中,檢察院還以故意傷害罪起訴吳強,認定該犯罪集團是以吳強為首的具有惡勢力性質的犯罪集團。
裁決理由
法院判決,吳強等人與被單獨處理的季某某一起組成犯罪團夥,多次使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在某地區作惡,擾亂經濟社會秩序,造成不良影響。 該團夥行為不端,應被視為犯罪集團。
吳強是犯罪集團的頭目,策劃和領導了眾多犯罪活動。 姬紹廷、季某某、徐某某等人是參與策劃敲詐勒索或搶劫的主要成員。 曹靜怡、李瑩積極參與敲詐勒索,而邵天琪則介紹未成年紀、徐某加入團夥,並親自參與犯罪。 姬、曹、江、曹冰、未成年的應X明知團夥作案,但仍積極參與。 人民法院維持了公訴人關於該案屬於犯罪集團的訴訟請求。 吳強等人的犯罪活動主要是為了獲取非法經濟利益,缺乏“形成非法影響、謀強勢地位”的意圖。 在敲詐勒索過程中,他們成立“勸被害人喝酒”的局,導致被害人酒後駕車,進而造成交通事故,並威脅警方實現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 這種方法與典型的惡性犯罪集團有很大不同。 惡勢力犯罪集團是符合犯罪集團法定條件,組織成員三人以上,頭目明確,重要成員固定,經常聚集實施犯罪活動的惡勢力犯罪組織。 本案被告人以獲取非法經濟利益為目的犯罪,不具備“作惡、欺壓人民”的特徵,不能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 應當參考相關指導意見,按照普通犯罪集團對各被告人定罪量刑。 評審結果
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於2024年6月28日作出(2017)蘇0612行初830號刑事判決書,認定被告人吳強犯搶劫罪、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並處罰款14000元。本案其他被告人也被判處相應刑罰。 一審判決宣判後,被告均不上訴,檢察院未提出抗訴。 一審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